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消费者福利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消费者福利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消费者福利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体验品市场刷单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以服装行业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体验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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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品市场刷单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以服装行业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体验品市场,电商刷单行为,消费者福利,电商信用评价,古诺模型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刷单行为是指电商平台内经营者为提高商品销量与好评率,与刷手合作进行虚拟购买、并不发生真实交易的作弊行为。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服务生态体系逐渐形成,在这个生态体系中,包括提供网络零售服务的平台服务提供商(文中简称为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文中简称为商家)、平台内消费者。本文主要研究商家的刷单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商家的刷单行为在帮助商家提升销量,增加虚假好评的同时,造成了电商平台以及商家资源的浪费,“污染”电商平台的大数据,破坏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长期而言也不利于商家的发展。同时,刷单行为会造成商品的买家秀与卖家秀严重不符,影响消费者购物体验,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而商家的刷单成本最终也会通过价格的变化转嫁给消费者。在网络零售服务领域,体验品市场刷单现象比搜寻品市场刷单现象更严重。与搜寻品不同,消费者难以在购买体验品之前就能通过搜集信息辨别商品质量,商家和消费者间存在产品质量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只有亲自消费之后才能知道商品的实际质量,因此买家的购买决策更容易受其他买家的评价所影响。故本文基于电商市场刷单现状,以服装行业为例,通过构造古诺模型分析刷单行为会对消费者福利、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分析刷单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影响机制;特别分析刷单行为在体验品市场较为普遍存在的原因,探索如何通过完善评价机制或者信号的传递机制来约束和规范刷单行为。本文研究成果将有助于完善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机制,为政府和电商平台监管电商市场提供依据,最终达到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福利的宗旨,本文主要内容与研究思路如下:本文3-5章为论文的核心部分,在第3章中,对电商刷单行为影响福利的作用机制做了详细阐述。从介绍电商刷单行为的产生背景、目的入手,阐述如何识别刷单产品以及刷单行为,并结合体验品特征说明体验品加重商家刷单动机的原因,分析体验品刷单行为影响消费者福利的传导机制。第4章中,以服装行业为例,对服装电商的刷单现象以及产生的影响进行具体说明。第5章中,构建古诺模型,进一步分析体验品市场的刷单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在模型中阐述了消费者间网络外部性的存在所产生的影响。并通过商家采取同步行动和不采取同步行动两种假设情况对刷单行为影响消费者福利的机制和效果进行分析,通过对比市场均衡价格、商家均衡销量、商家利润的变化得出具体的福利影响,也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主要结论:(1)通过本文研究,刷单行为对商家的影响不是单一的,可能有利有害。当消费者间网络外部性为正且监管处罚较轻时,商家刷单行为会增加消费者购买量,提高商家利润,其中体验品商家的刷单行为对其利润影响更大,此时的刷单行为对商家有利;当刷单行为引发消费者的消费倦怠情绪时,刷单销量越高,实际购买量越低,此时的商家刷单行为会降低自身均衡销量,增加竞争对手的均衡销量,降低商家利润,此时的刷单行为对商家有害。(2)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与消费者间网络外部性有关。当消费者间网络外部性为正时,刷单行为吸引更多商家入驻平台提供同质和互补产品,此时消费者效用水平有所提高;但刷单行为大部分对消费者不利,刷单行为导致市场均衡价格上升,且高质量产品商家刷单以及刷单成本较低时消费者面临的价格最高;此外,识别能力强的专家型消费者能够识别刷单产生的评价,容易形成消费者间网络负外部性。政策含义:(1)完善政府监管。通过加大对电商刷单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提高商家刷单成本;加强政府对电商平台评价机制的监管;提高消费者的识别能力、畅通举报渠道。(2)加强电商平台监管。完善电商平台信用评价机制;对进入平台内的体验品设置产品质量门槛,参照产品质量等级进行推荐展示;加强对平台内商家刷单行为的监控和检测力度,提高刷单成本;重点监管经营规模较大和售价高的商家的经营行为。

电商平台提高商家准入门槛对消费者福利保障的有效性研究——博弈视角下的Agent建模与仿真

这是一篇关于商家准入门槛,消费者福利,博弈论,基于Agent的建模与仿真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网络零售快速发展,由商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者福利受损备受关注。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国内电商平台常用的解决措施是从降低信息不对称入手,比如建立并不断完善商家信用评价系统,消费者在线评论、在线交流等平台交易辅助功能。但电商平台中的假冒伪劣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因此,不少电商交易平台开始试图通过提高商家准入门槛来保障消费者福利。然而,提高准入门槛所带来的交易成本的增加仍然是由消费者承担,提高商家准入门槛是否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福利?与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相比,哪种措施更有效?目前鲜有研究关注提高商家准入门槛对消费者福利的负面影响,并以此为专题,探讨其在解决商品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福利时的有效性。并且以往相关研究较多地使用了博弈论这一定性分析方法。考虑电商平台交易主体间博弈的复杂性,本文以博弈论为基础,采用基于Agent的建模仿真这一定量分析方法,对低准入门槛和高准入门槛两种不同交易环境下的交易主体博弈行为进行建模仿真,并在低准入门槛情况下引入信息传递机制,分别构建消费者不流动和消费者流动两种不同情形下的电商平台主体交互仿真模型。最后通过对比不同准入门槛电商平台中的消费者总收益和消费者数量,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在低商家准入门槛情况下,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消费者福利损失,但它只在较低的欺诈商家比例下表现良好。而提高商家准入门槛能够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福利,并且比降低信息不对称更有效;(2)若商家会相互影响在诚信和欺诈之间转变时,极低比例的欺诈商家也会使市场环境趋恶,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发挥的作用被削弱。此时相比之下,提高商家准入门槛的有效性就更加明显;(3)当消费者具有不同消费偏好,并且可以在低门槛和高门槛的电商平台中无成本转换时,在某一较低的欺诈比例下两种不同平台中的消费者数量能够基本达到某一平衡状态,一旦超过该比例之后低门槛平台中的消费者会逐渐地流向高门槛平台。

电商平台个性化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个性化定价,反垄断法,消费者福利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规模不断扩大,算法技术也在不断优化,二者的广泛应用深化了市场竞争。但同时,一些电商平台以雄厚的资金、人才实力等为基础,将大数据与算法技术的优势紧密融合,通过获取、分析、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从而描绘出消费者的消费特点和行为习惯,最终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行为。个性化定价行为本质是价格歧视行为,应当遵循价格歧视的规制思路,这不仅符合反价格歧视条款的立法逻辑,也符合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数据、用户注意力等非价格因素的涌现使得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无处着手,需求替代分析的结果存在较大偏差。同时,由于电商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及网络外部效应,SSNIP测试法的适用难度也较大。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当做出一系列的革新。相关市场界定方法中可增加数据要素作为替代分析要素。关于SSNIP测试法,可以将双边市场分为交易型双边市场和非交易型双边市场,以此更加清晰地识别竞争约束来源于哪一端的市场,更好地克服市场选择难题。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市场力量的传导性以及动态竞争模式加大了市场份额认定难度,市场份额指示作用弱化。同时,用户数量、网络效应以及用户锁定效应等要素之间的综合作用使得新进入者进入相关市场更加困难。在改进方法上,要综合考量各种要素,将能够反映用户注意力的要素作为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先推定因素。同时重新评估市场进入壁垒的作用,并且充分考量技术、数据等因素的影响。在违法认定方面,由于算法技术的隐蔽性,个性化定价中歧视性价格难以锁定,反竞争效果分析差强人意。同时,合理抗辩难以准确匹配,对其进行违法认定带来较大阻碍。应确立消费者福利标准的违法审查标准,同时细化价格歧视行为的合理抗辩,以维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利益。

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排他性交易,消费者福利,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排他性交易通常指的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要求,要求交易相对方选择自己作为交易相对人,从而排除第三方的介入。作为一种垄断行为其在市场经济的各个行业领域都有所展现,排他性交易的诞生远远早于电商平台。电商平台作为互联网行业的一部分,尤其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各大非传统电商平台的加入,除了淘宝、京东、拼多多、唯品会等传统电商平台,还有抖音、快手等从短视频平台转变为带有电商性质的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具有两面性,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数据情况去判断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是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随着我国电商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不断增加,如何有效规则电商平台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研究重点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的相关问题。主要涉及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产生的原因、特征、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规制的难点与关键、电商平台实施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危害性,以及法律规制方法与规制路径。本文总共阐述了六部分内容,摘取掉引言与结论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基础理论。针对电商平台与排他性交易行为的内涵、特征等进行阐述,从四个方面分析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产生的危害性。第二部分主要阐述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现行法律规制现状,并深入分析规制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行为所面临的困境。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排他性交易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但是对于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仍然存在着不足,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主要阐述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规制的问题与要点所在,也是为日后规制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提供法理指引。第三部分主要阐述美国、日本、欧盟等域外国家互联网行业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经验进行了考察。通过对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有关排他性交易规制研究分析,通过对比分析美日欧的对互联网企业排他性交易行为的规制,分析总结美欧日反垄断规制的方法与经验,为我国的电商平台反垄断规制提供方法借鉴。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建议。从现有的状况来看,我国对于电商平台排他性交易的反垄断规制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根据我国现有的案例来看,现有的电商平台的反垄断规制的案例仍然是处于一个稀少的状态。今后仍需要重新界定相关市场,转变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向,突破传统的相关市场的界定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的旧思维模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规范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切实维护我国司法与执法的权威性,深入推进依法治国。

代理、自销与平台二选一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定价,平台代理,二选一,消费者福利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市场活动中,制造商或零售平台为了在市场中拥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会与对方签订独家交易协议。独家交易协议通俗说法为“二选一”,包括零售平台要求供应商在特定区域内向其独家供应商品,或者供应商要求零售平台只销售其商品。独家交易协议目的是为了排斥平台商户在其他平台进行代理销售,形成市场圈定效应,从而使得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占领优势。近年来,互联网平台二选一问题屡屡发生,无论二选一的争端是发生在平台与平台之间,或是平台与商户之间,平台实施二选一的行为往往被认为是破坏市场竞争的行为。电商平台强迫商户二选一,通常是为了排挤其他电商平台,打压竞争对手,从而垄断市场以达到攫取消费者剩余的目的。然而,在互联网经济中,平台二选一受到较多因素影响,比如交叉网络外部性、质量差异、消费者异质性等等,其产生的经济效应也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于我国反垄断机构来说,如何更加有效地规制二选一行为是一道严峻的难题。本文通过分析平台二选一的内在动因与平台二选一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进一步解释了互联网平台经济中二选一争端的深层原因,有利于为反垄断当局提供合理的建议参考。基于平台异质性视角,本文通过构建Hotelling模型,研究平台经济中各个主体二选一行为的经济动机,分别建立以下两种定价模式,一是平台定价模式,这种模式类似于传统的零售定价方式,通过零售平台进行定价;二是平台代理模式,这种模式下产品定价权属于上游制造商,平台只是代理商。通过对这两种模式下二选一与非限制均衡时平台和制造商利润的比较,以及分析二选一行为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本文发现:(1)在平台定价模式下,当转换成本较大而平台异质性较小时,大平台偏好进行二选一;而高质量产品制造商偏好于非限制,此时上游制造商与平台之间存在trade-off。(2)在平台代理模式下,低质量占优非限制时,也存在大平台偏好进行二选一,高质量产品制造商偏好非限制的trade-off条件;而当高质量占优非限制时,此时大平台和高质量产品制造商一般都偏好非限制。(3)在两种模式下,互联网平台进行二选一均可能改善消费者福利,并不是所有的二选一行为都会使消费者处境变差。(4)在二选一协议下,平台代理模式与平台定价模式相比,更有利于改善消费者福利。本文的研究结果解释了现实生活中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的一些案例,如天猫与格兰仕之争。从经济学的角度阐明了平台与商户在二选一协议上存在利益冲突的内在原因。同时,本文研究也表明,反垄断部门应该对二选一行为采取合理原则、审慎态度,根据不同的市场条件,灵活制定独家交易规则,在关注互联网平台的同时,也要适当监管具有垄断能力的上游制造商。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代码工坊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556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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