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推荐9篇关于反垄断的计算机专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反垄断的9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反垄断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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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当今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直接投资有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新建和并购。跨国并购(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就是外资并购)这种国际投资新方式兴起于八十年代后期,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日益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而随着中国的入世和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已成为外资并购的一个热点地区。然而,外资并购,尤如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自发的和不可避免的垄断趋势,最终会损害到公共利益。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反垄断作为对外资并购进行规制的首要任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建立了成熟的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制度。而面对当前风起云涌的外资并购浪潮,我国规制企业并购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核心法律的《反垄断法》迟迟未能出台,当前建立我国监控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制度已是一个急切而重要的问题。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外资并购的实际发展情况,从反垄断法的视角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本文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对外资并购、垄断以及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的含义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主要通过对外资并购的垄断倾向分析及其带来的负面影响阐明了当前我国对外资并购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第三章探讨了外资并购反垄断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和产业安全原则。 第四章结合国外立法介绍了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实体规则包括对外资并购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综合审查标准和禁止外资垄断性并购的例外情形;程序规则包括申报制度、审查制度等内容。 第五章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在对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立法现状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急需一部完善的反垄断法,并从反垄断主管机构的设置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对我国的反垄断立法提出了立法建议。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经济,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自由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也就进入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应用不仅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推进了电商平台的诞生,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学习等。电商平台的诞生和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作为一个中介平台,它连接了商家和消费者,跨越了时间和距离,弥补了实体门店的缺陷,让消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因此它对国家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在各大电商平台争奇斗艳、百花齐放的竞争市场下,一些平台经营者却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行为限定其交易,无论是强迫型还是自愿型“二选一”行为都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其应当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最近几年才开始成为社会热点被人们广泛关注,随着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该行为规制的重视,如何更好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电商平台及“二选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以及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从基本概念出发让读者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现状。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全面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门结合美国、欧盟、日本三地在规制限定交易上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方式分析,并对此进行一定的总结并吸收借鉴,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一定的吸纳。最后一部分分析了当前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完善建议。遵从存在问题的分析思路,从反垄断立法入手,到执法机构职能的履行,最后落实到司法,发挥司法的救济作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止专门的购物网站,许多交友型平台、小视频平台也纷纷开启了购物功能,因此如何避免这些电商平台出现“二选一”行为以及出现该行为之后构成垄断的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仍然值得讨论。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不仅是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迫切要求,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平台“二选一”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业态模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电商平台蓬勃快速发展,平台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竞争动态性与迅速性同时并存,寡头格局也逐渐开始显现。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巩固或者加强现有的市场地位,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妨碍市场自由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配套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约束。电商平台作为新业态领域经济模式,独有的特性给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带来了挑战。2020年国家对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修订,引入了新的考量要素。近期又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并给予了“正当理由”的合理抗辩,体现出了国家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面对电商平台现存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与修正。本文共有五个章节。文章开篇为绪论部分,主要内容为选题背景、写作意义,结合国内外研究状况对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做了简单的概括,并阐述了本文研究重点、创新之处、使用方法等。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与竞争特殊性,为下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困难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当下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危害及法律适用。第四部分分析了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规制一般方法存在的操作困境,以及立法部门在结合学术界与实务界研究基础上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平台反垄断指南》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探究了我国规定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完善应有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平台“二选一”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经济作为新型经济业态模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电商平台蓬勃快速发展,平台之间竞争日趋白热化,竞争动态性与迅速性同时并存,寡头格局也逐渐开始显现。电商平台经营者为了巩固或者加强现有的市场地位,容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妨碍市场自由竞争、损害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当下,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配套的反垄断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约束。电商平台作为新业态领域经济模式,独有的特性给传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带来了挑战。2020年国家对现行《反垄断法》提出了修订,引入了新的考量要素。近期又出台了《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互联网各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做了详细的规定,并给予了“正当理由”的合理抗辩,体现出了国家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面对电商平台现存的法律制度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与修正。本文共有五个章节。文章开篇为绪论部分,主要内容为选题背景、写作意义,结合国内外研究状况对互联网领域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研究做了简单的概括,并阐述了本文研究重点、创新之处、使用方法等。第二部分描述了我国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与竞争特殊性,为下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困难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当下电商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类型、危害及法律适用。第四部分分析了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律规制一般方法存在的操作困境,以及立法部门在结合学术界与实务界研究基础上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平台反垄断指南》具有的积极意义和不足之处。第五部分探究了我国规定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完善应有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律规制完善的建议。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市场支配力影响因素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经济,反垄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指标体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步入一个相对成熟的发展阶段,一些互联网平台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频发,例如利用大数据“杀熟”、强制用户“二选一”、实施掠夺性定价等。这些滥用行为不仅破坏了互联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我国监管部门在2020年底明确提出要强化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如何在保证互联网行业继续创新发展的同时,规范和监管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垄断行为在当前具备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传统的反垄断理论迁移到互联网平台时出现了不适用性问题;另一方面,平台经济的特征使得反垄断机构在界定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对一些新的垄断要素,如数据垄断、用户锁定效应等进行考量。论文的研究旨在为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提供一种全面、科学、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提出一些具有参考价值的策略和建议。论文首先通过文献研究,梳理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相关的国内外研究现状,总结了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主要特征,初步奠定了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然后对传统反垄断理论对互联网平台的不适用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针对当前互联网平台市场支配地位难以界定的问题,论文提出可以用“支配力”这一可量化的指标衡量互联网平台的市场支配程度,并进而构建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支配力评价指标体系;依据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从平台所占市场份额、平台的市场竞争优势、平台主体企业的财力和技术壁垒、平台对市场的控制能力、平台对数据的控制能力、平台对用户的锁定能力共计6个一级维度指标、17个二级因素指标初步建立指标体系,并结合专家意见对指标体系进行修改,最终确定了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支配力影响因素模型。通过对多种研究方法进行对比分析,论文选取D-ANP方法确定指标体系中各影响因素的权重与相互影响关系。通过向信息经济竞争力与互联网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发放调查问卷获取原始数据,利用R软件计算得出各维度和影响因素的中心度、原因度及因素权重,并以绘制网络关系图的方式指出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基于论文构建的影响因素模型,选取国内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研究对象进行实例研究,通过收集相关数据与寻找代替数据,得出了国内5家头部电商平台的市场支配力评分,根据评分指出各平台市场支配力的主要来源。最后根据论文的研究结果,对我国的互联网反垄断监管提出相应的策略与建议。

社交平台企业进入对互补者创新的影响——以微信进入视频剪辑市场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数字创新,平台,生态系统,反垄断,互补者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来互联网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在开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争议。出于各种原因,平台企业凭借自身积累的庞大流量开始越来越多的进军其互补产品市场。这虽然能让平台企业增强市场力量并获取更多的价值,但可能会导致其与现有的第三方互补者展开激烈竞争,从而阻碍互补者的创新甚至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因此不管是从平台权利滥用的监管还是平台生态系统内部治理角度来看,研究平台企业进入互补市场对互补者创新造成的影响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学界对于该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领域集中在操作系统平台与电商平台且并未得出一致的结论。为了探索平台企业进入对互补者创新的影响,把视角聚焦在社交平台,以微信发布“秒剪”进入“视频剪辑”互补市场为案例,使用2328个样本进入前后共6个月总计13968条面板数据,采用双重差分模型,从对互补者创新强度的影响和对互补者创新方向的影响两个角度研究社交平台企业进入互补市场对互补者创新的影响。研究发现互补者对于社交平台企业进入的反应十分敏感。(1)强度方面:从整体上看社交平台进入阻碍了互补者在原市场的创新,“秒剪”发布后受到影响的互补者在该领域的创新降低了4.32%;其中用户规模大的互补者在原市场的创新变化不明显,“秒剪”发布后用户规模大的互补者创新变化并不显著;社交平台企业进入严重阻碍了用户规模小的互补者在原市场的创新,“秒剪”发布后用户规模小的互补者的创新减少了6.4%。(2)方向方面,在数字产品市场,互补者相对容易重新部署其现有资源和技能,将创新转移到其他领域。“秒剪”发布后,互补者将把创新努力从受影响的市场转移到不受进入影响的其他市场的速度提高了2.7%。研究表明:社交平台企业进入互补市场会阻碍互补者在原市场的创新,并促使互补者将创新转移到其他市场。这虽然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某些资源的重复投入,但是社交平台企业的进入往往是出于自身利益,过度的入侵互补市场会严重危害到中小互补者的利益甚至影响到整个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这提醒平台监管与反垄断部门要加强数字市场的调研与竞争评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不监管,也不能过度监管;与此同时,平台企业在进入前做好评估,选择合适的进入模式与时机,避免因盲目的追求短期利润而草率的进入互补市场。文章最后分别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互补者、平台企业角度提出了具体建议。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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