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二选一”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二选一”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二选一”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二选一”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二选一”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限定交易,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平台经济兴起以来,各大电商平台间竞争日愈激烈。为成为市场竞争的优胜者,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手段也是无所不用其极,“二选一”行为是其竞争手段中的典型代表。该行为表现为电商平台以其在相关市场当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优势,通过合意、激励、甚至胁迫的形式促使平台内商家只能在该平台内开展经营活动。反垄断执法机关须遵循“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违法性认定”三个步骤,认定“二选一”行为的确造成了《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才可对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平台作出处罚决定。司法机关对相关反垄断诉讼案件的审理也主要围绕这三个认定步骤展开。但在平台经济中双边市场特性、交叉网络外部性、商品功能复合性以及免费定价策略等新特征的影响下,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不能很好地适配当今国家对平台企业的反垄断需求,因而亟需对现行“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进行补充和完善,以指南、政策的形式给予反垄断执法机构以及市场主体执法和行为指引。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应针对平台市场的双边性进行方法革新,调整传统界定方法的替代性考量因素,同时引进新市场界定方法以供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参照适用。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须明确现有市场份额法仍然是判定平台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判断方法,但也须重点关注与平台经济相关联的其他要素的认定效果。违法性认定上,应依据现有行政执法案并结合互联网经济特征,在商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市场竞争、市场创新发展四个方面分析“二选一”损害效果,以增加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可预期性。总而言之,针对当前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反垄断规制问题,立法上应与时俱进,推陈出新,为识别具有显著违法性的“二选一”行为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为平台间的良性市场竞争提供适宜环境,进而使我国平台经济保持稳中向好的态势发展。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反不正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当下电子商务高速发展背景下,电商平台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近几年不断有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对其平台内的商家实施不公平的“二选一”行为,即商家若想在平台继续经营必须放弃在其他电商平台的经营活动。由于电商平台存在双边属性等特征,对其“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也变得更加复杂。基于此背景下,文章剖析了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产生与性质,并从“二选一”所主体的角度分析该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发现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剥夺了平台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侵害了其他平台的公平竞争权,最终将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需要对该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逻辑起点。在对当下关于“二选一”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并逐一分析《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法律规制现状后,发现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过程中还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适用门槛较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适用条件解释过于宽泛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5条的适用欠缺理论基础等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文章考察了美国、欧盟以及日本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经验。总结发现欧盟的“守门人”制度以及日本关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等相关规定都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因此,文章认为应从当下和未来两个维度提出相关完善建议。当下,首先应明确“二选一”行为的法律适用:厘清《反垄断法》第18条与22条之间的关系,避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其次正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在适用时有必要进行更多的目的性限缩解释,避免在适用范围上扩大化。最终形成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二选一”行为的二元协同规制格局。未来,应从《电子商务法》和《反垄断法》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借鉴欧盟“守门人”制度以适当降低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难度;完善《电子商务法》中相对优势条款,将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作为支撑其理解和适用的理论基础,以此限缩其适用范围。以期实现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更为有效地规制,从而为电商平台经济提供一个稳定、自由、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经济,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自由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也就进入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应用不仅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推进了电商平台的诞生,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学习等。电商平台的诞生和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作为一个中介平台,它连接了商家和消费者,跨越了时间和距离,弥补了实体门店的缺陷,让消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因此它对国家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在各大电商平台争奇斗艳、百花齐放的竞争市场下,一些平台经营者却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行为限定其交易,无论是强迫型还是自愿型“二选一”行为都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其应当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最近几年才开始成为社会热点被人们广泛关注,随着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该行为规制的重视,如何更好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电商平台及“二选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以及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从基本概念出发让读者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现状。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全面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门结合美国、欧盟、日本三地在规制限定交易上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方式分析,并对此进行一定的总结并吸收借鉴,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一定的吸纳。最后一部分分析了当前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完善建议。遵从存在问题的分析思路,从反垄断立法入手,到执法机构职能的履行,最后落实到司法,发挥司法的救济作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止专门的购物网站,许多交友型平台、小视频平台也纷纷开启了购物功能,因此如何避免这些电商平台出现“二选一”行为以及出现该行为之后构成垄断的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仍然值得讨论。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不仅是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迫切要求,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电商平台“二选一”降低社会福利了吗?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二选一”,消费者效用,商家效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平台商业模式的兴起,我国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平台企业,这些企业涉足了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约车等诸多行业,目前这些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度集中,不同细分领域的主要市场份额由较少的几家大型平台企业所把持,如电子商务市场上的阿里巴巴和京东,即时通讯市场上的腾讯,搜索引擎市场上的百度和360等。这些企业凭借着较高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市场走向,操纵了市场价格,逐渐呈现出垄断寡头的诸多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型平台企业为了进一步实现提高市场份额,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纷纷强制性各自平台上的商家在不同的平台间进行“二选一”,也就是平台仅允许商家在一个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剥夺商家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类似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是由于平台掌握着流量入口等重要资源,这种行为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根除。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特殊的市场环境,商家过度依赖平台渠道,所以在平台这种无理要求下,商家甚至面临的只能是“没有选择”的窘境。“二选一”现象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更为普遍,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二选一”现象,在霍特林(hotelling)模型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是否有自主选择平台的权力,构建了一个消费者、平台、商家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二选一”现象对消费者效用、商家效用、平台收益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单归属消费者的效用,降低了多归属消费者的效用;“二选一”行为对于单归属商家的效用没有影响,降低了多归属商家的效用。另外,尽管“二选一”由平台发起,但是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二选一”降低了平台的收益,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不均衡,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二选一”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大型平台的福利,损害了小型平台的福利。

电商平台“二选一”降低社会福利了吗?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二选一”,消费者效用,商家效用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平台商业模式的兴起,我国涌现了一大批优秀的平台企业,这些企业涉足了电子商务、即时通讯、搜索引擎、网约车等诸多行业,目前这些行业市场集中度高度集中,不同细分领域的主要市场份额由较少的几家大型平台企业所把持,如电子商务市场上的阿里巴巴和京东,即时通讯市场上的腾讯,搜索引擎市场上的百度和360等。这些企业凭借着较高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市场走向,操纵了市场价格,逐渐呈现出垄断寡头的诸多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大型平台企业为了进一步实现提高市场份额,打压竞争对手的目的,纷纷强制性各自平台上的商家在不同的平台间进行“二选一”,也就是平台仅允许商家在一个平台上提供产品和服务,剥夺商家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力。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类似行为进行了约束,但是由于平台掌握着流量入口等重要资源,这种行为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根除。另外由于我国目前特殊的市场环境,商家过度依赖平台渠道,所以在平台这种无理要求下,商家甚至面临的只能是“没有选择”的窘境。“二选一”现象在电子商务平台中更为普遍,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是以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现状为基础,结合“二选一”现象,在霍特林(hotelling)模型的基础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商家是否有自主选择平台的权力,构建了一个消费者、平台、商家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二选一”现象对消费者效用、商家效用、平台收益的影响。通过研究发现,“二选一”行为降低了单归属消费者的效用,降低了多归属消费者的效用;“二选一”行为对于单归属商家的效用没有影响,降低了多归属商家的效用。另外,尽管“二选一”由平台发起,但是在市场均衡状态下,“二选一”降低了平台的收益,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市场不均衡,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二选一”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大型平台的福利,损害了小型平台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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