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监管,电子商务,创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目前,我国电商行业发展迅速,电商行业日益成为我国经济重要的增长点。在我国电商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其发展所伴随的问题也接踵而至,对电商平台监管的体系不完善就是这些问题之一。正是因为对电商平台监管的体系不完善,我国电商行业在发展中暴露出了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电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将在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从完善我国对电商平台的监管作为切入点,尝试提出体系化的建议,以此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商行业的法律法规,为我国电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监管的基本理论,包括电商平台的界定与特征、我国电商平台发展的现状、电商平台监管的法理基础以及电商平台监管与电商行业创新的关系。第一部分对电商平台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分析,是后文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我国电商平台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电商平台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理念陈旧、监管范围不全面、监管手段滞后以及监管责任分配不合理等。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国外电商平台监管现状以及借鉴意义,通过对两大法系电商平台现状的比较研究,探讨出国外电商平台监管已有的成功经验,这对于我国电商平台监管来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我国电商平台监管的原则与完善对策,通过前文的分析以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电商平台监管的基本原则可定为有效监管原则、信息保护原则以及有利开放与创新原则。在这三项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本文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目前我国电商平台监管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完善立法、更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范围、改良监管手段以及明确监管责任这五个方面来对我国电商平台监管加以完善,并希望以此来推动我国电商行业进一步持续稳定发展。
乡村振兴背景下陇南市武都区电商发展路径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乡村振兴,电商发展,路径,电商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媒介化社会的发展与平台经济的崛起共同创造了电商这一新兴媒介平台,传统买卖双方转向电商平台,并在平台上进行一系列交易互动行为。该研究将买卖双方在电商平台上的互动理解为媒介参与者的媒介实践,并考察这种媒介实践如何重构社会现实,影响更广泛的社会实践,推动乡村振兴。研究以全国首个电商扶贫试点市——陇南市的武都区电商为研究对象,通过实地走访观察陇南市武都区28家电商,深度访谈34人,并辅之以网络民族志,考察了电商平台上的媒介实践,探究了这一系列媒介实践与乡村振兴的关系,明确了武都区电商发展的路径,以期能够对乡村振兴背景下电商发展提供助益。研究发现,在PEST模型的解释下,随着人们对电商认知度的提升和消费观念的变化,陇南市武都区通过出台电商扶持政策,创新电商管理体制,完善路网结构,建设物流体系,借助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优势和多元化网络销售渠道等方式,为电商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此外,陇南市武都区传统商业活动,如赶集、走街串巷、店铺零售等,因其保守的活动形式、薄弱的发展根基、单一化的发展理念无法满足乡村振兴全面推进的时代要求,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倒逼武都区电商发展。内呼外应的背景下,武都区电商不断革新,在历经单一化平台发展的萌芽期、多元化平台体系搭建的发展期、以社交平台为支撑的成熟期和线上线下相融通的转型期四个阶段后,形成了在以电商助农和振兴乡村为主要目的的偏利模式导向下,实现共赢的共生发展方式,并积极朝着线上线下融通的O2O模式转型。基于以上对乡村振兴背景下陇南市武都区电商发展实践的考察发现,武都区电商发展通过平台赋能产业发展、人才培育、文化繁荣、生态环境和组织建设,同乡村振兴战略相辅相成,协同发展,走向了融合交汇的康庄大道。具体而言,武都区电商发展在产业、人才、组织、生态和文化方面都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新动力,而乡村振兴又从政策、环境和人才三个方面为武都区电商发展提供支持。但是目前,武都区电商发展仍然面临部分电商发展主体过度追求流量、平台运营能力不足、专业人才匮乏、传统电商转型困难和农村电商发展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的种种挑战。综合对武都区电商发展机遇与挑战的认知,本文从政府、产品体系和平台资源三个维度提出了乡村振兴背景下陇南市武都区电商发展的路径建议:一是政府通过政策支持,规范引导和人才培养来做好顶层设计,构建优质的外部环境;二是通过供应链和物流体系建设,产品类型扩充和产品品牌化建设,形成标准化、品牌化的武都特色产品体系,提升武都区电商发展对乡村振兴的内驱力;三是通过融合武都区政务媒体矩阵,推动建设电商大数据中心,增强武都区电商发展对乡村振兴的外驱力。作为媒介延展的社会关系,电商平台组建成了包括卖方、平台资本、买方等在内的多元社会群体,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又映射出乡村发展、社会关系以及政治技术层面的劳动抗争,消解了城乡二元对立下的权力关系。技术的进步,带动了电商的发展,但基于企业生存发展、行业生态建设以及“工匠精神”传承的考量,电商发展应平衡好同技术的关系,避免过度依赖技术导致的发展失衡问题。电商的发展推动和创造了新的媒介技术,人的属性和身份在技术视角下不断分化融合,但主体性不应被技术所掩盖和抹杀。我们是技术的延伸,也是技术的灵魂,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电商平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化,云计算,电商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前已经进入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政府采购是重要的政务活动,关系着我国宏观调控、市场引导、反腐倡廉建设以及本国企业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变革,大力发展“互联网+”、实现全国“一体化”政府采购,已经成为政府采购工作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要求的必然趋势。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发展不仅能够有助于建立开放、公平的采购市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而且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是提升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的必要实践。本文通过对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进行综合性分析研究,对全面推动我国政府采购更深层次实现“互联网+政府采购”新模式具有一定借鉴作用。本文首先阐述政府采购信息化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强调了进行政府采购信息化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对政府采购基本概念和基本法规政策以及信息化发展历程进行阐述,介绍了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从中可以看出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的法律制度较为缺乏;然后,通过我国中央主要的两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信息化建设发展现状和部分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总结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进而提出提升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发展水平需从法律建设、统一领导、稳步实现入手,充分利用云计算相关技术,建立全国“一体化”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平台的全联通和数据的全国共享,并充分发挥电商平台的积极作用。
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相关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国内以淘宝、京东和拼多多等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相继出现并得到迅猛发展。作为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交易的重要枢纽,电商平台在推动内需、发展经济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商平台之间竞争的加剧,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基于其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特殊属性,一些电商平台为获取竞争优势,利用其所在市场的独特优势地位,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并且这种情形正逐渐增多。传统的《反垄断法》对新兴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没有相应的规定,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的有关规定也不够完善。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一问题,成为我国当前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研究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全文除了引言外,共被细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基础理论。其内容包括电商平台的内涵与特征、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制度价值等。第二部分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当前电商平台相关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文章认为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执法环节比较薄弱以及司法工作仍不到位等。第三部分为国外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现状及经验借鉴。通过对国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在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比较分析,文章认为其值得我国借鉴的经验包括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要求、提高电商企业违法成本以及加强电商行业体系监管等。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对策,它是全文的核心内容。该部分针对我国电商平台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对我国规制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情形的完善建议,具体包括:在完善相关立法方面,应健全电商平台反垄断法律体系、明确相关市场的界定标准、明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以及完善现存责任制度规定;在优化政府机构执法方面,应设立专业性执法机构、提高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健全电商平台监管形式;在改进司法工作方面,应建立反垄断私人启动机制、推行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期能够为我国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提供些许启示。
基于“压力源-应变-结果”模型的电商平台“只逛不买”现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压力源-应变-结果”模型,“刺激-反应”模型,只逛不买,电商平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消费者通过电商平台购物逐渐常态化,网络购物不仅为平台和商家带来了经济效益,也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便利。随着网络零售规模以及电子商务用户规模不断扩大,消费者“只逛不买”的现象日益引人注目。“只逛不买”现象是指有购买需求的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进行商品搜索和浏览,但是并不做出购买决定的现象。虽然“只逛不买”给平台和商家带来了流量以及关注度,但是如何减少消费者“只逛不买”,提高平台用户的下单率,对电商企业的发展尤为重要,这也是对“只逛不买”现象进行深入研究的实际意义。本研究分为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两个部分,其中定性研究部分探讨引起消费者的“只逛不买”现象的压力源,定量研究部分探讨以上压力源对消费者的购物车放弃行为、延迟购买行为的影响机制。最后根据两部分研究的结果,为平台和商家提供针对性建议。在定性研究部分,以“压力源-应变-结果”模型(SSO)为理论基础,探索哪些压力源会导致消费者“只逛不买”。具体来说,本部分将以半结构化访谈法为主进行数据收集,再运用内容分析法进行数据分析。研究结果发现了五个可能导致“只逛不买”现象的压力源,分别为:服务质量、商品价格、选择超载、过度营销、商品质量。本文的定量研究部分,将具体针对消费者“只逛不买”的两个行为:购物车放弃行为、延迟购买行为进行实证研究。围绕“刺激-反应”模型(SR),以定性研究结果的压力源作为刺激,构建其对消费者购物车放弃行为以及延迟购买行为影响的理论模型,并运用Smart PLS4.0进行数据分析。本部分共提出了11个假设,其中9个假设得到了支持,即消费者对服务质量、商品价格、选择超载、过度营销以及商品质量的担忧会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购物车放弃行为。同时,消费者对商品价格、选择超载以及过度营销的担忧会正向影响消费者的延迟购买行为。此外,消费者购物车放弃行为对延迟购买行为也有正向影响作用。最后,基于以上两部分研究结果,本文从平台和商家角度出发,从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实现商品合理定价、缓解选择超载困扰、打破过度营销牢笼、多方把控商品质量等五个维度提出了政策建议,以期减少消费者“只逛不买”现象,消除消费者的顾虑,帮助消费者买到心仪的商品,提高顾客满意度,给消费者带来愉快的购物体验,也为平台和商家带来可持续的经济利益,促进电商平台的可持续发展。
唯品会盈利模式优化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盈利模式,电商平台,竞争环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新兴商业模式以及电商行业与娱乐视频产业的结合,给传统的电商企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面对新的竞争形势和行业内整体环境的变化,电商企业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自身的盈利模式。加强对当前竞争环境的清晰认知和对自身盈利模式的合理评价,从而积极应对新变化,是电商企业面对新挑战的至关重要的一步。企业的经营状况依赖于企业本身的盈利模式,对盈利模式的优化影响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本文选取电商企业唯品会作为案例研究对象,基于国内外学者们对于电商盈利模式及其评价方法的研究成果。首先,对构成唯品会盈利模式的关键要素进行识别,主要包括:产品和服务、目标客户群、供应链结构、利润来源、核心竞争力;其次,分别基于财务视角和非财务视角,分析唯品会盈利模式的实施效果;再次,深入挖掘唯品会实施效果不佳之处的原因,经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市场同质竞争加剧、客户购买体验欠佳、营销方式传统低效、供应商议价能力增强、内部运营成本较高;最后,针对以上盈利模式实施效果分析和原因分析的结果,对唯品会的盈利模式提出如下优化对策:塑造品牌差异化、提升客户购物体验、创新自身营销方式、增强自身议价能力、专注线上销售业务。现有关于盈利模式的研究,多是基于其概念界定、分类标准、业绩评价方法的研究,对企业盈利模式进行优化的研究较少,基于电商行业的案例分析则更加鲜有。本文在对企业盈利模式实施效果进行研究时,将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使得分析结果更加全面;此外,本文将企业战略管理理论与盈利模式的实施效果相结合进行原因挖掘,相比传统的财务业绩评价,考虑到了外部竞争环境的影响;最后,本文结合近些年电商迅速发展的大背景,本文选择电商平台唯品会作为研究案例,具有时代意义和新颖性,对电商行业积极应对新变化有一定借鉴。
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独家交易,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屡见不鲜,电商平台的行为打破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2017年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2021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我国规制平台垄断行为已经走过了4年的时光,电商平台垄断行为逐渐被国家重视,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电商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等特点,使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更为复杂。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效应,但是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磨损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此,无论是从消费者角度还是从企业、社会经济的角度,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实属必要。目前,尚不存在因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而形成的诉讼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法律也仅有《反垄断法》以及2021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在规制平台垄断行为上存在法律不健全以及实践经验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反垄断法》关于互联网经济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空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较为模糊,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第二,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正当事由认识不全面,平台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成为裁判过程中一大难点;第三,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均败诉,其主要原因是原告举证责任过重,次要原因则是证明标准模糊;第四,实践中还存在着独家交易行为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如执法机构监管不到位,对权利人的救济存在着缺位的情况。要解决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过程中的问题,还应回归电子商务经济的特性。笔者建议,结合电子商务经济的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规制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第一,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定,构建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使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有法可依;第二,以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目的及结果分析平台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确定电商平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可以免于处罚;第三,采用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规则,明确权威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并强化证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第四,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优化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构建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独家交易行为中被侵权人的利益。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专利权,侵权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日益兴起,同时个人维权意识更强,因而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以往更容易发生。而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应对电商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其中专利权由于其特点突出更是面临实践困境,因此对电商领域专利权侵权问题研究是有必要的。文章试图从探讨责任基础开始,结合电商实务、专利特点及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和责任承担展开论述,思考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基础的探讨。首先是厘清有关概念。由于“经营”特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显然不同,且前者范围包含了后者。接着再分析电商平台的性质及行为。电商平台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以及商业性,这些性质又使得电商平台在具体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最后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从侵权的普遍适用,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再到专利侵权的专门适用,可见电商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结合实践也能发现当中存在适用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分析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认定困境。先分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在主观认定方面为“应知”标准,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其次,分析专利权存在的特殊性明显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而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不同专利之间的差异性也让专利权的保护难以统一处理,专利权方面确实存在侵权审查以及监管的困境。再结合法律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统一适用的问题,相同的规则在专利权领域可能加重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亦可能加重了其后果承担。文章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思考。首先,比较分析了域外与我国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起源于美国的免责条款在我国是归责条款,且域外立法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持谨慎态度,而我国则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统一适用。接着综合前文的分析,参考域外经验进一步探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观要件对“应知”状态的适用应更加谨慎,对于不同专利可采取不同认定方案,承担方式上也不应该限于简单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的规则设置应该适合电商及专利权特点,并且能够兼顾平台、权利人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三方利益。文章第四部分,是思考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在专利侵权中对规则的细化适用可以从电商平台和专利权人两方面入手,再引入契合专利权的特殊规则进行补充。一方面,电商平台在专利权领域首要任务是完成好信息传递义务,然后对“通知”应采取形式审查,在采取必要措施时是否采用“应知”及其标准需要进一步斟酌。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合格通知”的标准可以参考实践经验进行修正完善,“错误通知”的认定和归责需要明确要件。最后,考虑根据专利类型分别设定规则,同时引入“转通知”及“反通知”。为防止错误或恶意通知的频发还可以建立通知人担保制度,以此提高通知成本且减少电商平台的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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