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广告与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E-供应链,Stackelberg,广告,物流服务,协调策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平台经济日益繁荣,电商平台代售模式不断优化,这促进了物流行业的繁荣兴盛。制造商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核心业务,选择将产品运输外包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因此,逐渐由平台(E)与制造商(M)组成的传统两层电商供应链(E-供应链)过渡到由平台、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L)组成的三层E-供应链。其中,平台始终占据强势地位,为了充分调动系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协调策略来提升各成员的收益,实现供应链协调。论文以确定性需求为基础,构建电商平台主导供应链系统,分别考虑广告影响的二级E-供应链与物流服务影响的三级E-供应链协调策略设计问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1)考虑广告影响构建由平台和制造商组成的二层E-供应链(E-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讨论E-供应链的最优定价和最优广告水平,并设计能够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广告成本分摊”策略。(2)考虑物流服务影响构建由电商平台、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及制造商、组成三层E-供应链(E-L-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比较分析了产品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物流水平,随后设计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代理费共享”策略。论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E-M模式下可得出:(1)当佣金率较高时,分散决策下的产品定价、平台服务水平和推广水平高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决策;当佣金率较低时,结果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最优决策都随着佣金率增加而上升;(3)平台实行“推广成本分摊”协调策略能够实现制造商与平台利润的帕累托改进;(4)推广效率的增加能提升分散决策与集中决策下的定价和平台服务水平。E-L-M模式下可得出:(1)集中决策下的均衡价格低于分散决策的情形,但平台商和物流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则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产品价格与平台服务水平随着代理费的增加而上升,而物流运营商的物流服务水平趋势则相反;(3)平台“代理费共享协调”策略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各成员利润帕累托改进;(4)物流服务敏感性系数的增加能使产品价格和平台服务水平随之上升。本文考虑广告和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问题,为现实中E-供应链的运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本文的研究内容扩展了供应链协调理论。
考虑广告与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E-供应链,Stackelberg,广告,物流服务,协调策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平台经济日益繁荣,电商平台代售模式不断优化,这促进了物流行业的繁荣兴盛。制造商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核心业务,选择将产品运输外包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因此,逐渐由平台(E)与制造商(M)组成的传统两层电商供应链(E-供应链)过渡到由平台、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L)组成的三层E-供应链。其中,平台始终占据强势地位,为了充分调动系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协调策略来提升各成员的收益,实现供应链协调。论文以确定性需求为基础,构建电商平台主导供应链系统,分别考虑广告影响的二级E-供应链与物流服务影响的三级E-供应链协调策略设计问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1)考虑广告影响构建由平台和制造商组成的二层E-供应链(E-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讨论E-供应链的最优定价和最优广告水平,并设计能够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广告成本分摊”策略。(2)考虑物流服务影响构建由电商平台、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及制造商、组成三层E-供应链(E-L-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比较分析了产品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物流水平,随后设计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代理费共享”策略。论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E-M模式下可得出:(1)当佣金率较高时,分散决策下的产品定价、平台服务水平和推广水平高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决策;当佣金率较低时,结果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最优决策都随着佣金率增加而上升;(3)平台实行“推广成本分摊”协调策略能够实现制造商与平台利润的帕累托改进;(4)推广效率的增加能提升分散决策与集中决策下的定价和平台服务水平。E-L-M模式下可得出:(1)集中决策下的均衡价格低于分散决策的情形,但平台商和物流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则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产品价格与平台服务水平随着代理费的增加而上升,而物流运营商的物流服务水平趋势则相反;(3)平台“代理费共享协调”策略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各成员利润帕累托改进;(4)物流服务敏感性系数的增加能使产品价格和平台服务水平随之上升。本文考虑广告和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问题,为现实中E-供应链的运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本文的研究内容扩展了供应链协调理论。
考虑广告与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E-供应链,Stackelberg,广告,物流服务,协调策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平台经济日益繁荣,电商平台代售模式不断优化,这促进了物流行业的繁荣兴盛。制造商为了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发展核心业务,选择将产品运输外包给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因此,逐渐由平台(E)与制造商(M)组成的传统两层电商供应链(E-供应链)过渡到由平台、制造商和第三方物流运营商(L)组成的三层E-供应链。其中,平台始终占据强势地位,为了充分调动系统其他成员的积极性,有必要设计相应的协调策略来提升各成员的收益,实现供应链协调。论文以确定性需求为基础,构建电商平台主导供应链系统,分别考虑广告影响的二级E-供应链与物流服务影响的三级E-供应链协调策略设计问题。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部分:(1)考虑广告影响构建由平台和制造商组成的二层E-供应链(E-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讨论E-供应链的最优定价和最优广告水平,并设计能够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广告成本分摊”策略。(2)考虑物流服务影响构建由电商平台、第三方物流运营商及制造商、组成三层E-供应链(E-L-M模式),分别在集中决策和分散决策下比较分析了产品的最优定价和最优物流水平,随后设计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协调的“代理费共享”策略。论文主要研究结论如下,E-M模式下可得出:(1)当佣金率较高时,分散决策下的产品定价、平台服务水平和推广水平高于集中决策下的最优决策;当佣金率较低时,结果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最优决策都随着佣金率增加而上升;(3)平台实行“推广成本分摊”协调策略能够实现制造商与平台利润的帕累托改进;(4)推广效率的增加能提升分散决策与集中决策下的定价和平台服务水平。E-L-M模式下可得出:(1)集中决策下的均衡价格低于分散决策的情形,但平台商和物流运营商的服务水平则相反;(2)分散决策下的产品价格与平台服务水平随着代理费的增加而上升,而物流运营商的物流服务水平趋势则相反;(3)平台“代理费共享协调”策略能实现供应链系统各成员利润帕累托改进;(4)物流服务敏感性系数的增加能使产品价格和平台服务水平随之上升。本文考虑广告和物流服务影响的E-供应链协调策略问题,为现实中E-供应链的运作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同时本文的研究内容扩展了供应链协调理论。
我国直播电商行政规制与管理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电商,行政规制,乱象,广告,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19年被称为“直播电商元年”。在消费升级浪潮下,网络直播与电子商务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实时输出、真实体验、双向传播和商业属性强等特征的直播电商,并且实现爆发式的增长,成为互联网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期直播电商领域事故频出,加强对直播电商乱象的治理,尤其是兼具灵活性、适用性以及效力性的行政规制与管理势在必行。直播电商是电子商务进化的新阶段,本质是用直播新媒介形态的资源优势变现,但传播创新蕴含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本文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当前直播电商存在的以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内容低俗、售后困难为主的乱象类型,并从信源、信道、信宿、信息、反馈多角度对“缘于商业囿于传播”的直播电商乱象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掌握行政规制与管理的重点;再对现有直播电商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出目前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存在的专项规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分工不清晰、行政规制与管理力度不足、手段相对单一和技术较为落后等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构想,通过完善专项规制、推进多元管控和协同治理、聚焦主播与平台两大主体提升监管效力、丰富行政规制和管理手段、加强技术创新升级和人才建设五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这一“有形的手”去规范直播电商行业,希望本文的研究为直播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我国直播电商行政规制与管理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电商,行政规制,乱象,广告,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19年被称为“直播电商元年”。在消费升级浪潮下,网络直播与电子商务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实时输出、真实体验、双向传播和商业属性强等特征的直播电商,并且实现爆发式的增长,成为互联网新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期直播电商领域事故频出,加强对直播电商乱象的治理,尤其是兼具灵活性、适用性以及效力性的行政规制与管理势在必行。直播电商是电子商务进化的新阶段,本质是用直播新媒介形态的资源优势变现,但传播创新蕴含机遇的同时也带来巨大风险。本文首先通过问卷调查与深度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当前直播电商存在的以虚假宣传、数据造假、内容低俗、售后困难为主的乱象类型,并从信源、信道、信宿、信息、反馈多角度对“缘于商业囿于传播”的直播电商乱象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此掌握行政规制与管理的重点;再对现有直播电商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系统梳理,总结出目前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存在的专项规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分工不清晰、行政规制与管理力度不足、手段相对单一和技术较为落后等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改善构想,通过完善专项规制、推进多元管控和协同治理、聚焦主播与平台两大主体提升监管效力、丰富行政规制和管理手段、加强技术创新升级和人才建设五方面更好地发挥政府这一“有形的手”去规范直播电商行业,希望本文的研究为直播电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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