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制度构建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制度构建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制度构建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我国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协商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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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协商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商,协商程序,制度构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农地房屋征收逐渐暴露出目的性缺失、程序性失范、救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行政协商机制。在制度上突破传统行政征收管理主义的封闭性缺陷,融入行政协商的开放、合作、参与理念;在实践上为农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提供新思路,打开征收协商的新格局,探索被征收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囿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存在诸多失范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征收权益分配不均、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征收权属和受益主体不明、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救济协商程序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在制度层面,存在土地征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法律系统内部内容不协调和征收协商机制冲击传统行政征收模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困境,需要结合农地房屋征收与行政协商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特点,通过对农地房屋征收行政协商机制的设计和完善,对农地房屋征收行为予以规范,避免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出现“失范、失权、失利”后果。文章主要从横向的法律规制层面和纵向的土地征收阶段来构建征收协商机制,以实现对农地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和应用机制的完善。从横向的法律规制层面,首先需要在征收立法中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确定协商主体和协商无效的情形;其次,在征收执法中明确协商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其应遵守平等、自愿、诚信和比例的协商原则,采用线上协商平台沟通和线下协商听证的“双线协商”方式;最后,在征收补偿方案协商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将土地协商价购劝告行为前置于征收执行阶段,限制征地机关仅在协商价购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允许其动用强制征收权。从纵向的征收阶段性应用机制分析,首先,在土地征收的申请审批核准阶段,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听证协商和意见公告制度,保证征收审批阶段被征收人的实质协商平等权;在征收执行阶段,搭建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和类型的协商应用方案,保障“协商参与型”征收制度发挥效用;在征收救济阶段,明确协商的法律效力并加强对征收补偿协商行为的司法监督,明确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在保障农地房屋征收协商结果实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农地房屋征收行为的法治化、系统化和程序化。

休眠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休眠公司,市场主体,制度构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倾向于认定公司具有经营的持续性,并且将超过法定暂停经营期限的公司以行政强制方式剔除于市场竞争环境,基于公司的营利性特性,法律做此规定具有合理性,将不具有产生价值可能性的企业强制注销登记,以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同时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实践中大量具有暂停营业意愿的市场主体依然具有经营能力,客观上允许其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也有积极作用,对于该种公司有望通过一定期限的休眠为其争取日后发挥更大价值的机会,因此,我国应当适时的设立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该制度,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必然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大量企业对制定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的今天,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2021年正式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规定了公司歇业登记制度,立法以歇业登记制度的方式对休眠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初步试探,但是歇业登记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规定不够全面,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的空白,制度仍然存在优化的空间,因此,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市场需求且能发挥法律最大调控作用的休眠公司法律制度是目前急需的。本文通过对于构建我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肯定了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对于调控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明确了国内法律、政策环境对于该制度引进的良好态势,并在大量研读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外法律制度规定与学者著作的成果之上,提炼出国外制度优势与先进经验,为本文制度构建提供思路,文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展现了国内学者历经将“超过法定期限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一律定义为休眠公司并予以否定评价,以行政强制的方式致其退出市场”发展为“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性,将无违法行为自主选择休眠的公司界定为休眠公司并倡导构建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文章通过中外休眠公司概念界定对比,得出休眠公司具有合法性、休眠性、主动性、防御性、转换性的特点并逐一分析。第二,介绍了域外法对休眠公司的具体规制措施,包括韩国立法的拟制解散制度,日本立法的拟制解散和继续存续制度,以及英国立法允许休眠公司长期存续并为其持续存续提供了一系列便利制度,其中包括审计豁免、暂停缴纳税金、简化年度报告等制度,通过对比,笔者选择以制度最为完善的英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为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主要参考。第三,从国内市场角度出发,对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客观分析。公司休眠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实现公司储备注册并持有特定资产的目的;2.形成特殊情况下公司退市的缓冲;3.降低企业进出成本;4.防止公司名称被不当抢注;5.实现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保护理念;6保护公司自治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体现在:1.符合《公司法》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总体目标;2.“保市场主体”相关政策对休眠公司制度的支持;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休眠公司制度的初步试探;4.国家多个地区顺利开展休眠公司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以上分析论证使制度引进更有说服力。第四,笔者在借鉴了域外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构建设想。首先,明确了休眠公司的范围、登记相关手续、制度适用情形、休眠登记制度性质;其次,完善休眠公司的存续权利义务,一方面实现节约企业运行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保证公司顺利完成启动休眠程序、保持休眠状态的平稳度过、结束休眠状态的制度流程;另外,建立休眠公司制度的配套机制以保证维持公司休眠状态安全稳定;最后,制定休眠公司状态转换规则,以解除休眠状态继续经营或者退市,完成状态转换。创新不足之处:由于公司歇业登记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相关实务经验与学术文章参考较少,不能全面地为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提供数据比较;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系统庞杂,可研究之处也很多,但受限于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问题研究的不够深入。

休眠公司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休眠公司,市场主体,制度构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倾向于认定公司具有经营的持续性,并且将超过法定暂停经营期限的公司以行政强制方式剔除于市场竞争环境,基于公司的营利性特性,法律做此规定具有合理性,将不具有产生价值可能性的企业强制注销登记,以避免市场资源的浪费,同时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实践中大量具有暂停营业意愿的市场主体依然具有经营能力,客观上允许其存在对整个市场经济也有积极作用,对于该种公司有望通过一定期限的休眠为其争取日后发挥更大价值的机会,因此,我国应当适时的设立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并逐步完善该制度,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衍生的必然要求,尤其在“新冠”疫情爆发后大量企业对制定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的今天,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的重要意义更加凸显。2021年正式生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规定了公司歇业登记制度,立法以歇业登记制度的方式对休眠公司法律制度作出了初步试探,但是歇业登记制度处于起步阶段,相关规定不够全面,某些方面还存在立法的空白,制度仍然存在优化的空间,因此,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市场需求且能发挥法律最大调控作用的休眠公司法律制度是目前急需的。本文通过对于构建我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肯定了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对于调控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明确了国内法律、政策环境对于该制度引进的良好态势,并在大量研读制度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外法律制度规定与学者著作的成果之上,提炼出国外制度优势与先进经验,为本文制度构建提供思路,文章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展现了国内学者历经将“超过法定期限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一律定义为休眠公司并予以否定评价,以行政强制的方式致其退出市场”发展为“充分尊重公司自治性,将无违法行为自主选择休眠的公司界定为休眠公司并倡导构建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文章通过中外休眠公司概念界定对比,得出休眠公司具有合法性、休眠性、主动性、防御性、转换性的特点并逐一分析。第二,介绍了域外法对休眠公司的具体规制措施,包括韩国立法的拟制解散制度,日本立法的拟制解散和继续存续制度,以及英国立法允许休眠公司长期存续并为其持续存续提供了一系列便利制度,其中包括审计豁免、暂停缴纳税金、简化年度报告等制度,通过对比,笔者选择以制度最为完善的英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为我国相关制度构建的主要参考。第三,从国内市场角度出发,对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进行客观分析。公司休眠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实现公司储备注册并持有特定资产的目的;2.形成特殊情况下公司退市的缓冲;3.降低企业进出成本;4.防止公司名称被不当抢注;5.实现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保护理念;6保护公司自治性。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体现在:1.符合《公司法》为社会利益服务的总体目标;2.“保市场主体”相关政策对休眠公司制度的支持;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对休眠公司制度的初步试探;4.国家多个地区顺利开展休眠公司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以上分析论证使制度引进更有说服力。第四,笔者在借鉴了域外法律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休眠公司法律制度做出相应的构建设想。首先,明确了休眠公司的范围、登记相关手续、制度适用情形、休眠登记制度性质;其次,完善休眠公司的存续权利义务,一方面实现节约企业运行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保证公司顺利完成启动休眠程序、保持休眠状态的平稳度过、结束休眠状态的制度流程;另外,建立休眠公司制度的配套机制以保证维持公司休眠状态安全稳定;最后,制定休眠公司状态转换规则,以解除休眠状态继续经营或者退市,完成状态转换。创新不足之处:由于公司歇业登记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相关实务经验与学术文章参考较少,不能全面地为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提供数据比较;休眠公司法律制度系统庞杂,可研究之处也很多,但受限于研究能力和专业知识,问题研究的不够深入。

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优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倒逼”机制,制度构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我国政府通过机构改革、明确部门职责,不断创建服务型政府且卓有成效。201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进一步通过简政放权、简化服务程序、完善服务清单以优化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创造性地提出了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以企业和公民对政府提供的服务进行满意度评价决定政务服务绩效,帮助寻找政务服务中的问题,促使政务服务优化。同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指导国务院各部委、地方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展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工作,提出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成全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自构建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以来,从国务院各部委到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平台都积极展开了统一“好差评”制度的建设。基于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务服务平台的差异,本文选取了更广泛面向企业和公民的地方政务服务为对象,通过例举分析探究当前其“好差评”制度的构建情况,对其进一步健全完善提出建议。在此研究目的上,本文梳理了党的十八大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期间,我国在实现政务优化的主要方式:通过完善政府部门服务清单、简化服务程序和服务标准化、改进服务技术等服务的供给侧来优化提高政府政务服务能力。对政府改革的整理引发了本文思考的方向,即通过政务服务的需求侧来促进服务能力的提升。在此基础上,文章阐释了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的内涵。政务服务“好差评”是借用了电商平台的形式,由用户(指办事企业和群众)对服务(可对政务服务机构、平台、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以及政务服务程序是否便捷、是否便民等)作出评价,并对评分和评价内容也像在电商平台上一样全公开,对不满意评价,将进行整改回访,以“倒逼”的方式实现政务优化,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体系则是为达到这一目的的一系列以政府政策文件形式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再次,本文整理分析了自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构建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意见以来,各地政府制度构建的情况。在前期的现实基础下,“好差评”制度的构建仍然还存在目标、基础、评价系统设计以及与政府其他制度协同的不足。作为政府主导的制度构建举措,在制度的设计和推进过程中,政府要始终坚定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将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在服务评价过程中,双方出于公平对等的地位,促进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成为合理合法的程序。充分发挥好差评评价结果的作用,政府也要及时的促进制度与政府的绩效管理、行政监督和信息公开制度形成协同的运转机制。完善“好差评”制度要在两个阶段同时着力,在设计评价体系上,根据实践基础适时制定政务服务评价标准,进一步细化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对于不同性质的事项,评价标准的进行分类设计,提出更高的政务服务评价标准要求。同时,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多社会主体对政务服务状况进行专业、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作为“好差评”制度公民评价的补充。在评价制度的落实上,进一步的措施包括:明确制度构建的目标,以优化评价环节提升评价意愿;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对评价结果的管理和分析,保障服务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地位对等,强化权益保护;加强组织领导,将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同时,将好差评制度自下而上的经验总结和自上而下的布局推进紧密结合,积极搭建与政府其他制度协同的制度体系,及时促进制度以法律犯规形式固定下来,保障“好差评”制度的应用。

我国农村土地房屋征收的行政协商机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农村土地房屋征收,行政协商,协商程序,制度构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农地房屋征收逐渐暴露出目的性缺失、程序性失范、救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求建立健全程序规范、补偿合理、保障多元的行政协商机制。在制度上突破传统行政征收管理主义的封闭性缺陷,融入行政协商的开放、合作、参与理念;在实践上为农地房屋征收制度的创新发展与完善提供新思路,打开征收协商的新格局,探索被征收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途径。囿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存在诸多失范行为。在实践中存在征收权益分配不均、征收目的不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征收权属和受益主体不明、协商主体地位不平等、征收补偿标准不明确、救济协商程序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在制度层面,存在土地征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整、法律系统内部内容不协调和征收协商机制冲击传统行政征收模式等问题。为解决上述困境,需要结合农地房屋征收与行政协商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特点,通过对农地房屋征收行政协商机制的设计和完善,对农地房屋征收行为予以规范,避免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出现“失范、失权、失利”后果。文章主要从横向的法律规制层面和纵向的土地征收阶段来构建征收协商机制,以实现对农地房屋征收的法律程序和应用机制的完善。从横向的法律规制层面,首先需要在征收立法中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确定协商主体和协商无效的情形;其次,在征收执法中明确协商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其应遵守平等、自愿、诚信和比例的协商原则,采用线上协商平台沟通和线下协商听证的“双线协商”方式;最后,在征收补偿方案协商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将土地协商价购劝告行为前置于征收执行阶段,限制征地机关仅在协商价购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允许其动用强制征收权。从纵向的征收阶段性应用机制分析,首先,在土地征收的申请审批核准阶段,通过完善信息公开、听证协商和意见公告制度,保证征收审批阶段被征收人的实质协商平等权;在征收执行阶段,搭建征收补偿标准、方式和类型的协商应用方案,保障“协商参与型”征收制度发挥效用;在征收救济阶段,明确协商的法律效力并加强对征收补偿协商行为的司法监督,明确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方式在保障农地房屋征收协商结果实现中的重要作用,从而实现农地房屋征收行为的法治化、系统化和程序化。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代码客栈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5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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