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声明,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侵权,反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声明条款,以往的“通知-删除”规则已不能完全涵盖其内容。本文创造性地提出“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和“声明-终止措施”规则两个新概念,并将其合称为“通知-声明”规则,使之更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声明”规则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非常核心的规则。该规则在《侵权责任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比如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声明条款;增加了恶意通知加倍赔偿制度;设置了权利人在收到平台转送的声明后决定是否起诉或应诉的15日等待期。第84条还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该规则对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有重要的影响,且直接影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部分。(1)但是《电子商务法》中的部分规定尚存在不完善,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2款中,十五日等待期的设置并不完全合理,在产品销售的关键节点仍然无法起到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作用。《电子商务法》第84条中,将限期改正作为行政机关对电商平台进行罚款的前提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来说相当于“避风港”,并不能完全起到督促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及时避损的效果。针对规则中“通知”和“声明”的合格要件和关于恶意通知的加倍惩罚赔偿标准等问题,法律也没有明晰。因此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对《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一,可以将合格通知的要件分为法定适格和约定适格。法定适格为最低的底线,即有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可。约定适格是指合格通知要件可以由平台自己设定。但平台不得以通知者发出的通知不符合平台设定的要件为由进行抗辩。其二,行政部门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罚款的前提条件可设置为两个,二者符合其一时就可进行相应的处罚,即平台经营者不限期整改或者由于平台经营者不作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失。其三,增加对《电子商务法》规定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规定。其四,如果权利人在接到传送的声明后15日内,未提供已经发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的证据,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直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同时可设立担保金制度,减少电商平台采取措施和行政机关惩罚滞后的问题。其五,针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可设置不同的“通知”以及“声明”是否合格的审查标准帮助法院裁判。
论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声明,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侵权,反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法》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声明条款,以往的“通知-删除”规则已不能完全涵盖其内容。本文创造性地提出“通知-采取措施”规则和“声明-终止措施”规则两个新概念,并将其合称为“通知-声明”规则,使之更符合法律规定。“通知-声明”规则是《电子商务法》中一个非常核心的规则。该规则在《侵权责任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比如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声明条款;增加了恶意通知加倍赔偿制度;设置了权利人在收到平台转送的声明后决定是否起诉或应诉的15日等待期。第84条还设置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该规则对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有重要的影响,且直接影响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网络侵权规则部分。(1)但是《电子商务法》中的部分规定尚存在不完善,比如《电子商务法》第43条第2款中,十五日等待期的设置并不完全合理,在产品销售的关键节点仍然无法起到保护平台内经营者权益的作用。《电子商务法》第84条中,将限期改正作为行政机关对电商平台进行罚款的前提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来说相当于“避风港”,并不能完全起到督促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及时避损的效果。针对规则中“通知”和“声明”的合格要件和关于恶意通知的加倍惩罚赔偿标准等问题,法律也没有明晰。因此在前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本文对《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声明”规则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其一,可以将合格通知的要件分为法定适格和约定适格。法定适格为最低的底线,即有证据证明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即可。约定适格是指合格通知要件可以由平台自己设定。但平台不得以通知者发出的通知不符合平台设定的要件为由进行抗辩。其二,行政部门对平台经营者进行相应的罚款的前提条件可设置为两个,二者符合其一时就可进行相应的处罚,即平台经营者不限期整改或者由于平台经营者不作为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平台内经营者造成严重损失。其三,增加对《电子商务法》规定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护规定。其四,如果权利人在接到传送的声明后15日内,未提供已经发起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的证据,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直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同时可设立担保金制度,减少电商平台采取措施和行政机关惩罚滞后的问题。其五,针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可设置不同的“通知”以及“声明”是否合格的审查标准帮助法院裁判。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专利权,反通知,转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其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当权利人认为其著作权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手段防止损害扩大便可免于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态势,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是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商平台中专利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电商平台内专利侵权行为的增多不但影响专利技术的发展,更扰乱了电商经济运行秩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们将目光集中在了“通知-删除”规则上,期待该规则的引入能够规制电商平台内的专利侵权行为、恢复交易秩序。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制定初衷并非用于调整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因而该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指导方面: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第二,在规则的设计方面:对有效通知的标准规定不明,未针对专利侵权的特点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对电商平台审查通知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必要措施的详细解释,使得电商平台收到通知后只能采取隔断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和有效地规制手段使得电商平台内滥用通知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第三,在具体实践方面:缺乏配套的专利侵权通知审查机制,忽视了电商平台审查能力弱的事实,导致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增加;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不到位,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这些都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阻力。为了能让“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更好的实践效果,本文通过吸收总结域外对该规则的适用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完善该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对策。归纳出的主要对策有,在理论方面:坚持以利益平衡为主线,指导规则的设计与完善。在完善规则设计方面:针对专利侵权的特殊性,细化有效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明确电商平台审查专利侵权通知的义务;加快司法解释进程,扩大解释必要措施;引入保证金制度,减少专利权人滥用通知权的行为。在解决实际适用问题方面:建立电商平台专利审查衔接机制以提高平台审查通知的能力;改进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以提高措施实施的准确性;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缩短停止必要措施的等待时间、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范围的规定、对恶意通知的证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等。
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处理中的反通知规则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通知,利益平衡,电子商务平台,恶意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了平台经济业态的兴盛,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海量知识产权纠纷,给互联网司法治理造成了一定困境。该领域滋生的侵权行为的数量之多、种类之广,无疑给互联网交易造成了巨大冲击。创新推动着各行各业新发展的不断诞生,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为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电商领域的合法权益及智力成果,中国在版权法领域引入了美国的避风港规则,逐步探索、扩大适用范围,构建出了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的“通知-删除”规则,并在其中明确规定了反通知规则,作为通知权的反制措施。反通知规则的功能重点便在于保障被投诉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侵权通知时有机会提出抗辩,对权利人滥用通知的行为形成制约,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充分体现了利益平衡理念,即在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为权利人行使权利划定了界限,以此来遏制恶意投诉情形。但不可否认的是,此前的理论研究一直侧重于通知角度,对反通知的直接研究较少,因而现行的反通知规则还不够成熟,在反通知的构成要件、行使反通知权的程序要求及后续权利救济方面仍存在不合理之处。多数普通平台内经营者本身不了解、不清楚、不敢使用反通知规则,再加上法律适用层面的困境,影响了反通知规则目的的实现。在构成要件上,与通知相比,目前受理反通知的实质要求偏高,给被投诉侵权人提交合格的反通知声明造成了一定障碍,也加重了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及难度,导致被投诉侵权人难以通过反通知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受理通知和反通知的实质要求差别很大,在平台因对规则存在误解而倾向于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给反通知设置过高的受理门槛不利于被投诉人权益保护。考虑到发出反通知也不能直接解除必要措施,对于反通知进行形式审查、排除明显不能证明不侵权的反通知即可;对于通知,仍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确保权责相一致。同时,不应将反通知的权利主体扩大解释为重名的其他网络用户;但对于通知与反通知的发出形式可以进一步扩大为电商平台通过公开渠道公示的其他方式。在程序要求上,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等待期的规定有过很多探讨,涉及相关法律表述不统一造成的适用问题、期限的选择问题等。考虑到电商环境下特定商品或服务凝结着巨大流量与商誉,等待期对于被投诉侵权人的正常经营状态甚至是存续与否有着重大影响,应当统一采用“合理期限”这一弹性表述,减少因条文僵化而带来的适用问题。在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反通知前置和反通知担保这两类新兴情形,虽然我国法律对此尚无直接规定,但是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定已经呈现出了支持此类新型制度的倾向,并且在域外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供参考。反通知前置和反通知担保实际上对于完善反通知规则具有积极意义,值得进一步讨论并考虑纳入现有规则体系。在后续权利救济方面,应当明确平台的角色不仅是传递通知与反通知的“信使”,更是“裁判者”,应当充分发挥电商平台对通知的实质审查作用,认可平台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发出错误通知的权利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将直接影响被投诉侵权人的权利救济。对此,既要考虑到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相较普通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难度,也要兼顾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对被投诉人来说具有的强势地位,尽可能使权利失衡的状态得到改善,统一采取过错责任中的“一般过失说”,既不能倒果为因,也要使有主观过错的权利人为自己滥用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在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时代背景下,对于反通知规则的研究也应受到更多关注,避免制度设计处于虚置的境地。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反通知领域。反通知规则只有真正发挥其权力制约的功能,方能“名副其实”,在现实电商交易中得到充分运用,成为互联网侵权治理的重要一环。
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恶意投诉,“通知-删除”规则,反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法》出台后,“通知-删除”规则全面适用于电商领域,低成本的通知行为可导致附有大量商业价值的商品被下架,其间过度的经济激励造成了平台中恶意投诉现象的频发。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已经占到了平台总投诉量的30%以上。搜索相关判决也可发现,自2017年起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相关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犹如洪水猛兽般愈演愈烈。因此,有效遏制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平衡好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成为了当前电商领域中知识产权治理的重要课题。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虽形态复杂、表现各异,但本质上均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滥用“通知-删除”规则向平台内经营者发起投诉。与一般的线下投诉相比,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投诉手段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投诉时间具有特定性与集中性、投诉成本低且损害更大。司法实践中,根据投诉人是否拥有权利依据,将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分为:无权利依据的恶意投诉、权利瑕疵的恶意投诉以及滥用合法权利的恶意投诉三种类型。恶意投诉的成因包含诸多方面,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领域中出现了不合理的扩张与异化,再加上“15天等待期”的增设,导致主体间利益失衡,滋生了恶意投诉。因此,为保障电商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维护健康的网络营商环境并巩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的建设,规制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势在必行。当前我国分别在制度、司法和平台治理三个层面上采取了相应措施以规制恶意投诉的继续泛滥。在制度上,出台《电子商务法》明确了恶意投诉的民事责任,并构建起“通知-删除-反通知-选择”的侵权投诉互动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院也颁布了细化审理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司法规定,完善了有关恶意投诉的认定、审理程序、损害赔偿计算、救济手段等方面内容。在司法上,当前我国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司法案件中具备以下特点:涉案的知识产权多为商标权和著作权、当事人倾向于选择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不同法院对“恶意”的认定存在偏差、判赔额及判赔支持度偏低,法定赔偿泛用情况严重,且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统一。在平台治理上,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大型电商平台出台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投诉处理规则,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建立了知识产权诚信投诉机制,能事先预防恶意投诉的发生,弥补了司法救济的滞后性与不充分性。基于对恶意投诉规制现状的分析,可知当前我国在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法律规制上仍存在一定问题。在制度上,“通知-删除”规则定性不明,现有的免责条款理论与归责条款理论均无法与电商法律实践相契合;“通知-反通知”治理模式过度倾斜于保护权利人,在实际运行中存在利益失衡。在司法上,法院对恶意投诉中“恶意”的认定标准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被投诉人的救济保护力度不足,难以弥补平台内经营者遭受的损害;《电子商务法》为严惩恶意投诉而引入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混乱,存在适用不统一、计算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在平台治理上,《电子商务法》对平台是否享有自治权的态度模糊,平台治理的范围、边界和实施方式均不明确,自治行为存在“违法”之嫌;平台治理手段单一化、诚信投诉机制发展不全面,无法从根本上打击恶意投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应结合电商发展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理论体系,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中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法律规制,以帮助我国电商知识产权更好地发展。针对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分析框架,将“通知-删除”解释为一种指引性行为标准,激发平台自治潜能;解释并细化“通知-反通知”条款规定,明确通知与反通知的审查标准、统一通知与反通知的处理时长,弥补利益失衡。针对司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明知+不当动机”的恶意认定标准,以全面衡量投诉人的主观意志;积极推动反向行为保全在恶意投诉规制中的适用,运用事前救济手段满足被投诉人对及时、充足、高效救济的需求;明确法定赔偿的填补性定位,并探索法定赔偿下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司法适用路径。针对平台治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平台自治进行“合法化”探索,先于现行法框架中探索平台的自治空间,再进一步扩宽电商平台的自治范围,充分发挥电商平台的治理功效;引入多元治理手段,构建权利分类审查机制,增强投诉机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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