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研究及政策优化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UTAUT模型,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社交媒体、5G技术、互联网与移动营销对消费者购物方式和购买行为的改变有着极大作用,医药电商作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新业态,其使用已非常普遍。依托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推动医疗资源的优化与医药产品的跨区域整合可以推动医药信息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便利化需求,改善医疗资源不平衡问题,促进医疗产业链的升级与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其便利性、易用性和药品价格便宜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群体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亲睐。社会公众对购买医疗用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生活水平的提升,对自身健康状况更为关注,对购药体验的要求也在逐渐升高,网上购药过程中,如何通过平台操作系统的易用性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消费者感知价值与信任,促进服务传递过程的价值增值,实现网上购药流程全过程的连通性与便利性,进而增强购买意愿增加购买行为,是推动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迅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研究背景,本研究以自营性、平台性的B2C医药电商平台为研究主体,以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为调查对象进行抽样,以UTAUT模型为研究基础,探讨在互联网药品交易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背景下,消费者的绩效期望、社会影响、满意度、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对行为意向和行为的影响,提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论研究模型。在实证分析和模型验证的过程中,本研究将调研有效数据进行信度分析、相关性分析、效度分析、UTAUT模型分析以及相关性分析,最终完成对模型和假设的验证,得出的假设验证结果如下:消费者对医药电商的绩效期望、感知易用性、顾客满意度、社会影响、个体创新对消费者医药电商购药的行为意向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感知易用性对行为意向的影响程度最高,消费者行为意向对购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消费者的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的影响程度在所有路径中最高。个体创新与行为意向在感知易用性与行为的关系中间接效应显著,感知风险调节了感知易用性与行为意向,以及行为意向与行为的中介过程。基于研究发现与研究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管理建议:加强监管力度,保障药品质量;关注顾客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形成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协同多方资源,创新供应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优化建议:抓住机遇,构建差异化医药电商新零售模式;积极破局,形成独到的医药新零售业态布局;技术加持,助力医药电商业务流程延展优化。
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研究及政策优化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UTAUT模型,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社交媒体、5G技术、互联网与移动营销对消费者购物方式和购买行为的改变有着极大作用,医药电商作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新业态,其使用已非常普遍。依托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推动医疗资源的优化与医药产品的跨区域整合可以推动医药信息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便利化需求,改善医疗资源不平衡问题,促进医疗产业链的升级与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其便利性、易用性和药品价格便宜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群体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亲睐。社会公众对购买医疗用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生活水平的提升,对自身健康状况更为关注,对购药体验的要求也在逐渐升高,网上购药过程中,如何通过平台操作系统的易用性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消费者感知价值与信任,促进服务传递过程的价值增值,实现网上购药流程全过程的连通性与便利性,进而增强购买意愿增加购买行为,是推动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迅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研究背景,本研究以自营性、平台性的B2C医药电商平台为研究主体,以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为调查对象进行抽样,以UTAUT模型为研究基础,探讨在互联网药品交易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背景下,消费者的绩效期望、社会影响、满意度、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对行为意向和行为的影响,提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论研究模型。在实证分析和模型验证的过程中,本研究将调研有效数据进行信度分析、相关性分析、效度分析、UTAUT模型分析以及相关性分析,最终完成对模型和假设的验证,得出的假设验证结果如下:消费者对医药电商的绩效期望、感知易用性、顾客满意度、社会影响、个体创新对消费者医药电商购药的行为意向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感知易用性对行为意向的影响程度最高,消费者行为意向对购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消费者的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的影响程度在所有路径中最高。个体创新与行为意向在感知易用性与行为的关系中间接效应显著,感知风险调节了感知易用性与行为意向,以及行为意向与行为的中介过程。基于研究发现与研究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管理建议:加强监管力度,保障药品质量;关注顾客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形成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协同多方资源,创新供应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优化建议:抓住机遇,构建差异化医药电商新零售模式;积极破局,形成独到的医药新零售业态布局;技术加持,助力医药电商业务流程延展优化。
直播电商中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电商,购买意愿,S-O-R理论,技术接受模型,影响因素,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通信技术快捷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不断创新,将互联网直播技术与传统电子商务相结合的直播电商应运而生。直播电商为消费者打造出独特的场景购物模式,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商家带来了巨大流量,已被商家和平台普遍使用。但随着快速发展,直播电商模式所面临的转化率低、内容同质化以及用户粘性低等问题日渐显现。为此,迫切需要明确直播电商中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因素及其影响机制,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首先,论文界定了网络直播、直播电商等相关概念,分析了直播电商的特点和营销方式,基于社会助长理论和社会临场感理论等,整合技术接受模型(TAM)和刺激-机体-反应(S-OR)理论,构建了直播电商消费者购买意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模型,提出了相应的研究假设。其次,本文结合当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直播电商的环境特征,设计了变量测量项和调查问卷,根据前测数据的分析结果对问卷进行修正和调整,形成正式问卷,获得有效数据348份。然后,利用Smart PLS3.3建立结构方程模型,进行测量模型的信度和效度检验、结构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度检验、假设检验、中介效应检验以及人口统计学的调节效应检验。最后,分析了模型结果,讨论了相关因素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路径,给出了本文实证研究的主要结论,基于模型结论,分别从商家和平台角度给出管理启示。论文实证分析的结论主要有:(1)直播电商消费者购买意愿受到主播专业性、主播知名度、商品展示、价格折扣、与主播互动、与平台互动、与消费者互动等多个因素影响,这些因素通过消费者感知有用性和感知信任对消费者购买意愿产生作用。(2)消费者感知有用性和感知信任在直播电商各因素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中起到中介作用。(3)主播专业性在通过感知有用性和感知信任影响购买意愿的路径中都是影响程度最大的因素,并且感知信任对于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程度略大于感知有用性的影响程度。(4)性别和年龄在直播电商消费者购买意愿的部分影响因素的作用路径中具有调节作用。基于研究结论,直播电商商家应注重主播专业性,在直播中探索多形式的商品展示并加强主播与消费者的互动性,同时为消费者提供高性价比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差异化的服务策略;直播电商平台应加强直播电商的社交互动功能,注重提升消费者信任,以促进平台的长期发展。
开源项目代码评审过程中代码异味识别的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代码异味,代码评审,挖掘软件仓库,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现代软件技术的不断发展,软件开发不仅仅满足于实现功能性需求,如何保证软件质量也成为了至关重要的部分。代码异味是影响软件质量的问题之一,是软件设计或实现问题的一种症状,表明软件存在更深层的问题。一大部分研究因此关注于代码异味的检测与识别技术,但这些检测工具往往未考虑代码异味所在上下文信息,进而造成识别错误。因此,人工识别代码异味可能更具有研究意义。代码评审是现代软件开发中通过人工方式保证软件质量的重要手段,一个典型的代码评审过程包括对源代码的审查以发现并定位缺陷或者其他软件质量问题,包括代码异味。然而,目前很少有研究关注于代码评审过程中识别的代码异味,对于代码评审过程中识别的代码异味背后所包含的知识知之甚少。因此,本文致力于探究代码评审过程中识别的代码异味背后包含的信息,进而帮助相关人员更好地理解代码异味。具体来讲,本文获取了来自Open Stack(Nova和Neutron)和Qt(Qt Base和Qt Creator)社区的四个大型开源项目的代码评审数据,人工检查了通过关键词检索和随机选取两种方式获得的25415条代码评审评论,抽取了1539个与代码异味相关的讨论。然后基于这些数据进一步探究代码评审过程中识别的代码异味类型、造成代码异味的原因、针对代码异味采取的措施、修复代码异味所花费的时间以及开发人员忽略代码异味的原因。本文研究发现:(1)代码异味在代码评审过程中并不经常被识别到;(2)代码异味通常是由于违反编码规范而引入的;(3)评审人员通常会提出建设性的建议以帮助开发人员修复代码异味,开发人员通常也会遵循这些建议;(4)开发人员通常花费不到一周时间来修复识别的代码异味;(5)开发人员选择忽略代码异味的原因是不值得修复代码异味。基于上述发现,本文提出如下建议:基于代码评审的代码异味检测被开发人员视为是一种值得信赖的方法,因此在项目开发中应该注重代码评审过程,进而保证软件质量。此外,开发人员也应当紧密遵循组织或项目内部编码规范以避免引入代码异味。当识别到代码异味时,要充分考虑当前上下文信息以决定是否要立即修复代码异味。
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2017年11月,《反不正当竞争法》迎来时隔24年的第一次修订,大幅修改了商业贿赂部分的条款,重新定义了竞争法概念上的商业贿赂。2019年4月,该法再次修订但关于商业贿赂部分没有变动。过去的学术研究和案例分析通常聚焦在工程、医药等传统领域,或是跨国公司商业贿赂问题,对于我国本土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缺乏必要的研究和关注。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领域的贪腐案件也以几何倍数增长。因此,有必要基于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新形势下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司法实证研究。本文以实证分析为主、文献研究为辅,采用跨学科研究的方法,从经济法、刑法两个角度对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司法实务难题,通过考察域内外防范打击商业贿赂的机制做法,分析论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规制的合理路径。第一章是对商业贿赂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分述了商业贿赂在竞争法和刑法上的内涵及法律规定,并用比较法指出两者的异同。竞争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收买可能影响交易的个人或者单位,以谋取交易或者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沿革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受贿主体由“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扩展至“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将贿赂目的由“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扩展至“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将商业贿赂的本质由“利益引诱”转变为“权钱交易”。从法律责任看,2017年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包括的部分从“调查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扩大到“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行政责任中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这一处罚种类,且罚款额度也从1万-20万元增加到10万-300万元。刑法上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给予交易对方人员或者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贿赂,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八种罪名,随着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实际上又增加了三种罪名,按照主体可以分为一般商业主体与公权力主体之间,一般商业主体之间两大类。商业贿赂不论是在竞争法上还是在刑法上,其核心本质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在外延、客体、规制重点、贿赂范围上有所不同。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贿赂向新兴行业蔓延的一种表现。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法规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对于商业贿赂的规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同样具有普适性。第二章是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的总体分析。第一节从两个来源梳理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案例并做了简要的数据分析,一是知名互联网企业A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Y区近三年办理的21件商业贿赂刑事案件,从案发来源看,均由企业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从利用的职务看,主要集中在活动审核和资源分配方面;从人员身份看,以直接与商家打交道的一线运营专员为主;从贿赂形式来看,以收受现金为主;从犯罪模式看,已经形成行受贿的产业链;从处理结果来看,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二是裁判文书网公开的7个互联网领域细分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例,发现互联网领域的商业贿赂已经蔓延至各个细分行业,并且向头部企业聚集。第二节用归纳法指出了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和办案特点。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行为特点:一是猎取的资源从线下走到线上,二是谋取的利益包含正反两个方面,三是覆盖全景生态和各阶段企业,四是出现职业中间人灰黑产业链,五是商业贿赂的对象呈现两极化。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办理的特点:在案件办理上,互联网企业“反客为主”;在法律适用上,理论和规定滞后于现实;在取证方式上,更加注重客观性证据。第三章是对两个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的典型案例从竞争法和刑法上展开具体分析。案例一讨论了商业贿赂中间人的行为定性,发现在商家和电商平台专员之间的“贿赂黄牛”,已经形成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灰黑产业链,但往往无法在刑法上予以评价,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尚无法得到规制。案例二讨论了商业贿赂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发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商业行贿的“不正当利益”就是以贿赂的方式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包含三种情形:第一,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经营者自认为没有交易机会或处于竞争劣势,按照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律,交易对方根本不可能与其进行交易。第二,与其他竞争者一样,经营者有相同的竞争机会或竞争优势,相互之间难分高下,但为了从中胜出,获得交易相对方的最终青睐而行贿,实现“从有到优”的突破。第三,和其他竞争者相较,经营者的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交易机会还是存在的,但为了更加保险而行贿,实现“从优到保”的突破;三种情形只要具备其一就可认定。刑法上的“谋取不正当利益”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即非法利益;二是要求相关人员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非法手段利益”;三是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认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谋取竞争优势”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自身在客观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关键在于判断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作出职务行为时,是否将行贿人送予财物这一因素纳入了其决策的考量范围。第四章从司法实证的角度对完善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律规制提出了优化建议。第一节是对域内外反商业贿赂制度范本的借鉴。域外部分参考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英国《2010年反腐败法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提出在打击互联网领域商业贿赂时加强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将企业建立充足的内控合规体系作为免责事由,在设计反腐败内控机制时参考ISO 37001标准等思路;域内部分选取了有代表性的几家头部企业的反腐合规制度。第二节对实务中的三个疑难问题提出了认定解决的思路。首先是行受贿“职业中间人”的法律评价,提出了四种认定思路:一是作为受贿主体的共犯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予以打击,但只限于跟企业人员直接接触有共谋的人;二是作为行贿者的共犯处理,限于直接与行贿商家联系的贿赂中间人链条最底端者;三是作为单独的行贿者处理,对于贿赂中间人链条中除前述两者之外的人认定为独立的行贿人,但在行贿过程中截留的款项无法作为犯罪数额予以评价。四是突破现有刑法改造介绍贿赂罪,将行受贿中间人全部作为介绍贿赂罪予以打击,解决贿赂数额被层层递减的问题。其次是行贿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认为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贿赂企业人员以消除负面评价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竞争法上“谋求交易机会或获取竞争优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刑法上,核心关键是上述行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规范。最后对于商业贿赂中的斡旋受贿,提出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斡旋受贿的规定,根据惩防商业贿赂的需要,在必要时考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作同一规定。第三节提出构建以企业为中心的互联网领域反商业贿赂机制,形成互联网领域“企业内控-行业协作-行政执法-刑事制裁”高效衔接的反商业贿赂“闭环”。
面向用户需求的网络健康社区信息质量评价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健康社区,信息质量,评价体系,用户需求,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国家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大力支持,网络健康社区快速兴起,逐渐成为了人们最常用的健康管理工具。用户可直接通过网络健康社区查询医疗健康信息,也可与其他患者进行信息交流,专家、医生等也会利用平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网络健康社区逐渐成为了人们获取健康信息的主要方式。随着使用网络健康社区人数的增加以及信息数量的增多,信息质量变得愈发重要。健康信息会影响人们的健康安全,若用户无法对网络健康社区中的信息进行准确判断,利用了错误的信息从而对自身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提高网络健康社区的信息质量至关重要。目前国内外与网络健康信息质量的相关的研究成果中,研究内容主要是与信息质量内涵、信息质量影响因素等相关,关于信息质量评价的研究较少,且设计的指标体系比较宽泛,在实际生活中的操作性不强,过往的指标体系多是从专家的视角进行评价,很少有从用户视角出发设计的指标体系。本文从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对网络健康社区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建立一个以用户为中心的网络健康社区信息质量评价体系。首先,本文对国内外网络健康信息质量评价相关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分析国内外同类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存在的不足;其次对相关概念和理论知识进行阐述;通过参考大量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成果,并结合网络健康信息的特征,从交互需求、情感需求等多维度设计并构建网络健康社区信息质量评价体系,采用DEMATEL(决策实验室法)对指标间内部影响关系进行分析,结合ANP(网络层次分析法)对指标进行权重赋值,最后采用VIKOR(妥协折衷法)对几个典型的网络健康社区进行实证研究,验证评价方案的科学性及合理性,根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建议。本研究有助于为网络健康社区的信息质量评价研究提供一定参考,促进信息服务行业积极发展。
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研究及政策优化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行为,UTAUT模型,实证研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社交媒体、5G技术、互联网与移动营销对消费者购物方式和购买行为的改变有着极大作用,医药电商作为“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服务新业态,其使用已非常普遍。依托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推动医疗资源的优化与医药产品的跨区域整合可以推动医药信息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便利化需求,改善医疗资源不平衡问题,促进医疗产业链的升级与完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以其便利性、易用性和药品价格便宜等优势受到广大消费群体尤其是年轻消费者的亲睐。社会公众对购买医疗用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加之,生活水平的提升,对自身健康状况更为关注,对购药体验的要求也在逐渐升高,网上购药过程中,如何通过平台操作系统的易用性与服务水平的提高,提升消费者感知价值与信任,促进服务传递过程的价值增值,实现网上购药流程全过程的连通性与便利性,进而增强购买意愿增加购买行为,是推动互联网药品交易平台迅速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基于此研究背景,本研究以自营性、平台性的B2C医药电商平台为研究主体,以在昆高校学生群体为调查对象进行抽样,以UTAUT模型为研究基础,探讨在互联网药品交易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互联网+医疗健康”的政策背景下,消费者的绩效期望、社会影响、满意度、感知易用性、感知风险对行为意向和行为的影响,提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消费者购买行为的理论研究模型。在实证分析和模型验证的过程中,本研究将调研有效数据进行信度分析、相关性分析、效度分析、UTAUT模型分析以及相关性分析,最终完成对模型和假设的验证,得出的假设验证结果如下:消费者对医药电商的绩效期望、感知易用性、顾客满意度、社会影响、个体创新对消费者医药电商购药的行为意向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感知易用性对行为意向的影响程度最高,消费者行为意向对购买行为有显著的正向作用。消费者的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且个体创新对感知易用性的影响程度在所有路径中最高。个体创新与行为意向在感知易用性与行为的关系中间接效应显著,感知风险调节了感知易用性与行为意向,以及行为意向与行为的中介过程。基于研究发现与研究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管理建议:加强监管力度,保障药品质量;关注顾客需求,提升服务质量;形成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协同多方资源,创新供应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优化建议:抓住机遇,构建差异化医药电商新零售模式;积极破局,形成独到的医药新零售业态布局;技术加持,助力医药电商业务流程延展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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