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刷单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近几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国内许多实体店经营者开始转型,进行线上网络与线下实体店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电商平台也迎来新的一波发展热潮。在这个流量就是王道商业逻辑下,网络上店铺的销售数量、商品好评和信誉等数据越高,网店经营者会获得更多的流量和搜索排名,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于是,部分网店经营者心思不是放在如何提升自身商品或服务品质上面,而是通过网络刷单行为快速提升销售数量、浏览次数、店铺信誉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改,逐渐延伸到关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最高法最新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条款,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正常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该课题旨在为我国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概述,分析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成因与规制的必要性;选取典型案例,从主体、客体、表现形式、行为目的四个方面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关系。第三部分是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规制现状,司法、执法、社会监管过程中探讨存在的不足,如刷手责任的缺失、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电子证据运用不足、行政监管不完善、电商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日本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的规制现状,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的建议,重点从四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一些积极对策。从立法层面,提出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适用范围、明确损害赔偿标准;从司法的层面,发展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从执法的层面,设置专门执法部门、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从社会监督层面,提高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逐步形成以立法为主导,执法为手段,司法为保障,电商平台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社会群众监管全方位多层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治理模式。总之,网络刷单行为错综复杂,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才能更好的维护好我国绿色网络公平的竞争环境。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保护模式,消费者标准,集体诉讼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基于保护经营者而构建的法律规范,随着不正当竞争频繁发生和消费者主权的到来,经营者与消费者冲突增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已成为时代之需。本文通过比较分析法、文本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归纳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不同的保护模式,提出我国采取直接保护消费者模式的合理性和实现路径。运用案例分析法梳理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消费者因素,找出消费者标准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作用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救济途径。第一部分讲述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特殊性,消费者的范围和损害后果不断扩大,消费者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侧重不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难以完全覆盖受到不正当竞争的一般消费者的保护,有必要重新审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第二部分讲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及消费者地位变化,所采取的保护消费者模式也不相同,间接保护模式强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保护的终极目的,而直接保护模式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更能实现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补充。我国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由形式主义到实质主义的立法背景下,应转向消费者直接保护模式。第三部分讲述在直接保护消费者模式的指导下,应从立法目的、禁止方式、救济保障三方面进一步体现,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确立一般消费者的判断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商业行为确立特殊消费者的标准,区分经营者对消费者注意力干扰的不同方式,根据不同的消费损害后果判断行为的正当性。第四部是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法规,明确直接保护消费者的立法目的,增加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细化消费者标准在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作用,规范电商平台的投诉举报机制,保障消费者的检举权,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赋予消费者救济权。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困境及其完善路径
这是一篇关于二选一,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愈演愈烈,对于经济社会均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电商平台为强制平台内商家“二选一”的方式包括显性限制交易方式和隐性限制交易方式。平台强制商家“二选一”,不仅会限制商家的多平台发展,损害平台消费者的利益,还会对各平台公平竞争产生不利影响。平台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平台资本实力差距和相关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等,都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提供了条件。当前我国对于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和《反不当竞争法》等竞争法领域。对于电商平台的反垄断规制,主要适用《反垄断法》第14条和第17条。《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可适用于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其无疑属于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延展。2018年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12条规定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但竞争法在针对限制交易行为时尚不能达到预期目标,这些条款在实施过程中总是面临着这样那样的难点,《反垄断法》和《电子商务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款操作性较差,《电子商务法》第35条适用欠缺理论基础。以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规制“二选一”行为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主要缘起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可以参考借鉴美国、欧盟、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制度实践,以为我国完善“二选一”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的完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竞争法规制的完善路径包括理顺竞争法规制体系内部的条款关系,明确《反垄断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限缩解释《电子商务法》第35条,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的司法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刷单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近几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国内许多实体店经营者开始转型,进行线上网络与线下实体店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电商平台也迎来新的一波发展热潮。在这个流量就是王道商业逻辑下,网络上店铺的销售数量、商品好评和信誉等数据越高,网店经营者会获得更多的流量和搜索排名,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于是,部分网店经营者心思不是放在如何提升自身商品或服务品质上面,而是通过网络刷单行为快速提升销售数量、浏览次数、店铺信誉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改,逐渐延伸到关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最高法最新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条款,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正常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该课题旨在为我国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概述,分析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成因与规制的必要性;选取典型案例,从主体、客体、表现形式、行为目的四个方面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关系。第三部分是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规制现状,司法、执法、社会监管过程中探讨存在的不足,如刷手责任的缺失、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电子证据运用不足、行政监管不完善、电商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日本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的规制现状,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的建议,重点从四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一些积极对策。从立法层面,提出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适用范围、明确损害赔偿标准;从司法的层面,发展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从执法的层面,设置专门执法部门、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从社会监督层面,提高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逐步形成以立法为主导,执法为手段,司法为保障,电商平台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社会群众监管全方位多层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治理模式。总之,网络刷单行为错综复杂,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才能更好的维护好我国绿色网络公平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下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刷单行为,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近几年新冠疫情的影响下,国内许多实体店经营者开始转型,进行线上网络与线下实体店相结合的经营模式,电商平台也迎来新的一波发展热潮。在这个流量就是王道商业逻辑下,网络上店铺的销售数量、商品好评和信誉等数据越高,网店经营者会获得更多的流量和搜索排名,赢得更多的竞争优势。于是,部分网店经营者心思不是放在如何提升自身商品或服务品质上面,而是通过网络刷单行为快速提升销售数量、浏览次数、店铺信誉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自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改,逐渐延伸到关于网络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022年最高法最新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适用条款,仍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正常的合法权益。因此,选择该课题旨在为我国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一些解决思路和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关于网络刷单行为的概述,分析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特点、类型、成因与规制的必要性;选取典型案例,从主体、客体、表现形式、行为目的四个方面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与虚假宣传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的关系。第三部分是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规制现状,司法、执法、社会监管过程中探讨存在的不足,如刷手责任的缺失、损害赔偿标准缺乏可操作性、电子证据运用不足、行政监管不完善、电商平台监管力度不足的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分析美国、德国、日本法律较为发达完善的国家的规制现状,为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制提供一定的借鉴。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网络刷单行为规制的建议,重点从四个不同的方面进行有益的探索,提出一些积极对策。从立法层面,提出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适用范围、明确损害赔偿标准;从司法的层面,发展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诉讼中电子证据的运用;从执法的层面,设置专门执法部门、创新行政监管手段、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从社会监督层面,提高电商平台的监管力度、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积极性、拓宽群众的监督渠道,逐步形成以立法为主导,执法为手段,司法为保障,电商平台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社会群众监管全方位多层次“四位一体”的综合监管治理模式。总之,网络刷单行为错综复杂,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才能更好的维护好我国绿色网络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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