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推荐6篇关于独家交易的计算机专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独家交易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独家交易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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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独家交易,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屡见不鲜,电商平台的行为打破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2017年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2021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我国规制平台垄断行为已经走过了4年的时光,电商平台垄断行为逐渐被国家重视,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电商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等特点,使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更为复杂。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效应,但是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磨损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此,无论是从消费者角度还是从企业、社会经济的角度,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实属必要。目前,尚不存在因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而形成的诉讼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法律也仅有《反垄断法》以及2021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在规制平台垄断行为上存在法律不健全以及实践经验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反垄断法》关于互联网经济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空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较为模糊,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第二,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正当事由认识不全面,平台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成为裁判过程中一大难点;第三,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均败诉,其主要原因是原告举证责任过重,次要原因则是证明标准模糊;第四,实践中还存在着独家交易行为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如执法机构监管不到位,对权利人的救济存在着缺位的情况。要解决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过程中的问题,还应回归电子商务经济的特性。笔者建议,结合电子商务经济的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规制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第一,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定,构建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使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有法可依;第二,以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目的及结果分析平台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确定电商平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可以免于处罚;第三,采用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规则,明确权威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并强化证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第四,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优化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构建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独家交易行为中被侵权人的利益。

互联网平台企业独家交易的反垄断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独家交易,市场支配地位,合理原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深入千家万户,也因此各种电商平台都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而其中诸如淘宝、京东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又在众多的电商平台中脱颖而出,市场份额大量由某个互联网平台占据,从而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这就必然会导致一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出现,本文针对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选取了一个较小的切入点即互联网平台企业独家交易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能够提出有效的调整方法。我国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规制主要集中于《反垄断法》的研究之中,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起步时间很晚,所以非常不完善,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仅仅只是在法条中进行了说明,而且适用范围较窄,往往只能直接应用到传统经济的单边市场中,而对于互联网经济并没有考虑其特殊性做出相应规定。同时,独家交易行为作为《反垄断法》中十分细小的部分,在法条中的介绍更可以说是一笔带过,因此我国的法律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独家交易行为这一部分可以说是一个空白。但是现实情况是,互联网平台在消费者的交易消费中,不再是微不足道的一部分,而成为了主力,许多人甚至已经不在选择逛街消费,而是把网站购物作为自己消费的主战场。消费者的购物倾向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的地位,消费者导向性最高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自然而然会成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而为了利益最大化,具有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往往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弱化对手,加强自身优势,而在这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中,最为常见的就是独家交易,独家交易行为在传统企业策略中往往表现为签订独家协议,或者是利用自身市场支配地位迫使其他企业仅可以同其进行交易,往往会进行合同的签订,因此在辨别过程中较为简单,但是在互联网平台企业实施独家交易行为时,并不一定会有明显的独家交易行为表示,也可能会以自身较强的创新技术来逼迫交易对象进行“二选一”。因此,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是一个较为艰巨的任务,但同时也是一个必须去尽快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从独家交易行为的研究背景入手,系统探讨了研究互联网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现实紧迫性,并介绍了国内外相关法律研究,以期在其中找到予以借鉴的观点。然后笔者对独家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的剖析,对其含义、特征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下独家交易的不同之处进行了介绍。再后,独家交易行为中包含滥用型独家交易行为,因此必然要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最后笔者对于当前违法性认定的原则进行了说明并对现代社会中应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独家交易行为提出了建议。

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独家交易,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是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实现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和条件。但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屡见不鲜,电商平台的行为打破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从2017年京东诉天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到2021年《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出台,我国规制平台垄断行为已经走过了4年的时光,电商平台垄断行为逐渐被国家重视,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逐渐成为社会焦点问题。相较于传统垄断行为,电商平台具有双边市场、网络外部性、消费者锁定效应等特点,使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更为复杂。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积极效应,但是最终会损害消费者福利,磨损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鉴此,无论是从消费者角度还是从企业、社会经济的角度,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实属必要。目前,尚不存在因电商平台实施独家交易行为而形成的诉讼判决,能够有效规制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法律也仅有《反垄断法》以及2021年出台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这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在规制平台垄断行为上存在法律不健全以及实践经验缺位的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反垄断法》关于互联网经济垄断行为规制存在空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独家交易行为的认定较为模糊,规制独家交易行为缺乏健全的法律规定;第二,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正当事由认识不全面,平台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成为裁判过程中一大难点;第三,互联网反垄断案件均败诉,其主要原因是原告举证责任过重,次要原因则是证明标准模糊;第四,实践中还存在着独家交易行为责任体系不健全问题,如执法机构监管不到位,对权利人的救济存在着缺位的情况。要解决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过程中的问题,还应回归电子商务经济的特性。笔者建议,结合电子商务经济的特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实现规制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第一,完善《反垄断法》中关于规制平台垄断行为的规定,构建包括《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的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使规制平台垄断行为有法可依;第二,以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目的及结果分析平台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确定电商平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可以免于处罚;第三,采用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规则,明确权威机构提供的市场主体信息在证据规则中的地位,并强化证明标准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第四,加强对垄断行为的责任追究,优化电商平台反垄断监管机制,构建反垄断法公益诉讼制度,保障独家交易行为中被侵权人的利益。

独家交易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以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为研究对象

这是一篇关于独家交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纵向垄断协议,平台经济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本文以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现象为研究起点,提出电子商务平台迫使平台内商家“二选一”的行为涉嫌排除限制竞争,应当受到法律规制,且该行为需要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内。但反垄断法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界定并不清晰,在规制该行为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均有适用可能性,由此产生了规则交叉,带来了反垄断法适用难题。要解决规则交叉的问题,需要从法学理论及经济分析两个方面入手。本文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理论及纵向垄断协议理论为依据,结合互联网经济之下电子商务平台的特征,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路径进行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问题引入,提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应当受到反垄断法规制。首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这一商业现象进行介绍,对2013年至2018年有代表性的电商平台“二选一”事件进行梳理,从平台经济学角度分析该商业现象产生原因,总结该行为基本特征,限定本文所讨论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范围。其次,明确“二选一”行为规制的必要性,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框架,得出《反垄断法》相比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在该问题上更具有科学性与适用性,应当适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2)提出核心问题,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发生交叉,给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带来了困难,阐述了规则交叉的意义及研究路径。(3)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视角,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及法律规则适用分析,得出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中,可以适当弱化支配地位的认定,更多关注市场势力及行为结果,来判断滥用行为的限制竞争效果的结论;另外,本部分结合美国平台经济及网络效应的典型案例,总结双边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促进竞争效果及排斥竞争效果的分析路径,类比得出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方面的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则的分析方式。(4)从纵向垄断协议视角出发,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经济分析及法律规则适用分析,得出在何种情形下该行为适用垄断协议的分析框架;梳理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结合欧洲和美国对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方式,得出纵向垄断协议在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方面的适用模式。(5)构建我国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分析路径。首先,需要针对特定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不同特征,结合前文所提供的判断标准,判断该行为符合何种行为的法律要件,即明确该行为属于滥用行为还是纵向垄断协议行为;其次,对该行为采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比较该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和促进竞争效果,进一步判断反垄断法应当如何适用。最后,得出结论,面对新兴的经济现象,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与纵向垄断协议规则交叉时,应当根据不同行为的不同特征,结合不同反垄断理论的分析路径进行综合考量,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经济领域的实践提供有益支持。

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伴随网络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经济风起云涌,电子商务迎来新风口。采用虚拟购物平台方式经营的电商经营者,依靠不断积累的消费者资源,使得具备规模的各大电商平台互相打压的局面出现。这也表明了,电商经济随着最初不断的发展和逐渐的融合,慢慢的从自由竞争模式演变为了垄断竞争模式,因此逐渐出现了很多电商平台经营者进行独家交易的现象。近年来,为了顺应经济时代的发展,更好的制止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的现象,国家机构不断出台了很多对应的法律法规。尽管如此,平台经济领域独家交易行为依旧屡禁不止。因此,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的规制进行研究迫在眉睫。除绪论和结语部分外,正文主体部分共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概述。本部分首先对“传统独家交易”和“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的定义分别进行了说明,然后通过传统独家交易与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的对比,总结出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与传统独家交易分别在主体、强制方法和协议形式方面存在的不同。第二部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违法性分析。首先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的违法要件进行分析,判断电商平台独家交易行为有没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以及对竞争有没有造成实质损害。然后对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的违法性质进行具体分析,梳理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构成纵向垄断协议、不合理利用市场控制地位、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法律规制的现状。本部分首先分析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现状,发现有关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以及执法和司法规制面临的难题。第四部分——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法律规制的对策。首先借鉴国外对独家交易规制方面的经验,对我国现行电商平台独家交易法律法规及其相互之间在适用上存在的冲突提出完善的建议,其次对电商平台执法和司法规制方面提出完善的建议。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以类型化分析为进路

这是一篇关于反垄断法,电商平台,“二选一”,独家交易,分类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一种独家交易行为,即平台利用自身优势地位通过一定方式使得平台内经营者在多个平台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在网络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二选一”与传统经济领域的独家交易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平台主体的多端性与动态竞争性、行为手段的多样性及隐蔽性、用户锁定效应多发以及集聚效应增强。在传统商业竞争中独家交易是一种常见的手段与策略,但在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会产生双重竞争效果,损害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排斥市场中潜在竞争对手、提高市场壁垒、排除或限制竞争等负面效应,决定了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和隐蔽性的趋势,若不加区分笼统地将其套用现行反垄断法律法规上有关某一行为外观要件的规定,将忽视对行为及效果的综合性考察。通过分析行为人的实施目的与能力来源,将平台“二选一”行为分为三类:双方基于协议安排实施的合意型“二选一”、单方基于市场力量实施的强迫型“二选一”以及市场力量+协议安排实施的竞合型“二选一”。规制合意型“二选一”以认定双方达成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为前提,随后需经合理分析是否适用豁免。规制强迫型“二选一”以行为人达到一定市场力量为前提,需要界定市场,再结合其他因素认定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竞合型“二选一”以确定是否存在竞合为前提,还需明确法条竞合时如何选择的问题。通过对当前立法与执法现状的系统考察,结合平台“二选一”的不同类型,电商平台“二选一”当前规制的不足之处包括:第一,在纵向垄断协议框架下规制合意型“二选一”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兜底条款”适用困难以及豁免制度过于空泛,难以为其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的问题;第二,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框架下规制强迫型“二选一”存在相关市场以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失灵,而不能涵盖平台全部强迫型“二选一”的问题;第三,在规制竞合型“二选一”时,存在如何在纵向垄断协议制度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二者中做出选择的问题。在明确规制困境所在后,结合域外实践与我国实际情况,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难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化解: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层面,可以考虑完善合意型“二选一”的纵向垄断协议规制制度,包括健全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规制以及明确并细化纵向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还可以考虑充实强迫型“二选一”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包括改进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健全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在反垄断法的适用层面,需要厘清竞合型“二选一”的反垄断法适法路径,确定选择适用纵向垄断协议制度或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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