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7篇关于补充责任的计算机专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补充责任的7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补充责任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相应的责任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补充责任的7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补充责任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相应的责任,责任模式,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传统侵权法视域下,安保义务人的安保责任限于补充责任。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一反常态,不再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是将其表述为“相应的责任”,以应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多元化的因果关系。囿于该款过度的抽象,事实上的漏洞随即生成,学界就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分歧颇大;立法的漏洞也引起了司法的混乱,致使法官在认定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问题上裁判各异,影响了规范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电商平台及其安保义务的特殊性,着力探讨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具体责任形式。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与类型。安保义务的范围及类型,与违反义务的责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电商平台责任的轻重程度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因而在研究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形态时,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检视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方面,文章从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审核义务的区别、安保义务的内容具体化标准着手,限定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文章通过考察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类型归属,明确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重于传统的场所经营者。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一元责任承担模式的不可操作性。一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单一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四种情形。首先,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考察适用单一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并得出否定结论;其次,审视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连带责任模式的合理性,指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适用单一的连带责任有害于电商经济的发展;再次,考察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按份责任模式的妥适性依据,明确单一的按份责任存在原因力判断上的局限性;最后,检视部分学者提出的部分连带责任模式,指出部分连带责任模式下“违法性差异说”并无“用武之地”,部分连带责任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多元责任模式。多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与民事责任范畴内的多元责任两类。一方面,探究了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模式的应然效果,并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指出该模式并不具有说服力,而“相应的责任”应属多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剖析了学界既有多元民事责任模式的解释合理性,多元民事责任模式包括补充与连带、补充与按份、按份补充与连带三种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发现该三种模式均难以解释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应然模式,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二元模式。借助类型化的思路考察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问题,经案例归纳总结,将电商平台的服务领域分为特殊领域(乘运服务领域)与普通领域(非乘运服务领域),并分别证成两种领域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及具体规则适用,即特殊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按份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相应的责任,责任模式,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传统侵权法视域下,安保义务人的安保责任限于补充责任。然《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一反常态,不再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具体形式,而是将其表述为“相应的责任”,以应对复杂的案件事实和多元化的因果关系。囿于该款过度的抽象,事实上的漏洞随即生成,学界就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究竟应承担何种责任分歧颇大;立法的漏洞也引起了司法的混乱,致使法官在认定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问题上裁判各异,影响了规范适用的统一性。本文立足于电商平台及其安保义务的特殊性,着力探讨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具体责任形式。文章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与类型。安保义务的范围及类型,与违反义务的责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电商平台责任的轻重程度及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因而在研究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形态时,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检视是须解决的首要问题。一方面,文章从电商平台安保义务与审核义务的区别、安保义务的内容具体化标准着手,限定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文章通过考察电商平台安保义务的类型归属,明确电商平台的安保义务重于传统的场所经营者。文章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一元责任承担模式的不可操作性。一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单一的补充责任、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四种情形。首先,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考察适用单一补充责任的可行性,并得出否定结论;其次,审视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连带责任模式的合理性,指出连带责任过于严格、适用单一的连带责任有害于电商经济的发展;再次,考察部分学者主张的单一按份责任模式的妥适性依据,明确单一的按份责任存在原因力判断上的局限性;最后,检视部分学者提出的部分连带责任模式,指出部分连带责任模式下“违法性差异说”并无“用武之地”,部分连带责任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文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的多元责任模式。多元责任模式主要包括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与民事责任范畴内的多元责任两类。一方面,探究了超越民事责任范畴的多元责任模式的应然效果,并运用文义、体系、目的等解释方法,指出该模式并不具有说服力,而“相应的责任”应属多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剖析了学界既有多元民事责任模式的解释合理性,多元民事责任模式包括补充与连带、补充与按份、按份补充与连带三种模式。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发现该三种模式均难以解释电商平台的安保责任。文章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电商平台安保责任的应然模式,即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二元模式。借助类型化的思路考察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问题,经案例归纳总结,将电商平台的服务领域分为特殊领域(乘运服务领域)与普通领域(非乘运服务领域),并分别证成两种领域中电商平台的责任形态及具体规则适用,即特殊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普通领域中的电商平台违反安保义务应承担按份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认定——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追偿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电子商务行业高速发展。我国于201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该法的出台结束了电子商务平台野蛮发展的历史。《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特征使得该法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特别是《电子商务法》第38条1第2款中的“相应的责任”之表述内涵不清晰、不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受损从而承担的具体责任形式认定以及选择等难题存在争议,进而影响了法院裁判。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问题是一个具有研究价值的现实问题。2基于上述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主要是探讨《电子商务法》出台的背景下,电子商务行业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制,但该法第38条第2款存在实务适用难点。以该难点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所提到的“相应的责任”的理论释义并不一致,判决说理中甚至被一带而过,造成该规定未彰显其应有的实践价值。作者分析了目前司法实践当中“相应的责任”的相关判例,分别以“《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与“《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关键词检索相关案例并进行分类。从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这个角度,通过分析司法观点有分歧的案例,可以较为明显地看出《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司法适用较少,且在为数不多的适用案件中,不同地区和不同审级的法院对该责任的具体形态认定也不一致,不论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抑或者按份责任都有判例支持。故作者基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的立法争议,并结合司法实务,可以看出若不能将“相应的责任”的认定具体到某种责任形态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利于法律的稳定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先结合《电子商务法》第9条3,对如今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与特征进行分析,分析其与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何区别;其次兼顾论述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含义,分析电商交易三方的法律关系。结合上述所论,阐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由于已非纯粹中立性,其不仅有营利的权利,更要有维护线上正常秩序的义务。继而解读《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下的电商平台经营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阐述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性和标准的特殊性,进而论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价值在于责任构造。第三部分聚焦于“相应的责任”的具体形态的分析,基于民法体系同一,“相应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然后结合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分析得出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其次,根据前述的理论研究与相关的规范性条文,分别讨论在平台内经营者不同过错的前提下,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若平台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是故意时,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98条4第2款所要求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具有追偿权,即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并不会违背“自己责任”,且有利于保护三方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也可以防止真正侵权人逃脱承担责任;若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主观过错皆为过失,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5即“相应责任”为按份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无追偿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安保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营者,安保义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现行法首次将安保义务扩展到了线上交易领域,也是初次将现实空间的安保义务运用到网络这一虚拟空间,这体现该理论发展的与时俱进,通过对安保责任的理论依据分析,可以得出安保责任的设立符合法理之内涵与现实之需要。电商平台的经营者作为平台的控制管理者,是风险的开启主体与监督主体,作为平台经营主体其对平台内入驻商家的信息资质审核义务,是安保义务的重要体现。平台经营者的安保义务也应当是具有一定标准与限度的,平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标准应当相较于普通主体而言更高,其理当尽到一个理性、谨慎的平台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现行法中对于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并不是十分清晰,仅规定为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后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相应的责任”到底为何种责任并没有说明,这致使法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对于安保责任的承担形式出现争议。争议主要集中于该种“相应的责任”之责任形态到底属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亦或是按份责任的哪一种。平台内经营主体是导致消费主体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主体,而平台经营主体违反的安保义务仅仅可以视为是对于消费主体权益受损之事实提供了一种产生的机会,故本文支持其责任形式为补充责任之观点,并认为此种补充责任是平台经营主体由于安保义务所产生的自己责任,不可转嫁责任进行追偿。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论证,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己经涉及日常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维权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环节的主导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降低网络交易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内部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但该规定内容不明确降低了审核义务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建构进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先进行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和欧盟对审核义务不同的规制模式,再对国内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进行综述。第二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由于审核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存在审核义务主体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核义务的内容不明确,违反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审核义务受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控义务理论的限制存在适用空间狭小的困境。第三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建构中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特征,从传统学说视角转为以功能主义视角确定审核义务主体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违反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以时间进度为划分标准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进行细化,审核标准从静态形式审核转变为动态的实质审核,具体分为事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适格性审核,事中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主动审核,事后对消费者反馈通知的审核三个阶段。第四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部分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须通过借助客观证据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格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将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在他营业务中违反审核义务的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损害后果的论证,为平衡电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违反审核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第五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立法者原意和审核义务的内容确定具体解释路径。第一部分论证在技术聚合平台模式中,当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因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遭受损害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地位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凭借平台数据优势主动介入消费者交易过程构成帮助侵权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论部分,结合全文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要结合理论建构中所有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从《电子商务法》第38条看食品外卖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侵权行为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已是当今推进商业创新变革的主要形式。中国相对于欧美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已有后来者居上的趋势。以往并无电商法律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发生电子商务纠纷情况下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如何履行义务并且承担责任的规定。司法机关往往通过参考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但《电子商务法》自实施以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产生了相当广泛的影响。目前涉及电子商务的各法律性质不同。本文采用《电子商务法》之概念,将法律主体称之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首先,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之立法形成过程进行推宗明本,论述相关包括立法背景、宗旨、意义。对于第38条中涉及的食外电商平台经营者之基本内涵、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特殊法律地位、多种法定义务笃而论之。第38条共两款,该法首先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必要措施之义务,对其未履行之行为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次,特定情形下要求履行审核义务或安保义务,如果为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规定为司法审判活动提供了参考适用的依据。此处“相应的责任”属于折中的表述,第一为了搁置争议,第二为了给未来各种情形以广阔的解释空间。梳理《电子商务法》第38条,食品外卖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需要通过界定其法律地位、履行法定义务及分析相关法理基础等,分情况认定:第一款义务未履行义务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款未对资质的实质性信息审查时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承担连带、按份或者补充责任。探究第38条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性地提出食品外卖平台侵权责任承担的几点对策建议。建议主要包括明确法律适用、明确证明责任的分配及责任类型等,以此避免基于平台经营者在食品外卖交易中交易主体互相推诿,权责不清的状况,维护消费者利益。

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的论证,补充责任,连带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商平台)己经涉及日常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电商平台蓬勃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维权问题。电商平台经营者作为网络交易环节的主导者需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降低网络交易风险,维护消费者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内部经营者资格的审核义务,但该规定内容不明确降低了审核义务司法适用的可操作性。本文从解释论的角度对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承担侵权责任的建构进行研究,以期在司法实践中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新的救济途径。全文共分为五章以及结论。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介绍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文献综述部分先进行比较法研究介绍美国和欧盟对审核义务不同的规制模式,再对国内的主流观点和学术争议进行综述。第二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由于审核义务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体系,存在审核义务主体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核义务的内容不明确,违反审核义务的法律后果不确定等问题。在司法实践方面,审核义务受安全保障义务和监控义务理论的限制存在适用空间狭小的困境。第三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建构中的考量因素。第一部分通过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环节中的法律特征,从传统学说视角转为以功能主义视角确定审核义务主体范围。第二部分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兼具公法与私法的性质,违反审核义务需要对消费者承担侵权责任。第三部分以时间进度为划分标准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核义务进行细化,审核标准从静态形式审核转变为动态的实质审核,具体分为事前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适格性审核,事中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品与服务安全性的主动审核,事后对消费者反馈通知的审核三个阶段。第四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部分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对于过错的认定须通过借助客观证据判断电商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合格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第二部分将违反审核义务侵权行为类型划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帮助侵权行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自营业务中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是直接侵权行为,在他营业务中违反审核义务的行为给平台内经营者的直接侵权行为创造了机会与条件是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第三部分是对损害后果的论证,为平衡电商行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将违反审核义务造成损害后果限制在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范围之内。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的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因果关系。第五章研究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的责任形态。通过对《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相应的责任”进行类型化分析,结合立法者原意和审核义务的内容确定具体解释路径。第一部分论证在技术聚合平台模式中,当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因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遭受损害时需要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第二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保持技术中立地位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第三部分论证当电商平台经营者凭借平台数据优势主动介入消费者交易过程构成帮助侵权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结论部分,结合全文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具体责任形态要结合理论建构中所有考量因素进行具体分析确定。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毕设货栈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55660.html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