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义务内容,义务限度,责任类型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法》第38条所设立的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保障平台经济有序发展的健康生态具有积极意义,其不仅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一般性保护义务,并可纾解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危险。但与此同时,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范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条文理解与适用方面的问题。以适用于线下实体交易场所的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为参照,可以发现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前者不仅在义务主体与适用场景上具有相似性,且两者还共享收益风险一致、危险控制、社会成本和信赖利益等法理基础。然而,若仅依据制度本体及其法理基础的相似性推导出两者在规范解释与适用上亦应相同的结论,恐难以令人信服。基于类型化视角下的案例梳理可知,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三个面向上的问题;当然,在司法案例与学术文献的辅助下,作为回应前述问题的答案也得以浮出水面。首先,在内容面向上,平台经营者在履行资质审核义务后,是否无需履行其他义务?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绝不仅仅局限于普通的资质审核义务,而应涵盖交易全过程的事前风险防范、事中风险排除、事后风险救助三种义务。在限度面向上,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何在?尽管很难划定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界线,但比例原则、成本收益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融入,可使得平台经营者在具体场景中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加趋于合理。在责任面向上,当平台经营者未能履行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时,“相应的责任”应解释为何种具体法律责任?事实上,“相应的责任”应是动态、多元的,在具体个案中,其可能涵盖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态。
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法律问题,海上运输,海上保险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航运业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古老行业,对国家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传统上,海上货物运输需要经过托运人和承运人反复磋商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进行,磋商的方式可能是面对面的,也可能是通过电话、电传等方式。如果是租船运输往往会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如果是班轮运输基本是在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但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进步,特别是电子商务在日常零售业取得巨大成功以来,航运业也因此迎来一次重大历史变革,传统的海运订舱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航运电商平台出现的时间并不长,但与其有关的法律问题却暴露无遗,实践中也发生了相应的纠纷。本文从与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中选取平台经营者法律地位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问题为视角,根据海商法、合同法、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践中有针对性的案例,系统地分析国内现有主流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相关法律问题。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共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是航运电商简介,主要阐述航运电商相关概念、产生背景和航运电商平台的分类,同时以一起案例为切入点引出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第二章是根据航运电商平台在海上货物托运业务中的作用,分析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分别从居间人、承运人和行纪人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第三章是对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保险业务中法律地位的研究,由于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保险业务中属于辅助人,故本文分别从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两个角度分析、论证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问题。此外,无论是在运输中还是在保险中,平台经营者起码都属于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所以这也是本文分析问题的一个角度。第四章是在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基础上,总结航运电商平台经营者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并针对这些法律风险提出几点改进经营的建议。
电商平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研究——以“某拉拉侵权责任纠纷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我国2018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该法首次系统地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予以了明确规定,由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未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相应的责任”的这一宽缓的措辞,体现了立法者在当前社会发展大环境下的价值取向,蕴含着电商行业各参与方的利益考量。《电子商务法》的这一举动,使得平台方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和责任得到了清晰准确规定,为我国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平台方的行为规范起到了促进作用。《电子商务法》中平台责任被大幅度强化,至少规定了电商平台的33项义务,就数量上来说远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但在实务中,如何界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形态,仍需进一步明晰。安全保障义务自设定之初就无法以十分明确的范围指引确定其具体内涵,模糊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律的漏洞兜了底,同时也因其不确定性导致了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或多方遭受了不应遭受的损失。本文立足于《电子商务法》出台的现实情况,在第一章中通过对《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相关案例的处理意见进行分析,明确电子商务领域平台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第二章中,进一步分析平台方的责任承担形式,论证《电子商务法》中“相应责任”这一规定的合理性,以寻求交易各方的利益平衡;同时,在第三章中分析以往立法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对往后的立法与执法活动提出完善建议,为电子商务这一新兴领域的蓬勃发展添砖加瓦。
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之认定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其对平台内电子商务交易的依赖程度呈正相关,因此平台定位侧重点不同,注意义务也不同。从平台的业务侧重出发,对社交电商进行分类,据此可以分为“社交+”型、“电商+”型以及“社交&电商+”型。不同类型的平台在承担责任时所适应的标准不应毫无差别,因而在对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业务侧重点,针对不同业务侧重点的平台形成不尽相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采“共同侵权理论”,然而该理论相较于间接侵权理论,缺乏一定的正当性、妥适性以及可操作性,故采间接侵权理论更益于解决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问题。作为典型案例,“立白诉拼多多案”以及“快手案”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即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不明、注意义务范围过窄以及“通知——删除”规则误用。美国将社交平台与电商平台规定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对其侵权责任认定也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在社交平台中,平台不因平台内的言论或者活动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与此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管控”职能;在电商平台中,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则通过“避风港规则”进行确认。欧盟在《版权指令》第17条中迂回地引入“过滤义务”,根据该规定,平台经营者不仅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也需证明自己曾尽力寻求获得授权但未果,还要尽行业内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以使得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被他人获取、传播,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平台经营者才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不因平台内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而被认定构成间接侵权。在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后,基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可通过理论、立法、司法三条路径进行完善。在理论路径上,应当引入间接侵权理论替代共同侵权理论;在立法路径上,首先应当明确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其次要厘清平台与直接侵权人的法律关系,最后可以审慎引入“过滤义务”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配套制度;在司法路径上,首先应当细化对平台经营者“过错”的判断标准,其次应当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只有在分析确定平台不具有过错,履行了注意义务并且保持中立立场时,才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之认定
这是一篇关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间接侵权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与其对平台内电子商务交易的依赖程度呈正相关,因此平台定位侧重点不同,注意义务也不同。从平台的业务侧重出发,对社交电商进行分类,据此可以分为“社交+”型、“电商+”型以及“社交&电商+”型。不同类型的平台在承担责任时所适应的标准不应毫无差别,因而在对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其业务侧重点,针对不同业务侧重点的平台形成不尽相同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目前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采“共同侵权理论”,然而该理论相较于间接侵权理论,缺乏一定的正当性、妥适性以及可操作性,故采间接侵权理论更益于解决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认定问题。作为典型案例,“立白诉拼多多案”以及“快手案”体现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存在以下不足之处,即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不明、注意义务范围过窄以及“通知——删除”规则误用。美国将社交平台与电商平台规定于不同的法律之中,对其侵权责任认定也采取了不同的判断标准。在社交平台中,平台不因平台内的言论或者活动而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与此同时还享有广泛的“管控”职能;在电商平台中,平台经营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则通过“避风港规则”进行确认。欧盟在《版权指令》第17条中迂回地引入“过滤义务”,根据该规定,平台经营者不仅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也需证明自己曾尽力寻求获得授权但未果,还要尽行业内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以使得未经授权的作品不被他人获取、传播,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平台经营者才可以获得责任豁免、不因平台内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而被认定构成间接侵权。在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后,基于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对于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认定可通过理论、立法、司法三条路径进行完善。在理论路径上,应当引入间接侵权理论替代共同侵权理论;在立法路径上,首先应当明确社交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定位,其次要厘清平台与直接侵权人的法律关系,最后可以审慎引入“过滤义务”并结合我国国情建立配套制度;在司法路径上,首先应当细化对平台经营者“过错”的判断标准,其次应当合理使用“避风港规则”,只有在分析确定平台不具有过错,履行了注意义务并且保持中立立场时,才可适用“避风港规则”判断其是否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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