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日益常态化,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我国现存法律已不能解决电商平台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竞争关系。诸如《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和难以认定平台滥用市场支配的困境;《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限定交易行为的“互联网专条”在适用时存在相关条款界定不清的问题;而《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又过于宽泛。同时,三者之间缺乏协调性的解决方案,导致在适用法律条款时会产生“厚此薄彼”的现象。欧盟委员会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出台了看门人制度,通过建立事前监督框架等手段,为我国提供更加完善的竞争法规制新思路。在三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当《反垄断法》因相关市场界定不清或者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此时可以借助保护法益更为广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广,可以更加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平台主要利用优势地位影响了平台经营者,则可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如果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主要目的是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公平竞争,则建议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如果平台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优势地位的,则考虑适用《电子商务法》。除在理论上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进行制度建设,执法监管和司法建设方面也不容忽视,只有进行全方位的改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稳定的竞争市场。通过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研究,有助于丰富相关法律理论,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日益常态化,这种限定交易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构成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我国现存法律已不能解决电商平台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新型竞争关系。诸如《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时存在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和难以认定平台滥用市场支配的困境;《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限定交易行为的“互联网专条”在适用时存在相关条款界定不清的问题;而《电子商务法》第35条对相对优势地位的界定又过于宽泛。同时,三者之间缺乏协调性的解决方案,导致在适用法律条款时会产生“厚此薄彼”的现象。欧盟委员会为规制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出台了看门人制度,通过建立事前监督框架等手段,为我国提供更加完善的竞争法规制新思路。在三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当《反垄断法》因相关市场界定不清或者无法判断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此时可以借助保护法益更为广泛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性更强,涵盖范围更广,可以更加直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果平台主要利用优势地位影响了平台经营者,则可直接适用《电子商务法》。如果平台实施限定交易行为主要目的是影响电子商务平台公平竞争,则建议优先适用《反垄断法》。如果平台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但具有优势地位的,则考虑适用《电子商务法》。除在理论上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进行制度建设,执法监管和司法建设方面也不容忽视,只有进行全方位的改进,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稳定的竞争市场。通过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研究,有助于丰富相关法律理论,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网络刷单,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传统行业”已成为引领新经济发展的新业态模式。其中,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购物”模式在诸多“互联网+”模式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在蓬勃发展的新景象下隐藏着许多危机和问题,网络刷单就是阻碍电子商务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大毒瘤,极大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随着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网络刷单行为的规制越来越受到法学界的重视,但如何落实法律法规政策,同时采取其他有效的规制手段,实现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治理,依然是迫在眉睫有待解决的难题。本文对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又分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网络刷单行为概述。本部分首先是对网络刷单行为定义、分类和特征进行了阐述,进而从多个角度引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得出结论是网络刷单行为是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违约行为。最后对网络刷单行为形成的原因和其所带来的一系列危害进行阐述,为下文探讨网络刷单行为现存的规制问题和对策做铺垫。第二部分: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现状考察。本部分首先是从目前我国在立法、执法以及司法层面对网络刷单行为所采取的规制措施入手,以此为视角,进而提出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得出妥善解决网络刷单问题须采取多角度的综合治理措施的结论。第三部分:完善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对策思考。本部分主要是结合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提出了立法层面须完善《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层面须引入信用工具,加强政府监管,司法层面需要颁布指导性案例、明确酌定考量因素、降低举证责任标准、探索公益诉讼新模式,电商平台层面则需要完善平台内部规则治理、引入ODR在线解决纠纷机制以及发挥行业协会规范、教育与惩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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