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分享6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计算机专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领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收益风险相一致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规定。《民法典》延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别立法的传统,法律缺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规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缺失。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不明。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出于对网络用户的保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适用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争议。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不清。《电子商务法》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过于抽象。《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利于救济被侵权的网络用户权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论文考察了德国、美国、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路径,德国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网络领域,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美国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欧盟法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结合我国实际,论文创新性的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服务领域;第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上,优先考虑法定义务,并以合理义务为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解决网络用户举证困难的问题;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上,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以及双方行为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形态,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为原则例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需要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加重的补充责任。同时探索了《民法典》第1198条与第1194--1197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法律适用上的协调问题。

论电商平台对电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实务操作进行研究,就电商平台上第三方卖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入手,逐步剖析电商平台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结合欧美的案例和制度,进而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首先,本文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通过搜索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就现有的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就目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消费者之诉,一类是商标权利人之诉。再细分主要是三种情形:一是第三方卖家为被告,二是电商平台为被告,三是第三方卖家和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文中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提出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其次,本文就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现实基础主要从社会、经济和制度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接下来通过梳理美国和法国关于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和法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法规,按照其特点进行总结和概括,并结合美国和法国的标志性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比较,就美国法和法国法下各判决结果的优缺点进行归纳总结,总结出在不同的立法体系和规定下,各国的偏重点在哪里,进而分析产生最终两极化的判决结果的原因。最后,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阐述,主要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和用户规模进行数据分析,并对消费者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进一步来体现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下来通过对我国典型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司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所面临的窘境。尽管我国先后修改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更好的认定责任并解决问题,但是,对于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会不断地有新的变化并产生新的问题。因此,总结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制度,提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途径,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电商平台系统设置的建议以及处罚的建议,从而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跟上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的脚步,通过更新现有物理世界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虚拟世界的问题,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的距离,使得因电子商务所引起的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更好地为权利人提供保障。

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边界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边界,可罚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网络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进程中,网络犯罪的猖獗的情况也随之产生。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边界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网络犯罪者通过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衍生出不少新型犯罪,网络中立帮助行为与传统中立帮助行为有共通之处,都是日常的业务经营行为,但因其网络属性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重新厘清处罚边界的问题愈发重要。网络犯罪者利用具有日常营业性质的网络服务,将中立帮助行为投射到网络中。由于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日常性和中立性的特殊性质,准确定位其刑事责任归属范围并非易事,如何平衡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法益保障,值得谨慎考虑。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有关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边界的学说进行系统梳理和评价分析,延伸出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处罚边界,分别从归责模式和具体罪名两个方面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边界认定展开深入研究,给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关理论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具体内容如下:一、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概述。以“快播案”这一经典案例出发,提出由其引发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边界的争议焦点。准确界定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对其进行归纳和分类,研究相关概念性质的认定。二、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现状分析和问题解析。结合上文对研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建立完整的刑法理论基础。并对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析,概括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司法现状和出现的困难,在发现存在的理论障碍后,提出相关的问题。三、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类型和具体罪名的问题。在总结了界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所遇到的障碍后,结合折衷说的理论和现有案例所总结的观点,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理论上的分类,探讨其可罚性和处罚边界,建立全新的主观与客观相兼顾的归责模式。深入研究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具体罪名,并对相关的问题解决提出自己的观点。

论电商平台对电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实务操作进行研究,就电商平台上第三方卖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入手,逐步剖析电商平台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结合欧美的案例和制度,进而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首先,本文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通过搜索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就现有的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就目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消费者之诉,一类是商标权利人之诉。再细分主要是三种情形:一是第三方卖家为被告,二是电商平台为被告,三是第三方卖家和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文中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提出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其次,本文就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现实基础主要从社会、经济和制度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接下来通过梳理美国和法国关于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和法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法规,按照其特点进行总结和概括,并结合美国和法国的标志性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比较,就美国法和法国法下各判决结果的优缺点进行归纳总结,总结出在不同的立法体系和规定下,各国的偏重点在哪里,进而分析产生最终两极化的判决结果的原因。最后,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阐述,主要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和用户规模进行数据分析,并对消费者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进一步来体现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下来通过对我国典型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司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所面临的窘境。尽管我国先后修改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更好的认定责任并解决问题,但是,对于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会不断地有新的变化并产生新的问题。因此,总结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制度,提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途径,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电商平台系统设置的建议以及处罚的建议,从而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跟上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的脚步,通过更新现有物理世界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虚拟世界的问题,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的距离,使得因电子商务所引起的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更好地为权利人提供保障。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领域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收益风险相一致理论和危险控制理论均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缺乏法律规定。《民法典》延续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安全保障义务分别立法的传统,法律缺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明确规定。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缺失。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不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不明。现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倾向于过错责任原则,出于对网络用户的保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适用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争议。四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形态不清。《电子商务法》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网络用户损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课以“相应的责任”,该规定过于抽象。《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不利于救济被侵权的网络用户权益。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问题,论文考察了德国、美国、欧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制路径,德国法明确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网络领域,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美国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欧盟法区分不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不同的责任。结合我国实际,论文创新性的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于网络服务领域;第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上,优先考虑法定义务,并以合理义务为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归责原则上,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解决网络用户举证困难的问题;第四,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承担上,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以及双方行为之间的联系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形态,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为原则例外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需要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加重的补充责任。同时探索了《民法典》第1198条与第1194--1197条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法律适用上的协调问题。

论电商平台对电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网络服务提供者,商标侵权,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电子商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实务操作进行研究,就电商平台上第三方卖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案例入手,逐步剖析电商平台在其中的法律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结合欧美的案例和制度,进而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认定。首先,本文对研究的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通过搜索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就现有的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就目前存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将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诉讼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消费者之诉,一类是商标权利人之诉。再细分主要是三种情形:一是第三方卖家为被告,二是电商平台为被告,三是第三方卖家和电商平台为共同被告。文中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提出本文要探讨的主要问题。其次,本文就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进行分析,现实基础主要从社会、经济和制度三个不同的视角进行分析。接下来通过梳理美国和法国关于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问题的法律法规,根据美国和法国不同的法律体系下的法律法规,按照其特点进行总结和概括,并结合美国和法国的标志性案例来进行分析和比较,就美国法和法国法下各判决结果的优缺点进行归纳总结,总结出在不同的立法体系和规定下,各国的偏重点在哪里,进而分析产生最终两极化的判决结果的原因。最后,本文通过结合我国的现状,对完善我国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责任认定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阐述,主要通过对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规模和用户规模进行数据分析,并对消费者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进一步来体现完善该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接下来通过对我国典型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司法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和所面临的窘境。尽管我国先后修改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以更好的认定责任并解决问题,但是,对于不断发展的电子商务领域,会不断地有新的变化并产生新的问题。因此,总结出我国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通过借鉴美国和欧洲的制度,提出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途径,进一步提出立法建议、电商平台系统设置的建议以及处罚的建议,从而希望我国的法律制度能够跟上电子商务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的脚步,通过更新现有物理世界的法律法规来解决不断更新和发展的虚拟世界的问题,从而缩短理论和实践的距离,使得因电子商务所引起的侵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更好的解决,更好地为权利人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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