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弱监管条件下电商的“杀熟”行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价格歧视,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近几年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电商平台的产品也越来越全面,线上消费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程度的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网络欺诈、支付安全、信息泄露等的新问题。而大数据“杀熟”问题则是近两年来电商环境中存在的众多问题中较为严重的、较被关注的。大数据“杀熟”行为作为一种不合理价格歧视手段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平等地位,还使得消费者丧失了对这些电商平台的信心,破坏了平台的声誉,致使许多大型电商平台一时之间收益急剧下降。长久下去,一定会危害整个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消除这种不合理的价格歧视现象,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模式成为电商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论文先就当前国内电商平台中的“杀熟”问题及其所对应的监管现状进行描述,指出目前对于这一现象国内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运用市场交易性原则、市场透明度原则以及法律条规上将“杀熟”行为定性为一种不合理的价格歧视。并进一步用博弈论模型以及双头垄断条件下的豪泰林模型演绎出电商平台在无监管、弱监管、强监管下对“杀熟”行为的选择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表明加强政府对“杀熟”行为监管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以携程网为例,通过具体分析在线旅游电商平台的双(多)边市场结构及平台之间、平台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归纳出电商平台“杀熟”的行为模式。分别是,一、大数据的收集整合以建立技术基础,二、通过对消费者人群进行划分计算其消费者剩余,三、制定其歧视性定价策略。由于政府对携程平台的监管是一种软监管,因此并没有对平台的“杀熟”行为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政府加强对各大电商平台的监管职责刻不容缓。最后,对于目前电商行业中“杀熟”中所存在的监管问题,提出相应的合理化建议,旨在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电商平台的监管机制,电商平台也能警醒,为自身和消费者之间的双赢局面而努力,促进整个电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电商平台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数字经济风起云涌,“数据为王”成为互联网经济各领域从业者们的营商密匙,以算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智能技术加速与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深度融合,例如电商平台利用算法追踪收集用户消费数据,经过分析运算后对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予以评估,最终对不同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算法定价俨然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股先导力量。然而同时,由算法定价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进入人们视野。早在2018年就陆续有消费者反映,网约车、机票预订、酒店预订、电影购票等电商平台针对同样的产品或服务,向老用户收取的费用较新用户更高,即存在所谓的“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一时之间,这些电子商务平台被集体讨伐,各大媒体将其推上舆论的浪尖,人民日报等一些权威媒体也发表文章批评其对社会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但涉事平台均予以否定。数字经济背景下,电商平台对社会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利用算法、大数据来实现精准营销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经济学基本原理的,也能够获得广大消费者的理解。但任何未经规范和管控的事物都值得我们提防,一旦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滥用算法定价的权利,过度挖掘和使用在线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实施价格歧视,不仅会破坏市场定价机制,减损消费者福利,更有可能严重扰乱整个网络交易乃至市场交易的竞争秩序。针对算法价格歧视行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定性、算法价格歧视行为是否具备强烈的反竞争色彩以及是否要对其进行反垄断规制、如何规制的问题还存在较大争议,而我国反垄断法律在算法价格歧视规制方面还有很多空白。此外,在对其进行规制时还会面临电商平台营业跨界性和双边市场下特殊服务方式使相关市场认定困难、市场份额难以准确反映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定难以应用电商平台算法价格歧视实践的问题,且对算法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律规制必要的监管协助机制也存在缺失。针对出现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对其规制必须尽量审慎谦抑,电商平台算法价格歧视具备一定的经济优势,要在保留其带来的经济优势和保护市场竞争之间寻找平衡,对其实施相应的解决措施。具体而言,需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结合电商平台营业跨界性和双边市场服务方式,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进行改进;以转化成本和相对市场份额标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采用行为和效果的双重标准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违法性认定;完善对电商平台算法技术的反垄断监管协助机制,如建立算法技术监管协助机制,设立算法价格歧视垄断行为风险清单等,以打造一个更加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算法治理,价格歧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依托互联网产生的电商平台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电商平台借助其收集个人数据方面的独特优势,将大数据与算法相结合为平台用户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然而,过度收集数据与滥用算法技术也带来诸多问题,大数据“杀熟”就是其中最典型的问题。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商经营者以大数据为基础,借助算法工具实施的对具有购买经历的消费者(熟客)采取不利的个性化定价模式,榨取消费者价值。大数据“杀熟”其行为本身是价格歧视理论在计算机技术运用背景下延伸出来的新形式,使消费者难以运用自身力量去规避其带来的伤害。本文将针对大数据“杀熟”在法律规制中面对的难点,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以期更好保护电商平台消费者不受大数据“杀熟”侵害,维护交易公平。本文首先对大数据“杀熟”基本理论进行研究,从内涵、运行模式到技术特征等多方面进行系统性概括。在对法律性质争议分析后认定大数据“杀熟”应为价格歧视,应该坚决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其次,当前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例如,现行现行立法较为分散、适用困难,对算法治理存在现实规范难题等问题,这些都阻碍了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同时,本文通过对美国、欧盟等域外法律规制经验进行分析、总结,得出从算法治理、数据监管两方面入手来对大数据“杀熟”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有益经验。最后,根据前述所做出的研究认为只有调整现行法律规范,完善算法治理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路径,解决大数据“杀熟”在司法实践中的痛点才能有效的对大数据“杀熟”进行法律规制。
双渠道品牌商闪购引入策略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闪购营销,溢出效应,定价,口碑效应,价格歧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目前,电商平台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网上零售行业的竞争促使各种新兴的营销模式诞生,其中主打限时、限量品牌特卖的闪购营销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下萌生并发展革新。同时,电商平台的存在为品牌商提供了直接接触线上消费者的渠道,即市场渠道。许多品牌商为了扩大销量、延长销售时期,选择在电商平台的市场渠道销售商品,成为双渠道销售的品牌商。但是,新的线上渠道的引入可能会对品牌商原有线下渠道的销售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另外,一些品牌商使用闪购渠道提前销售新发布的产品,使销售时期延长为两个阶段,这会对新产品的扩散产生积极的作用,而且闪购时期的折价促销会导致价格歧视效用,从而影响常规销售时期的销量。引入闪购模式提前销售新产品的双渠道品牌商需要考虑的问题有:(1)何时引入闪购渠道?(2)如果引入闪购渠道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格和库存策略?(3)交叉渠道的溢出效应、口碑传播效应和价格歧视效应对品牌商的闪购引入策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基于以上问题,本研究建立模型分析了双渠道品牌商的交叉渠道的溢出效应对闪购渠道引入的影响,同时,综合分析了口碑效应和价格歧视共同作用下的库存和定价决策。通过分析,本文发现品牌商使用闪购渠道之后的库存和定价决策与品牌的口碑效应大小有关,而且溢出效应可能会促使原本不想参加闪购的品牌商参加闪购营销,并得到了以下结论:(1)不同品牌的产品应该采用不同的闪购策略。(2)口碑传播效应不总是会令品牌商获益。(3)负的交叉渠道溢出效应有时会为品牌商提供更多的销售机会。(4)口碑传播效应越大,价格歧视的负效应就越明显。之后,本文进行了数值模拟,以分析模型参数对品牌商最优策略的影响,并分析结果得出管理方面的一些意见。
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路径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杀熟行为,算法技术,价格歧视,公平交易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社会发展步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的广泛运用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与社会问题,其中被广为讨论与批评的就是大数据“杀熟”行为。大数据“杀熟”违背算法正义,利用消费者信息数据区分消费者群体,使用算法技术制定歧视性定价策略进行差异化定价。随着越来越多的大数据“杀熟”案例见诸报端,大数据“杀熟”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侵权、与正常经营行为的区分,以及如何进行规制成为当下讨论的热点。在一次公平合理的交易中,商品的定价应当符合生产经营成本与市场供求情况。但是经过“算法黑箱”的运作,商品的真实价格被隐藏起来,消费者所支付的对价是经营者歧视性定价的结果。本文将以案例引出问题,明确大数据“杀熟”的定义,分析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构成要素,制作要素图更为直观地揭示“杀熟”流程。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与算法正义的关系进行辨析,指出大数据“杀熟”是违背算法正义要求的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之违法行为。进一步深入分析产生该侵权现象的原因,例如算法技术具有隐蔽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失衡、经营者进行歧视定价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一一对应地提出对策与建议,例如提高算法技术透明度、矫正信息失衡、规范经营者行为等。本文还建议构建商品定价信息互通、比较机制,满足消费者“货比三家”需求,监督经营者定价行为。通过上述建议与对策,以期更好地规制大数据“杀熟”现象,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平台经济视域下“大数据杀熟”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长,给经济社会的运行带来深刻变化。建立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跨越电商平台、行业平台之后第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外部性和技术隐蔽性,加之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带来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凸显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时代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未得到有效配合的典型体现,暴露出数据资源争夺、市场垄断、价格歧视、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滥用等新市场样态下的新问题。为深入探析并解决“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使用问卷调查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从现象、路径与成因、性质以及域内外立法规制等四方面对“大数据杀熟”展开较全面分析。其中,现象分析主要通过调查了解“大数据杀熟”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路径与成因分析明确了“大数据杀熟”以差别定价可达成为基础,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日益严重为基本条件,当然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多重信息不对称;性质分析主要围绕“大数据杀熟”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法律性质展开;规制分析则侧重辨析国内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体现为:1.明晰“大数据杀熟”的含义,揭示其法律性质;2.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3.建议实现相关法律的联动规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加强算法技术的规制能力,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对其的有效规制。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毕设客栈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490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