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媒介传播的唐十八陵网络平台设计建构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唐十八陵,文化遗产,新媒介,数字化传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唐陵是大唐文化的缩影,经过千百年的岁月唐王朝已经不存在,但唐陵还在,唐代历史文化具有溯源意义。如今,这些矗立在旷野之上珍贵的文化遗产,多数正面临着自然气候原因及社会损坏原因的进一步蚕食,同时也由于地理位置偏僻难以科学保护及旅游开发传播,有的已经到了濒危、以致消亡的境地。急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真实、完整的数据采集通过互联网+艺术+科技的多种新媒介方式,向全世界传播这些经典的中国文化,有效提升传统文化的负载量,推动关中唐十八陵的良性发展。本文对关中十八陵的历史文化遗存和文化传播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发现一千多年以来,唐陵本体在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陵园设施和地下宫殿遭到破坏,但仍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存。20世纪以来,有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媒体也对唐陵文化有一些报道,但传播力度杯水车薪。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为唐陵文化的数字化传播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数字化手段优化唐陵资源获取、助力唐陵体验模式且极大的推动唐陵传播。故此,笔者在数字平台建设工作中运用传播学、互联网科学与网页设计的研究手段,借鉴数字博物馆展示手段,对唐陵全学科文化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化、艺术化、数字化的管理体系设计进行研究。根据唐陵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类对应网站框架,主次分明。确定唐陵网站视觉效果设计,规范化、统一性的视觉操作流程,以用户体验为重心增加网站功能性,遵循“共享”“跨界”“创新”为设计理念,利用新媒介传播活化唐陵传播新方式。最终提供一个唐陵文化的学习窗口、数据库的权限开发也提供了唐陵资料研究平台将唐陵物质文明转变为创新化、共享化、互动化的数字化成果及传播平台,用多媒介传播研究的互补联动方式中,赋予文化遗产新生命,彰显文化遗产自信。为阐明“讲好中国故事”提供全新模式,更为研究开发、永久保存和弘扬文化遗产找到了一条最佳途径。
基于生态博物馆理念的山西石淙头村景观设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生态博物馆理念,传统村落,景观设计,文化遗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前生态博物馆理念在世界范围内广受关注,由于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传承与文化资源合理利用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世界各国纷纷对其进行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生态博物馆理念作为知名的文化遗产保护思想,对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有着重要启示。传统村落作为我国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目前面临着破坏严重的境遇,有的村落正在走向消亡,并且这种趋势还在加速,遗产保护工作变得迫不及待。石淙头村作为山西省传统村落晋西南地区的代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样面临着严峻考验,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以生态博物馆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山西石淙头村作为研究对象及设计对象,对其展开景观设计研究工作。研究主要分为四部分,首先一二章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交代了选题原因后,指出研究的目的和研究意义,在此基础上明确生态博物馆的具体概念,对其进行概念辨析后,整理归纳生态博物馆理念的国内外理论研究现状、国内外实践现状,总结出理论启示和实践经验,为后文山西石淙头村建设生态博物馆进行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为基于生态博物馆理念引入山西传统村落的方法构建。全面梳理了山西省传统村落的发展现状、区域分布和现阶段保护措施,揭示了山西传统村落接受生态博物馆理念指导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指出生态博物馆构建的基本原则为全面系统性、科学实用性、简洁易懂性,明确了构建生态博物馆所使用的技术方法为APH层次分析法和问卷调查法,对后文石淙头村构建生态博物馆进行方法指导。第三部分论述了山西省传统村落中有代表性的石淙头村基础概况,包括区位地理历史沿革以及当地的文化资源、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并把当地文化遗产资源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分析总结其具体内容后,使用APH层次分析法对其进行资源筛选与评估,最后提出石淙头村建设生态博物馆的构成要素,对其进行适应性分析。第四部分为实证设计研究,以石淙头村为例,提出了生态博物馆理论指导下石淙头村的开发目标和开发原则,从石淙头村发展问题解决和文化遗产保护入手,具体展开生态博物馆概念下山西石淙头村的景观设计研究。综上,以石淙头村为例的景观设计研究中引入的生态博物馆理念及资源评估方法对于山西省传统村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可行性较高,为其他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桥梁文化遗产档案本体设计与知识图谱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文化遗产,桥梁档案,本体,知识图谱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桥梁是代表文化的物质建设”[1],在历史人文和科技发明等方面有重要的研究价值。桥梁文化遗产档案作为桥梁设计建造、维护等社会活动的直接记录,体现出了丰富的人文内涵和知识价值。当前桥梁文化遗产档案组织利用侧重于实体编研或基于元数据标注建立数据库,档案资源之间的关联性较差,无法挖掘档案中蕴含的隐性知识。在此背景下,将本体、知识图谱技术引入到人文学科领域,成为人文信息资源组织与知识关联新的驱动力,有利于弥补档案资源在语义组织、数据集成、知识关联等方面的不足。基于此,本文以湖北省桥梁文化遗产档案资源为例,研究桥梁文化遗产档案本体设计与知识图谱构建。首先,通过文献调研了解桥梁文化遗产档案、本体及知识图谱的研究现状。其次,对桥梁文化遗产档案的基本内涵、构成及特点进行定义和梳理,明确研究对象和档案数据采集的范畴;然后引入知识组织、本体、档案资源开发利用理论作为研究基础,阐述知识图谱概念及关键技术。随后,从档案资源建设现状和需求两个角度表明了桥梁文化遗产档案本体设计与知识图谱构建的必要性。针对当前桥梁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组织和知识关联研究不足的问题,本文从本体模型设计和知识图谱构建两方面对其进行了细粒度的语义化组织。一是设计桥梁文化遗产档案领域本体模型,建立规范性的桥梁文化遗产档案语义描述框架。借鉴和复用成熟本体,结合桥梁文化遗产档案资源特征,确定本体模型的核心类与层级、类的关系及属性,并利用Protégé工具进行档案实例填充和可视化展示。二是采集桥梁文化遗产档案数据,通过知识抽取、表示、存储等环节完成知识图谱构建。采用Neo4j图数据库对抽取的知识元素进行存储和转化,从多维度对桥梁文化遗产档案知识图谱进行可视化呈现,展现桥梁文化遗产档案中的知识关联。最后,对桥梁文化遗产档案知识图谱在语义检索、智能问答、个性化推荐等领域的应用场景进行了初步构想,对相关部门开发档案资源提供一定的参考思路。既有助于活化文化遗产信息资源,促进档案数据化建设和知识服务,又能够满足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知识需求,促进其得到保护和传承。
基于新媒介传播的唐十八陵网络平台设计建构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唐十八陵,文化遗产,新媒介,数字化传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唐陵是大唐文化的缩影,经过千百年的岁月唐王朝已经不存在,但唐陵还在,唐代历史文化具有溯源意义。如今,这些矗立在旷野之上珍贵的文化遗产,多数正面临着自然气候原因及社会损坏原因的进一步蚕食,同时也由于地理位置偏僻难以科学保护及旅游开发传播,有的已经到了濒危、以致消亡的境地。急需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真实、完整的数据采集通过互联网+艺术+科技的多种新媒介方式,向全世界传播这些经典的中国文化,有效提升传统文化的负载量,推动关中唐十八陵的良性发展。本文对关中十八陵的历史文化遗存和文化传播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发现一千多年以来,唐陵本体在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下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陵园设施和地下宫殿遭到破坏,但仍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存。20世纪以来,有专家学者对此进行研究,媒体也对唐陵文化有一些报道,但传播力度杯水车薪。进入21世纪以来,信息化为唐陵文化的数字化传播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数字化手段优化唐陵资源获取、助力唐陵体验模式且极大的推动唐陵传播。故此,笔者在数字平台建设工作中运用传播学、互联网科学与网页设计的研究手段,借鉴数字博物馆展示手段,对唐陵全学科文化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化、艺术化、数字化的管理体系设计进行研究。根据唐陵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分类对应网站框架,主次分明。确定唐陵网站视觉效果设计,规范化、统一性的视觉操作流程,以用户体验为重心增加网站功能性,遵循“共享”“跨界”“创新”为设计理念,利用新媒介传播活化唐陵传播新方式。最终提供一个唐陵文化的学习窗口、数据库的权限开发也提供了唐陵资料研究平台将唐陵物质文明转变为创新化、共享化、互动化的数字化成果及传播平台,用多媒介传播研究的互补联动方式中,赋予文化遗产新生命,彰显文化遗产自信。为阐明“讲好中国故事”提供全新模式,更为研究开发、永久保存和弘扬文化遗产找到了一条最佳途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无主作品,一揽子许可,文化遗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管理模式,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延伸性适用于非会员作品上。因而该制度中的“延伸性”是指许可协议的延伸性适用,而非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范围或会员范围的扩张。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存在“权利限制说”及“权利行使说”之争,从规则内容上分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属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在著作权体系中应属于著作权的“外部限制”而非“内部限制”。进言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属著作权外部限制中的“限制(limitations)”而非“例外(exceptions)”。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同属于“著作权限制(limitations)”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程序更为严格,且并不免除使用者寻求许可、签订许可协议的义务。同时,在这一制度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除了获得报酬外,还有权对许可协议的内容提出修改和变更的建议,而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也更重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首先源于其符合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能够显著降低大规模许可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从经济学视角看,这一制度获得的效益远高于额外付出的成本,满足经济学原理。此外,该制度也满足国际公约确定的对于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检验法”之要求。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初起源于北欧国家。由于广播行业突破性发展,行业协会无法满足广播组织版权需求。在排除强制许可这一方式后,北欧国家借鉴其劳动法中的工会协议的延伸性,创设了著作权领域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不久后该制度便开始适用于影印行业。如今,该模式已成为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外国人作品的利用、作品复制与数字化问题,甚至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问题的优选方式之一,也已经被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引入或已纳入立法讨论范畴。但因该制度具体内容设计并不统一,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加之其延伸效力由于可能违反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而饱受质疑,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经过讨论后最终并未被引入。我国便是如此。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曾出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但因我国部分著作权人极力反对而最终放弃引进。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最初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同时未兼顾中国国情、平衡多方的利益,也没有很好的宣传和普及这一制度的概念和实质内涵。基于上述原因放弃这一制度引入,不可谓不是一大损失。从立法的前瞻性考虑,移植该制度到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是有必要的。首先,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将已经实际被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的“一揽子许可”以“延伸性管理”的形式确立为合法的规则,纾解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音乐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形成市场垄断、促进作品更广泛地传播,还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打击侵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制度还为我国无主作品和文化遗产的利用提供了新思路。出于以上各方面的考量,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则,首先需要建设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除非制度改革,否则随着其会员发展,其迟早将拥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了满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要求,也为了大量吸纳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转变行政思维,加强服务意识,完善组织架构对接非会员权利人的服务,并与有关机构合作,借助区块链技术,尽可能查明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信息。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帮助我国作品走向海外,并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以便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公众投诉渠道,更广泛地获取侵权线索,严格打击侵权行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覆盖KTV行业经营者为歌曲点播而寻求的许可、文化遗产保存机构为非商业性目的使用者提供作品数字化版本而寻求的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广播行为寻求的许可。同时,为保证法律的灵活性,还应允许兜底条款的存在。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还需保障非会员权利人具有选择退出和自行行使著作权的权利,从程序上也应设立严格执行、监督和问责程序,对于兜底条款还应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固定,可采取以《著作权法》作一般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详细规定的模式。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无主作品,一揽子许可,文化遗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是一种特殊的集体管理模式,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签订的许可协议延伸性适用于非会员作品上。因而该制度中的“延伸性”是指许可协议的延伸性适用,而非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作品范围或会员范围的扩张。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性质,存在“权利限制说”及“权利行使说”之争,从规则内容上分析,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属于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在著作权体系中应属于著作权的“外部限制”而非“内部限制”。进言之,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应属著作权外部限制中的“限制(limitations)”而非“例外(exceptions)”。与我国著作权法中同属于“著作权限制(limitations)”的法定许可制度不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适用程序更为严格,且并不免除使用者寻求许可、签订许可协议的义务。同时,在这一制度下,权利人享有的权利除了获得报酬外,还有权对许可协议的内容提出修改和变更的建议,而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也更重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首先源于其符合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保护需求,能够显著降低大规模许可成本,促进作品的传播。从经济学视角看,这一制度获得的效益远高于额外付出的成本,满足经济学原理。此外,该制度也满足国际公约确定的对于著作权限制的“三步检验法”之要求。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最初起源于北欧国家。由于广播行业突破性发展,行业协会无法满足广播组织版权需求。在排除强制许可这一方式后,北欧国家借鉴其劳动法中的工会协议的延伸性,创设了著作权领域的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不久后该制度便开始适用于影印行业。如今,该模式已成为解决孤儿作品的利用、外国人作品的利用、作品复制与数字化问题,甚至是文化遗产的保护等问题的优选方式之一,也已经被世界范围内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引入或已纳入立法讨论范畴。但因该制度具体内容设计并不统一,各国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加之其延伸效力由于可能违反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关于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而饱受质疑,在某些国家和地区,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经过讨论后最终并未被引入。我国便是如此。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曾出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但因我国部分著作权人极力反对而最终放弃引进。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最初关于该制度的规定不尽完善,制度设计不够具体,同时未兼顾中国国情、平衡多方的利益,也没有很好的宣传和普及这一制度的概念和实质内涵。基于上述原因放弃这一制度引入,不可谓不是一大损失。从立法的前瞻性考虑,移植该制度到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是有必要的。首先,这一制度的设立能够将已经实际被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的“一揽子许可”以“延伸性管理”的形式确立为合法的规则,纾解我国集体管理组织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音乐公司利用其强势地位形成市场垄断、促进作品更广泛地传播,还有利于集体管理组织为著作权人打击侵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制度还为我国无主作品和文化遗产的利用提供了新思路。出于以上各方面的考量,有必要在我国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至于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则,首先需要建设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天然的垄断性,除非制度改革,否则随着其会员发展,其迟早将拥有“广泛的代表性”。为了满足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要求,也为了大量吸纳会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转变行政思维,加强服务意识,完善组织架构对接非会员权利人的服务,并与有关机构合作,借助区块链技术,尽可能查明非会员著作权人的信息。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还应帮助我国作品走向海外,并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以便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建立公众投诉渠道,更广泛地获取侵权线索,严格打击侵权行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覆盖KTV行业经营者为歌曲点播而寻求的许可、文化遗产保存机构为非商业性目的使用者提供作品数字化版本而寻求的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为广播行为寻求的许可。同时,为保证法律的灵活性,还应允许兜底条款的存在。为保障这一制度的正常运行,还需保障非会员权利人具有选择退出和自行行使著作权的权利,从程序上也应设立严格执行、监督和问责程序,对于兜底条款还应设置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予以固定,可采取以《著作权法》作一般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作详细规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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