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论证,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己经涉及日常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维权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环节的主导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降低网络交易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内部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但该规定内容不明确降低了审核义务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建构进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先进行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和欧盟对审核义务不同的规制模式,再对国内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进行综述。第二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由于审核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存在审核义务主体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核义务的内容不明确,违反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审核义务受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控义务理论的限制存在适用空间狭小的困境。第三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建构中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特征,从传统学说视角转为以功能主义视角确定审核义务主体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违反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以时间进度为划分标准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进行细化,审核标准从静态形式审核转变为动态的实质审核,具体分为事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适格性审核,事中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主动审核,事后对消费者反馈通知的审核三个阶段。第四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部分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须通过借助客观证据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格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将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在他营业务中违反审核义务的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损害后果的论证,为平衡电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违反审核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第五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立法者原意和审核义务的内容确定具体解释路径。第一部分论证在技术聚合平台模式中,当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因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遭受损害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地位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凭借平台数据优势主动介入消费者交易过程构成帮助侵权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论部分,结合全文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要结合理论建构中所有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大数据时代,伴随着电商经济发展,电商平台进一步复杂化和公共化,使其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愈发模糊,将安全保障义务引入虚拟空间已是必然趋势。尤其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人们生活逐渐“线化”,实现了居家办公,线上教学、网络会议、云庭审等。这在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造成电商领域的混乱,新型的侵权方式也侵袭而来,使得消费者健康权益严重受到侵害。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1)该规定将安全保障义务由线下物理空间过度到线上的电商领域,扩大了平台义务与责任,维护了消费者切身权益,保障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交易秩序,但该条文规定较为抽象模糊,其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均未做明确说明。因此本文将根据电商平台性质和特征,通过分析理论和实例的方式,结合我国司法裁判,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讨论,进一步明确义务的范围和适用场景。本文除绪论部分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经过梳理案件,选取两个经典案例并根据其裁判要旨引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场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适用范围问题。第二部分,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作了界定和说明。并结合电商平台的特点、内在驱动力,简述了传统经营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在电商领域的扩张。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理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进行分析说理。第三部分,分针对提出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综合分析,明确了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及场景,同时对电商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形态进行展开论述,解决了本文所引出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实物具体案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构建,从实践的角度针对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全文进行收尾和总结。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相应的责任,责任模式,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传统侵权法视域下,安保义务人的安保责任限于补充责任。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一反常态,不再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是将其表述为“相应的责任”,以应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多元化的因果关系。囿于该款过度的抽象,事实上的漏洞随即生成,学界就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分歧颇大;立法的漏洞也引起了司法的混乱,致使法官在认定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问题上裁判各异,影响了规范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电商平台及其安保义务的特殊性,着力探讨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具体责任形式。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与类型。安保义务的范围及类型,与违反义务的责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电商平台责任的轻重程度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因而在研究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形态时,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检视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方面,文章从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审核义务的区别、安保义务的内容具体化标准着手,限定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文章通过考察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类型归属,明确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重于传统的场所经营者。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一元责任承担模式的不可操作性。一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单一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四种情形。首先,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考察适用单一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并得出否定结论;其次,审视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连带责任模式的合理性,指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适用单一的连带责任有害于电商经济的发展;再次,考察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按份责任模式的妥适性依据,明确单一的按份责任存在原因力判断上的局限性;最后,检视部分学者提出的部分连带责任模式,指出部分连带责任模式下“违法性差异说”并无“用武之地”,部分连带责任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多元责任模式。多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与民事责任范畴内的多元责任两类。一方面,探究了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模式的应然效果,并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指出该模式并不具有说服力,而“相应的责任”应属多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剖析了学界既有多元民事责任模式的解释合理性,多元民事责任模式包括补充与连带、补充与按份、按份补充与连带三种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发现该三种模式均难以解释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应然模式,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二元模式。借助类型化的思路考察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问题,经案例归纳总结,将电商平台的服务领域分为特殊领域(乘运服务领域)与普通领域(非乘运服务领域),并分别证成两种领域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及具体规则适用,即特殊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按份责任。
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注意义务,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大数据时代,伴随着电商经济发展,电商平台进一步复杂化和公共化,使其平台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界限愈发模糊,将安全保障义务引入虚拟空间已是必然趋势。尤其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人们生活逐渐“线化”,实现了居家办公,线上教学、网络会议、云庭审等。这在便捷生活的同时也造成电商领域的混乱,新型的侵权方式也侵袭而来,使得消费者健康权益严重受到侵害。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1)该规定将安全保障义务由线下物理空间过度到线上的电商领域,扩大了平台义务与责任,维护了消费者切身权益,保障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交易秩序,但该条文规定较为抽象模糊,其电商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内容以及电子商务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相应的责任”均未做明确说明。因此本文将根据电商平台性质和特征,通过分析理论和实例的方式,结合我国司法裁判,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讨论,进一步明确义务的范围和适用场景。本文除绪论部分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经过梳理案件,选取两个经典案例并根据其裁判要旨引出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适用场景的不确定性以及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适用范围问题。第二部分,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和基础理论作了界定和说明。并结合电商平台的特点、内在驱动力,简述了传统经营场所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在电商领域的扩张。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理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因进行分析说理。第三部分,分针对提出的问题,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综合分析,明确了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及场景,同时对电商平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形态进行展开论述,解决了本文所引出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实物具体案例,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构建,从实践的角度针对我国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全文进行收尾和总结。
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来源与认定——以《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为中心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资质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电子商务交易秩序的构建、电子商务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以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解决电子商务领域出现的新型法律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引,也为后续电子商务的规范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必须要承认的是,《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仍存在不足之处,部分法律规定仍较为粗糙,需要通过后续法律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在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领域,《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未尽资质审核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即以该条款为中心,以电商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的来源及认定为研究对象,希望对资质审核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作出详细分析,对“相应的责任”的责任类型作出具体的界定,为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提供明确可行的指引。本文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总结,论述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并通过对资质审核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详细分析,分别确定违反两项义务的民事责任类型。其中,在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资质审核义务的,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关于场所管理人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但是要注意排除向第三人追偿权的适用。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相应的责任,责任模式,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传统侵权法视域下,安保义务人的安保责任限于补充责任。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一反常态,不再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是将其表述为“相应的责任”,以应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多元化的因果关系。囿于该款过度的抽象,事实上的漏洞随即生成,学界就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分歧颇大;立法的漏洞也引起了司法的混乱,致使法官在认定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问题上裁判各异,影响了规范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电商平台及其安保义务的特殊性,着力探讨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具体责任形式。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与类型。安保义务的范围及类型,与违反义务的责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电商平台责任的轻重程度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因而在研究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形态时,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检视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方面,文章从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审核义务的区别、安保义务的内容具体化标准着手,限定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文章通过考察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类型归属,明确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重于传统的场所经营者。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一元责任承担模式的不可操作性。一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单一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四种情形。首先,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考察适用单一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并得出否定结论;其次,审视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连带责任模式的合理性,指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适用单一的连带责任有害于电商经济的发展;再次,考察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按份责任模式的妥适性依据,明确单一的按份责任存在原因力判断上的局限性;最后,检视部分学者提出的部分连带责任模式,指出部分连带责任模式下“违法性差异说”并无“用武之地”,部分连带责任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多元责任模式。多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与民事责任范畴内的多元责任两类。一方面,探究了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模式的应然效果,并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指出该模式并不具有说服力,而“相应的责任”应属多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剖析了学界既有多元民事责任模式的解释合理性,多元民事责任模式包括补充与连带、补充与按份、按份补充与连带三种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发现该三种模式均难以解释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应然模式,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二元模式。借助类型化的思路考察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问题,经案例归纳总结,将电商平台的服务领域分为特殊领域(乘运服务领域)与普通领域(非乘运服务领域),并分别证成两种领域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及具体规则适用,即特殊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按份责任。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论证,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己经涉及日常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维权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环节的主导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降低网络交易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内部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但该规定内容不明确降低了审核义务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建构进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先进行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和欧盟对审核义务不同的规制模式,再对国内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进行综述。第二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由于审核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存在审核义务主体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核义务的内容不明确,违反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审核义务受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控义务理论的限制存在适用空间狭小的困境。第三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建构中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特征,从传统学说视角转为以功能主义视角确定审核义务主体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违反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以时间进度为划分标准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进行细化,审核标准从静态形式审核转变为动态的实质审核,具体分为事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适格性审核,事中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主动审核,事后对消费者反馈通知的审核三个阶段。第四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部分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须通过借助客观证据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格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将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在他营业务中违反审核义务的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损害后果的论证,为平衡电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违反审核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第五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立法者原意和审核义务的内容确定具体解释路径。第一部分论证在技术聚合平台模式中,当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因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遭受损害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地位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凭借平台数据优势主动介入消费者交易过程构成帮助侵权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论部分,结合全文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要结合理论建构中所有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论证,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己经涉及日常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维权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环节的主导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降低网络交易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内部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但该规定内容不明确降低了审核义务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建构进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先进行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和欧盟对审核义务不同的规制模式,再对国内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进行综述。第二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由于审核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存在审核义务主体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核义务的内容不明确,违反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审核义务受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控义务理论的限制存在适用空间狭小的困境。第三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建构中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特征,从传统学说视角转为以功能主义视角确定审核义务主体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违反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以时间进度为划分标准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进行细化,审核标准从静态形式审核转变为动态的实质审核,具体分为事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适格性审核,事中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主动审核,事后对消费者反馈通知的审核三个阶段。第四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部分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须通过借助客观证据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格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将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在他营业务中违反审核义务的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损害后果的论证,为平衡电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违反审核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第五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立法者原意和审核义务的内容确定具体解释路径。第一部分论证在技术聚合平台模式中,当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因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遭受损害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地位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凭借平台数据优势主动介入消费者交易过程构成帮助侵权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论部分,结合全文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要结合理论建构中所有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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