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提升,在互联网领域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人们实现了“线上消费”和“线下购物”活动的无缝对接,传统的商业营销手段对网络环境发展的影响呈现出了纷繁的形式,与规模庞大复杂以及分工明确的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同时出现的是对网络交易市场以及交易秩序的极大破坏和扰乱。其中“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最为典型。所谓网络刷单是指经营网店的店家为了提高销量、提升店铺的荣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同时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雇请了大量的刷客对同行竞争者进行恶意的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经营行为。在种种网络不正当营销行为中,消费者和专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刷单行为,怎么去规制网络刷单、以及怎样去减少刷单行为已经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也纷纷制定内部规则予以打击,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此态度则体现在修改一些条款去对其严惩,同时,网络刷单的严重性也进入了刑法的视野和引起了刑法的关注,因此,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起典型刷单案件的出现使得刷单行为冲破“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刑法视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可以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预防角度以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刷单行为纳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刑法而言,对于网络刷单行为还没有有效的规制方法,故笔者发现,就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方面,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对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扩大化理解以期适用于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也有学者对破坏经营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来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规制路径都有欠缺的地方。因此,笔者在对刷单行为作一般考察后,再从分析两起网络刷单行为案件着手,评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借鉴的外国的经验,再从立法方面增设妨害业务罪合理性的相关建议,以此期望能够通过本篇论文能够为司法实务的工作者在以后处理相关的案件时能有参考价值。
基于协同过滤、图嵌入以及进化计算的推荐方法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推荐系统,协同过滤,图嵌入,进化计算,刷单行为,推荐精确性,推荐多样性,推荐鲁棒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推荐系统已经成为当今互联网应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推荐系统可以根据用户的相关信息,来帮助用户在海量的数据中快速的找到可能需要的内容或喜欢的物品,甚至还能帮助用户发掘自己未知的喜好。在商业上,推荐系统不仅为各大公司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也给用户带来了良好的体验。与此同时,作为大数据上一种典型的数据挖掘应用,推荐系统也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近些年来,对于推荐算法的研究方兴未艾,各种各样的技术也被应用于推荐领域。尽管如此,当前的推荐技术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在本论文中,就对于基于协同过滤、图嵌入以及进化计算等技术的推荐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工作总结如下:1.提出了指数缩放策略,来改进基于共同邻居的相似度指标,从而提升推荐结果的多样性。首先在基于相似度的协同过滤推荐框架下,测试了不同的基于共同邻居的相似度指标的推荐效果。在公式对比和结果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指数缩放策略。实验结果表明,通过指数缩放后,各相似度指标均能够在保持原有推荐结果精确性的同时,进一步提升推荐结果的多样性。最后,对于该策略有效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给出两条合理的解释。2.提出了基于用户-商品二分图嵌入的推荐算法,来提升推荐结果的精确性。在该方法中,根据推荐问题的特性,重新定义了图嵌入方法的目标。在这些目标的引导下,改进了经典的图嵌入方法,提出了用户-商品二分图嵌入方法,来获取更准确的用户和商品的嵌入向量从而完成推荐。实验结果表明,无论是在不同场景还是不同规模的实际数据集中,所提出的方法能够在保证推荐多样性的情况下,极大程度的提升推荐结果的精确性。最后,本文详细分析了各参数的影响,从而为使用该方法提供了指导建议。3.提出了基于两阶段进化计算的推荐算法,来解决推荐中精确性-多样性平衡困境。在该算法中,设计了新的适应度函数来平衡推荐结果的精确性和多样性。根据推荐问题以及适应度函数的特性,重新定义了个体的表达形式和遗传算子。在实际数据集上的实验表明,设计的适应度函数和遗传算子是有效的。该两阶段推荐算法能够自动权衡已有算法产生的侧重精确性和侧重多样性的推荐结果,从而生成即精确又多样的推荐。4.已有的用于衡量推荐系统鲁棒性的攻击策略并不能够很好的建模实际系统中的刷单行为。因此,本文提出了雇佣攻击这一策略来模拟该现象,并在两种常用的推荐算法上进行了测试。仿真结果表明,虽然该策略的攻击代价更小,却会产生与现有攻击策略相似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为了检测该攻击,本文分析了攻击前后商品的数据统计特征的变化并提出了一种面向商品的无监督检测方法。实验结果表明,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直接发现数据异常的商品,帮助系统的维护人员确保系统的稳定。
基于电商平台视角的商家刷单行为监管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第三方商家,监管,刷单行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商零售平台已经成为中国消费者消费的一个重要渠道。2017年我国电商零售额达到7.18万亿人民币,同比增长32.2%,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拉动社会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互联网进入迎来了高速发展阶段。但是随着电商零售在给网民带来的便利及电商行业的不断深入发展,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诸如网售售假、虚假促销、信息泄露、支付安全、网络诈骗等众多导致电商参与方利益受损的问题,众多缺陷中的刷单行为是电商零售存在的众多问题中最为显著、最为严重的,导致电商行业内流传着“十个商家,九个刷”的说法,刷单行为几乎成为电子商务领域中公开的“秘密”。由于刷单行为具有侵袭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商家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引发了媒体、政府、公众的广泛讨论和关注。作为一种新式经济违法方式,刷单行为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正当利益。刷单问题虽然常见诸报端,也有了相应的立法限制,但是作为刷单行为寄生的电商平台,却鲜有采取有效的策略进行刷单行为监管的。一方面原因是在刷单行为产生之初,电商平台的纵容刷单行为,另一方面,部分电商平台虽然有自营业务,但是销售总额中,第三方商家占据了大半,因此,各大电商平台迟迟未有进行有效的应对措施,直至层出不穷的刷单行为使消费者丧失对平台自营品牌的信心,损害了平台辛苦建立的品牌形象,致使知名电商平台陷入万劫不复之地,成为电商平台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国内各大电商平台才开始了对商家刷单行为的监管之路。在此背景下,可知,当前刷单行为的监管策略是是不成熟的,面对日益严重的刷单现象,如何才能设置有效的策略进行刷单行为监管成为实现电商平台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因此,本文首先对国内电商平台监管现状进行分析,指出刷单现象日益严重,刷单行为对电商平台的影响日益加深,电商平台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并总结了当前措施中的不足与问题。同时也从理论的角度,解析了刷单产生的原因,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有效的监管策略的价值所在。进一步表明,刷单行为监管不仅是迫切的而且是必须的。在此之后,进行案例分析,以天猫淘宝为例,总结当前行业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同时指出天猫淘宝模式的缺陷并结合理论与实践经验设计了刷单行为监管策略的优化方案以便于更有效的进行推广。最后,针对当前电商平台刷单监管问题,对各电商平台的可持续发展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希望电商平台进一步加强自身交易平台规则的构建和完善,为消费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购物环境,也为自身创造可观的收益,实现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
“网络刷单”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提升,在互联网领域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人们实现了“线上消费”和“线下购物”活动的无缝对接,传统的商业营销手段对网络环境发展的影响呈现出了纷繁的形式,与规模庞大复杂以及分工明确的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同时出现的是对网络交易市场以及交易秩序的极大破坏和扰乱。其中“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最为典型。所谓网络刷单是指经营网店的店家为了提高销量、提升店铺的荣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同时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雇请了大量的刷客对同行竞争者进行恶意的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经营行为。在种种网络不正当营销行为中,消费者和专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刷单行为,怎么去规制网络刷单、以及怎样去减少刷单行为已经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也纷纷制定内部规则予以打击,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此态度则体现在修改一些条款去对其严惩,同时,网络刷单的严重性也进入了刑法的视野和引起了刑法的关注,因此,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起典型刷单案件的出现使得刷单行为冲破“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刑法视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可以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预防角度以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刷单行为纳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刑法而言,对于网络刷单行为还没有有效的规制方法,故笔者发现,就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方面,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对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扩大化理解以期适用于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也有学者对破坏经营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来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规制路径都有欠缺的地方。因此,笔者在对刷单行为作一般考察后,再从分析两起网络刷单行为案件着手,评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借鉴的外国的经验,再从立法方面增设妨害业务罪合理性的相关建议,以此期望能够通过本篇论文能够为司法实务的工作者在以后处理相关的案件时能有参考价值。
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交易,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刷单行为属于互联网领域内的一种新型违法行为,通过网店经营者和刷手的直接实施,快递物流公司的配合,电商平台的消极不作为,发展得愈加恶劣。但是我国关于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未完成统一,使得网络刷单行为本身不仅屡禁不止,该行为还易引发危害更大的网络诈骗犯罪,因而逐渐被广大学者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在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许多内容是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规制该行为,但是不得不承认仍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惩戒力度不够等多种问题。毋庸置疑,这是一个值得学者们关注研究的课题。本文搜集整理了相关文献材料,并采用了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我国当前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在厘清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及实施模式之后,分别从该行为形成过程中涉及到的,网店经营者、刷手、快递企业以及电商平台等多个不同主体的角度,对该行为的成因进行分析。对比依照上述主体的角度所得原因,可以得出共同原因为两点,即法律存在惩戒漏洞和刷单行为具有隐蔽性。此外,依据不同角度分析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属性,发现该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特征。在实践中,可根据具体事实具体分析,从而准确定性。原因分析和违法性分析是后续研究我国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促进本研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其次,通过对我国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梳理,了解该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执法现状、司法现状。虽然我国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该行为规制的立法问题方面,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明确界定,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范围也较为狭窄。在执法问题方面,主要存在监管部门执法效能低,缺乏持续性监管,第三方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在司法问题方面,寻求救济程序复杂以及责任主体认定困难等导致刷单纠纷解决成本高,此外消费者举证难度较大,均不利于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消费者通过司法伸张公平正义。再次,由于电子商务起源于国外,国外关于该研究较早,因此域外的一些合理做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值得我国借鉴。在责任追究方面,美国、韩国均适度加大了网络刷单行为人的惩处力度。在监管方面,美国通过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双方的信用记录和交易行为进行监测而实现科学监管。在消费者保护方面,欧盟对消费者超高水平的根本保护成为规制网络刷单行为等违法行为的核心。最后,综合借鉴域外相关经验与国内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立足于网络刷单行为立法规制现状,明确界定网络刷单法律性质,拓宽相关法律责任主体范围是做好预防机制方面的重要措施。增强监管执法水平,丰富其他监管形式,解决目前执法方面的问题。建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推广适用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机制,设立平台争议在线解决通道等,以此来平衡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
“网络刷单”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提升,在互联网领域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人们实现了“线上消费”和“线下购物”活动的无缝对接,传统的商业营销手段对网络环境发展的影响呈现出了纷繁的形式,与规模庞大复杂以及分工明确的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同时出现的是对网络交易市场以及交易秩序的极大破坏和扰乱。其中“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最为典型。所谓网络刷单是指经营网店的店家为了提高销量、提升店铺的荣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同时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雇请了大量的刷客对同行竞争者进行恶意的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经营行为。在种种网络不正当营销行为中,消费者和专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刷单行为,怎么去规制网络刷单、以及怎样去减少刷单行为已经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也纷纷制定内部规则予以打击,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此态度则体现在修改一些条款去对其严惩,同时,网络刷单的严重性也进入了刑法的视野和引起了刑法的关注,因此,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起典型刷单案件的出现使得刷单行为冲破“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刑法视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可以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预防角度以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刷单行为纳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刑法而言,对于网络刷单行为还没有有效的规制方法,故笔者发现,就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方面,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对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扩大化理解以期适用于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也有学者对破坏经营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来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规制路径都有欠缺的地方。因此,笔者在对刷单行为作一般考察后,再从分析两起网络刷单行为案件着手,评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借鉴的外国的经验,再从立法方面增设妨害业务罪合理性的相关建议,以此期望能够通过本篇论文能够为司法实务的工作者在以后处理相关的案件时能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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