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反垄断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双边市场,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电商平台之间竞争激烈,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手段也是无所不用其极。强制“二选一”成为部分电商平台的主要竞争手段,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妨碍相关市场良性发展。少数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电商平台强制电商经营者只能入驻己方平台或者只能在其平台上进行促销活动。这种强制性“二选一”行为不仅侵犯电商经营者的选择权和经济利益;还破坏竞争平台与电商经营者已经或者即将存在的交易,损害竞争平台的竞争力,进而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相关市场的稳定发展,需要《反垄断法》规制这一限定交易行为。“二选一”发生在双边市场,再加上网络经济的外部性,《反垄断法》在规制这一行为时,面对新的经济模式,原本传统认定相关市场的方法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不能完全适用。需要对现行《反垄断法》进行补充、完善。相关市场认定方法方面,需要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针对平台市场的双边性和电商平台业务特点进行方法创新;市场支配地位方面,面对网络经济的复杂性需要丰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对网络环境下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准确界定。此外还需要考虑电商平台的竞争特性,对平台企业滥用行为进行明确界定。为保障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效率,法律可以授权专业第三方监管机构与执法司法机关交叉发挥各自优势。总之,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立法机关应该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基础。
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垄断性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领域所出现的“一家独大”的现象也愈演愈烈,随之产生的是此起彼伏的限定交易现象。在互联网行业,“二选一”似乎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在不断革新与发展的互联网革命浪潮中,电商平台以网络为介质,逐渐在许多方面替代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扩大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有学者认为:以电商为载体,实现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是现在的趋势,所以需要以包容的姿态,将棘手的“二选一”变为合作共赢的“二选一”。但多数学者认为限制交易行为是数字时代遇到的新荆棘,限制了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国家不断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随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近年来负面新闻的不断出现,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对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研究能否将其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中,并结合新兴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探究,在充分肯定已有的规范分析范式基础上,寻找与新型平台调适的契合点,使其尽可能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性认定中,最终达到反垄断规制与市场良性竞争的平衡。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根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所存在的性质还有本质来展开讨论,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对电商平台具有的表现形式与特点以及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在理论界对“二选一”行为的认识中,主要有积极、消极以及中立三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对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分歧,笔者对其以上内容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在接下来的三章围绕实践中的三个分歧分别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研究。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有:供需替代分析法、假性垄断测试法以及临界损失分析法,这几种方法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时,假定垄断测试法同样发挥着主导作用,适用较多的还有替代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认定相关市场的方式与传统标准不相契合,所以接着指出传统理论适用的局限性,进而寻找判定相关市场的破解路径。在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新进展中,有学者提出了区分交易界定法、完全分别界定法以及经营计划书,由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有必要考虑平台的特点因素,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并加以改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进行研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早已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也各有自己的见解。但其适用于电商平台领域时,由于具有较高的市场动态性和较低的市场壁垒,在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分析中均有障碍。反观欧美,同样也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比较看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竞争分析法与市场份额相结合的标准,所以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是否应当丰富市场力量的认定规则,强化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是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最后一章是对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最后一步—“滥用”怎样认定的探讨,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规范有很多,如《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等,且在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法院也多强调重视对效果要件的认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应该怎么认定“滥用”的问题,关于正当理由,以及限制竞争效果的考量存在分歧。欧美国家在该问题上考量的是市场效果的分析,没有能够明确限制竞争效果的含义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所以怎样判断市场竞争机制是否破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阐释。另外,有必要厘清“滥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以及在考量“二选一”行为所造成的限制竞争效果时需要兼顾到哪些方面,怎么样对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对市场效果的侧重点有无转变,该章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以网络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迅速壮大,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逐渐发展成为人们生产生活所必需的。但是,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仅会为生活提供方便,同时也少不了产生一些挑战社会既有规则的新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二选一便是最突出的一个。电商平台若采用技术手段等方式迫使新入驻的商户二选一,不但会影响平台商户的多平台发展,严重侵害了平台消费者的权益,而且还会对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产生较大冲击。目前,由于电商平台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我国《反垄断法》的滞后性,国内现有法律对于实际中出现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这种垄断情形已无法合理适配。所以,怎样在新的市场环境条件下规范市场竞争、防止电商平台实施该类垄断行为,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亟待解决的新问题。论文内容立足于反垄断法基本理论,同时借助对有关法规的关系梳理,对二选一行为在反垄断法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目前,《反垄断法》对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认定重点就是平台企业的相关市场边界范围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题。本文根据中国司法实践状况,并适当参考域外的成功经验,重点从对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的划分方式,对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等进行分析,以更好地规制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适用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双重身份,限定交易,相关市场,市场份额,交易依赖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寡头结构趋势也越发显著,与此同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在各个领域不断上演。大型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是电商平台利用平台商家对其的依赖性,要求平台商家不得在与其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行为。该种行为会引发一些危害,如减损平台商家的交易机会,影响下游商家市场的竞争;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减损消费者的利益;阻碍作为竞争对手的其他电商平台的发展。所以,需要对这种现象予以规制。而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在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遇到了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反垄断法》过多依靠界定相关市场和市场份额的分析路径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不太容易进行。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模式必须适应电商平台竞争的特点。本文在分析电商平台双边性、动态性和双重身份的特点和限定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产生原因和造成危害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竞争法理论和法律实践,提出我国《反垄断法》传统规制模式“相关市场——市场力量——竞争效应(relative market-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R-M-C’)”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向“市场力量——竞争效应(market power-competition effects,以下简称‘M-C’)”转变,同时在市场力量的认定中需要以契合电商平台竞争特征的非结构性因素——“交易依赖性”为关键认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市场份额、进入壁垒等。本文的研究希望可以为规范电商平台市场竞争提供更广泛的思路,在实践层面也可以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提供有效路径。
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举证责任,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与物流产业以迅猛的姿态不断发展,电商平台企业顺应时代的潮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与此同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案件频繁发生,企业从注重技术进步和商业模式创新转变为注重争夺有限的商家资源,削弱了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动力,不利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全国大市场。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平台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做出了特别的规制,虽增强了规制平台领域反垄断的可操作性,仍存在不够细致的缺憾。目前,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我国具体表现在强制搭售、限定交易以及价格歧视三个方面并由此造成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妨碍平台创新等主要危害。鉴于此,本文采取案例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以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现状为出发点,结合相关理论与案例指出我国电商平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立法、执法与司法方面的完善建议。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绪论。本章主要对文章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点进行阐述。第二章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概述。本章述及电商平台的概念及特点,提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主要表现为强制搭售、限定交易以及价格歧视三个方面,对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造成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以及妨碍平台创新等主要危害进行理论分析,并阐述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主要规制规定。第三章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本章从法律规制现状中存在的不足出发,指出四个方面问题:第一,相关市场界定不够精准;第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基础有局限;第三,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足;第四,举证责任分配不尽合理。第四章加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主要举措。本章针对第三章的问题提出相应完善建议,具体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界定相关市场;第二,细化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基础;第三,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第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国内以淘宝、京东和拼多多等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相继出现并得到迅猛发展。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交易的重要枢纽,电商平台在推动内需、发展经济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商平台之间竞争的加剧,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基于其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殊属性,一些电商平台为获取竞争优势,利用其所在市场的独特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且这种情形正逐渐增多。传统的《反垄断法》对新兴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够完善。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全文除了引言外,共被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基础理论。其内容包括电商平台的内涵与特征、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等。第二部分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电商平台相关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文章认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环节比较薄弱以及司法工作仍不到位等。第三部分为国外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现状及经验借鉴。通过对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在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比较分析,文章认为其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包括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要求、提高电商企业违法成本以及加强电商行业体系监管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对策,它是全文的核心内容。该部分针对我国电商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对我国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在完善相关立法方面,应健全电商平台反垄断法律体系、明确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明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完善现存责任制度规定;在优化政府机构执法方面,应设立专业性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健全电商平台监管形式;在改进司法工作方面,应建立反垄断私人启动机制、推行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期能够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提供些许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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