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滥用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滥用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滥用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垄断性认定,相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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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垄断性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领域所出现的“一家独大”的现象也愈演愈烈,随之产生的是此起彼伏的限定交易现象。在互联网行业,“二选一”似乎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在不断革新与发展的互联网革命浪潮中,电商平台以网络为介质,逐渐在许多方面替代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扩大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有学者认为:以电商为载体,实现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是现在的趋势,所以需要以包容的姿态,将棘手的“二选一”变为合作共赢的“二选一”。但多数学者认为限制交易行为是数字时代遇到的新荆棘,限制了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国家不断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随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近年来负面新闻的不断出现,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对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研究能否将其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中,并结合新兴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探究,在充分肯定已有的规范分析范式基础上,寻找与新型平台调适的契合点,使其尽可能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性认定中,最终达到反垄断规制与市场良性竞争的平衡。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根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所存在的性质还有本质来展开讨论,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对电商平台具有的表现形式与特点以及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在理论界对“二选一”行为的认识中,主要有积极、消极以及中立三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对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分歧,笔者对其以上内容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在接下来的三章围绕实践中的三个分歧分别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研究。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有:供需替代分析法、假性垄断测试法以及临界损失分析法,这几种方法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时,假定垄断测试法同样发挥着主导作用,适用较多的还有替代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认定相关市场的方式与传统标准不相契合,所以接着指出传统理论适用的局限性,进而寻找判定相关市场的破解路径。在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新进展中,有学者提出了区分交易界定法、完全分别界定法以及经营计划书,由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有必要考虑平台的特点因素,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并加以改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进行研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早已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也各有自己的见解。但其适用于电商平台领域时,由于具有较高的市场动态性和较低的市场壁垒,在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分析中均有障碍。反观欧美,同样也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比较看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竞争分析法与市场份额相结合的标准,所以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是否应当丰富市场力量的认定规则,强化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是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最后一章是对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最后一步—“滥用”怎样认定的探讨,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规范有很多,如《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等,且在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法院也多强调重视对效果要件的认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应该怎么认定“滥用”的问题,关于正当理由,以及限制竞争效果的考量存在分歧。欧美国家在该问题上考量的是市场效果的分析,没有能够明确限制竞争效果的含义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所以怎样判断市场竞争机制是否破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阐释。另外,有必要厘清“滥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以及在考量“二选一”行为所造成的限制竞争效果时需要兼顾到哪些方面,怎么样对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对市场效果的侧重点有无转变,该章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商平台违禁兽药销售管理体系的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兽药,管理体系,禁用,滥用,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电商平台,调查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十多年来,互联网行业的高速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传统兽药流通渠道互联网化成了兽药销售新的行业形态。本文为探究当前电商平台中违禁兽药销售管理体系可能存在的问题,以违禁或可能被滥用的兽药药物或饲料添加剂作为调查目标,在电商平台中以随机抽样的方式调查相关兽药产品可能存在的违禁成分。因为兽药产品多样,更新换代较快,所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家禽类、畜牧类、水产类兽药中违禁或可能被滥用的共14种物质为检测项目,抽样以匿名的方式进行购买并针对相关产品类别建立相应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最后,对结果进行分析,建立全网记录反馈监督管理体系,分析当前线上违禁兽药销售关系体系中的仍旧存在的不足并提出改进方法。体系研究从随机抽样的72的样品调查中发现3个添加了可能被滥用成分的兽药产品。3个样品为畜牧类兽药原粉或畜牧类兽药饲料添加剂,禽类、水产养殖兽药中并未发现,其中编号为2017SP0329027,2017SP0329045,2017SP00610115的样品有喹乙醇检出,分别为45.6g/kg,170mg/kg,18.6g/kg。其中2017SP0329045,在标签中没有体现相关添加,不符合法律法规中相关管理规定。其余两个样品添加作为兽药原粉添加相关成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同时2017SP0329027号样品中实际喹乙醇的含量与标签中标属的相差较多,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文结合国内外兽药管理模式,对于当前电商平台禁用滥用兽药销售法规和使用规范进行分析,提出电商平台中兽药销售中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产生的影响。并建立兽药销售监管体系:以抽样和检测为先导,复检为保证方式,并建立问题上报机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上报政府进行执法管理。从修订法规文件、健全监管体制、完善技术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促进社会共治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电商平台兽药销售监管体系的对策。本文建立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调查兽药中可能存在的违禁或被滥用的14种物质:喹乙醇、氯霉素、结晶紫、隐形结晶紫、孔雀石绿、隐形孔雀石绿、己烯雌酚、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西林、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的检测方法。并考察了该定量方法的线性范围、回收率、准确度和精密度。标准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0.990,线性关系良好。采用质谱检测器灵敏度高,该方法回收率良好,回收率范围达到70.7%-110.48%。项目准确度在98.80%-107.98%之间,精密度范围在2.44%-6.63%之间,说明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好。以上结果表明本方法可以准确的测定样品中兽药违禁成分的含量。

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垄断性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领域所出现的“一家独大”的现象也愈演愈烈,随之产生的是此起彼伏的限定交易现象。在互联网行业,“二选一”似乎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在不断革新与发展的互联网革命浪潮中,电商平台以网络为介质,逐渐在许多方面替代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扩大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有学者认为:以电商为载体,实现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是现在的趋势,所以需要以包容的姿态,将棘手的“二选一”变为合作共赢的“二选一”。但多数学者认为限制交易行为是数字时代遇到的新荆棘,限制了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国家不断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随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近年来负面新闻的不断出现,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对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研究能否将其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中,并结合新兴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探究,在充分肯定已有的规范分析范式基础上,寻找与新型平台调适的契合点,使其尽可能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性认定中,最终达到反垄断规制与市场良性竞争的平衡。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根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所存在的性质还有本质来展开讨论,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对电商平台具有的表现形式与特点以及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在理论界对“二选一”行为的认识中,主要有积极、消极以及中立三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对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分歧,笔者对其以上内容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在接下来的三章围绕实践中的三个分歧分别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研究。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有:供需替代分析法、假性垄断测试法以及临界损失分析法,这几种方法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时,假定垄断测试法同样发挥着主导作用,适用较多的还有替代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认定相关市场的方式与传统标准不相契合,所以接着指出传统理论适用的局限性,进而寻找判定相关市场的破解路径。在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新进展中,有学者提出了区分交易界定法、完全分别界定法以及经营计划书,由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有必要考虑平台的特点因素,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并加以改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进行研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早已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也各有自己的见解。但其适用于电商平台领域时,由于具有较高的市场动态性和较低的市场壁垒,在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分析中均有障碍。反观欧美,同样也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比较看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竞争分析法与市场份额相结合的标准,所以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是否应当丰富市场力量的认定规则,强化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是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最后一章是对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最后一步—“滥用”怎样认定的探讨,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规范有很多,如《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等,且在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法院也多强调重视对效果要件的认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应该怎么认定“滥用”的问题,关于正当理由,以及限制竞争效果的考量存在分歧。欧美国家在该问题上考量的是市场效果的分析,没有能够明确限制竞争效果的含义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所以怎样判断市场竞争机制是否破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阐释。另外,有必要厘清“滥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以及在考量“二选一”行为所造成的限制竞争效果时需要兼顾到哪些方面,怎么样对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对市场效果的侧重点有无转变,该章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电商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滥用,损害赔偿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源自于“通知-删除”规则。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构建了包含“通知-删除”规则的“避风港规则”,我国对该规则进行了移植和重构,不仅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所有民事权益,而且将“通知-删除”规则发展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造成正当经营者经济利益的损失。我国2018年出台《电子商务法》,该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错误通知和恶意通知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采用了法解释学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历史考察法就该条款的司法适用进行全面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导论、前言、正文及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是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行为的概述,明确其主、客观要件以及行为类型,分析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的法律属性,并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赔偿进行总体上的概述,包括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概念、归责原则以及立法和司法现状;第三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损害赔偿责任的各构成要件进行探讨;第四章对滥用“通知-必要措施”规则的损害及其计算进行探讨,通过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司法实践的研究,指出我国应当借鉴之处;第五章针对文章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赔偿范围的认定上,明确利润损失、流量损失、商誉损害各自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上,提出我国应当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损害数额计算方法,明确合理开支的内容,增加交易费用合理倍数的计算方法,并加强酌定赔偿方法的适用,使得最终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更加合理;同时应当完善惩罚性赔偿机制,对恶意侵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行为的认定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垄断性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领域所出现的“一家独大”的现象也愈演愈烈,随之产生的是此起彼伏的限定交易现象。在互联网行业,“二选一”似乎是一个说不完的话题,在不断革新与发展的互联网革命浪潮中,电商平台以网络为介质,逐渐在许多方面替代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促进资源配置更加优化,扩大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规模。有学者认为:以电商为载体,实现平台之间的相互合作是现在的趋势,所以需要以包容的姿态,将棘手的“二选一”变为合作共赢的“二选一”。但多数学者认为限制交易行为是数字时代遇到的新荆棘,限制了商家行使自主经营权以及消费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国家不断在法律层面上对网络交易进行管理与监督,随着电商平台“二选一”近年来负面新闻的不断出现,该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问题越来越引起相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有必要对限定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在对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分析,并且研究能否将其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中,并结合新兴的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探究,在充分肯定已有的规范分析范式基础上,寻找与新型平台调适的契合点,使其尽可能适用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性认定中,最终达到反垄断规制与市场良性竞争的平衡。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三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根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所存在的性质还有本质来展开讨论,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对电商平台具有的表现形式与特点以及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在理论界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现状进行分析。在理论界对“二选一”行为的认识中,主要有积极、消极以及中立三种态度;在司法实践当中,司法案例主要涉及的是对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分歧,笔者对其以上内容分别进行了介绍,并在接下来的三章围绕实践中的三个分歧分别进行研究。第二章是对电商平台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研究。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有:供需替代分析法、假性垄断测试法以及临界损失分析法,这几种方法应用到新兴的电商平台领域时,假定垄断测试法同样发挥着主导作用,适用较多的还有替代分析法,临界损失分析法。对于电商行业而言,认定相关市场的方式与传统标准不相契合,所以接着指出传统理论适用的局限性,进而寻找判定相关市场的破解路径。在有相关市场界定方法的新进展中,有学者提出了区分交易界定法、完全分别界定法以及经营计划书,由于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有必要考虑平台的特点因素,综合运用这些方法并加以改进、借鉴。第三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如何认定进行研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早已通过法律进行了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践界也各有自己的见解。但其适用于电商平台领域时,由于具有较高的市场动态性和较低的市场壁垒,在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经营者财力和技术条件以及市场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分析中均有障碍。反观欧美,同样也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比较看重,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竞争分析法与市场份额相结合的标准,所以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是否应当丰富市场力量的认定规则,强化互联网行业的进入壁垒,是有必要进行研究的问题。最后一章是对限定交易行为认定最后一步—“滥用”怎样认定的探讨,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认定的规范有很多,如《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等,且在司法以及执法实践中法院也多强调重视对效果要件的认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应该怎么认定“滥用”的问题,关于正当理由,以及限制竞争效果的考量存在分歧。欧美国家在该问题上考量的是市场效果的分析,没有能够明确限制竞争效果的含义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所以怎样判断市场竞争机制是否破坏,有必要进一步予以阐释。另外,有必要厘清“滥用”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是合理的,以及在考量“二选一”行为所造成的限制竞争效果时需要兼顾到哪些方面,怎么样对限制竞争效果的认定标准进行完善,对市场效果的侧重点有无转变,该章主要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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