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互联网交易在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对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仅仅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依靠电商平台自身的规则来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从效果来看并不佳。因此,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刷单现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处理这一违法犯罪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刷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介绍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分类、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则对网络刷单的规制现状,明确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必要性,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有关实务与理论的争议问题对财产型刷单行为、信誉型刷单行为以及组织刷单行为进行分析,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构成的罪名。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网络背景,现有罪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无需设立新罪专门规制。
“网络刷单”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提升,在互联网领域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势头,人们实现了“线上消费”和“线下购物”活动的无缝对接,传统的商业营销手段对网络环境发展的影响呈现出了纷繁的形式,与规模庞大复杂以及分工明确的灰色甚至黑色产业链同时出现的是对网络交易市场以及交易秩序的极大破坏和扰乱。其中“网络刷单”这一行为最为典型。所谓网络刷单是指经营网店的店家为了提高销量、提升店铺的荣誉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进而进行刷单炒信的行为;同时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优势,雇请了大量的刷客对同行竞争者进行恶意的评价,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经营行为。在种种网络不正当营销行为中,消费者和专家学者们开始注意到了越来越严重的刷单行为,怎么去规制网络刷单、以及怎样去减少刷单行为已经成为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也纷纷制定内部规则予以打击,经济法和行政法对此态度则体现在修改一些条款去对其严惩,同时,网络刷单的严重性也进入了刑法的视野和引起了刑法的关注,因此,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两起典型刷单案件的出现使得刷单行为冲破“最后一道防线”进入刑法视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可以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一般预防角度以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将刷单行为纳入刑法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就目前我国刑法而言,对于网络刷单行为还没有有效的规制方法,故笔者发现,就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适用方面,司法实务界以及理论界都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我国理论界有学者主张对虚假广告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进行扩大化理解以期适用于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也有学者对破坏经营罪和非法经营罪的解释来认定网络刷单行为,但是笔者认为这两种规制路径都有欠缺的地方。因此,笔者在对刷单行为作一般考察后,再从分析两起网络刷单行为案件着手,评析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以借鉴的外国的经验,再从立法方面增设妨害业务罪合理性的相关建议,以此期望能够通过本篇论文能够为司法实务的工作者在以后处理相关的案件时能有参考价值。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互联网交易在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对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仅仅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依靠电商平台自身的规则来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从效果来看并不佳。因此,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刷单现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处理这一违法犯罪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刷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介绍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分类、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则对网络刷单的规制现状,明确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必要性,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有关实务与理论的争议问题对财产型刷单行为、信誉型刷单行为以及组织刷单行为进行分析,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构成的罪名。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网络背景,现有罪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无需设立新罪专门规制。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互联网交易在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对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仅仅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依靠电商平台自身的规则来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从效果来看并不佳。因此,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刷单现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处理这一违法犯罪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刷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介绍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分类、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则对网络刷单的规制现状,明确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必要性,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有关实务与理论的争议问题对财产型刷单行为、信誉型刷单行为以及组织刷单行为进行分析,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构成的罪名。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网络背景,现有罪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无需设立新罪专门规制。
“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研究——以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等三个案例为视角
这是一篇关于“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崛起,“刷单炒信”行为逐渐开始集团化、规模化、产业化,隐蔽化,已不再是单纯的偶发行为。它宛若市场经济中的一颗“毒瘤”,愈演愈烈,屡禁难绝。从目前的规制现状来看,行政法、民法以及行业自治规则等手段已不足以将这颗“毒瘤”连根拔起。由于我国的现行刑法尚未对该行为作明确规定,实务界和理论界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定性存在很大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将“刷单炒信”行为入罪是通过个案将刑法暂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司法犯罪化;有的学者却认为,“刷单炒信”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和网络犯罪的性质,必须诉诸刑罚。在探讨“刷单炒信”行为刑法定性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对行为本身进行研究,明确该行为的基本性质,才能在此基础上解决其定性问题。本文的结构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引入并简要介绍杭州李某非法经营罪案、南京董某、谢某破坏生产经营罪案以及阿里巴巴与杭州简世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笔者通过对上述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归纳出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问题,即“刷单炒信”行为性质,“刷单炒信”行为应否入罪以及“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三个问题,然后引出本文第二章对案例争议焦点问题的法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对三个案例共同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相应的法理分析。笔者分别从“刷单炒信”行为性质的厘清、“刷单炒信”行为的入罪探讨、“刷单炒信”行为的罪名认定三个方面对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并详细地阐述自己所持观点的理由及论据,为后文得出的研究结论及启示作了铺垫。第三部分,笔者归纳出自己的研究结论及启示。笔者通过分析论证认为,“刷单炒信”行为既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又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其他同类经营者以及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还构成对其他同类经营者及其他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从法律性质上讲,“刷单炒信”行为属于兼具行政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复杂行为。由于“刷单炒信”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日益凸出,那些从中获利巨大者以及严重扰乱网络交易秩序、破坏社会信用体系,严重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者,从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其他的规制手段已明显不足以将其遏制,确有入罪的必要。因此,笔者主张将“刷单炒信”行为入罪。此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由于正向“刷单炒信”行为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也不属于“其他的非法经营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较之非法经营罪,将正向“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更为妥当;由于反向“刷单炒信”行为不属于物理暴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6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因此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较之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反向“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更为合适。在此基础上,笔者针对三个争议焦点问题,得出自己的研究启示。一是要正确地界定“刷单炒信”行为;二是要明确“刷单炒信”行为入罪的标准;三是要正确地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定罪;四是多元共治模式探寻。
反向刷单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向刷单,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定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第一个百年计划的顺利实现,全面融入建设小康社会,使得我国各族人民的物质和精神素养日益改善,人均国内生产总之也达到了质的飞跃。电子商务交易逐渐走入大众的视野,且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重大的产业链,不少商家跟随科技发展赚到了时代的红利。然后随着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发展,法律的滞后性也逐渐体现出来,许多新时代犯罪手法并没有在立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如刷单行为就是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滞后性,基于立法漏洞所进行的破坏市场秩序与私人财产的不法行为。在当下互联网交易时兴的年代,刷单行为已经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研究如何对此类行为进行一个有效的规制,成为大部分电商平台的一个热门内容。对于刷单这种不法行为,几乎所有的大型线上交易平台都有着自己的惩罚方案,如“淘宝规则”,“京东商城规章”都对这种虚假评价做出了规定。国家层面也对刷单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立法的调整。然而随着越来越多复杂的刷单情况出现,如果单单机械化理解现有的法条,将不足以规范整个网络市场。现阶段必须加强网络领域犯罪的研究,顺应时代发展,对以往的法律解释做出变通。所谓反向刷单行为就是一种泛指行为人通过利用互联网或者电商平台对虚假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处罚的方式和机制,大量地购买了商家的产品、服务,并都评价了好评,使得电商平台确认了一个商家可能存在虚假的交易行为并对商家作出了处罚。进而导致竞争性商铺的搜索权限下降,影响了竞争性商铺的顾客流量和购买数量,达到了非法竞争的主要目的。反向刷单行为究竟是否可以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理论界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反向刷单行为的危害性较大,容易造成人们对网络社会缺乏信任,特别是行为的出现使得信用可以用虚假的方式构造,从而扰乱网络市场的交易秩序,危害市场的安全和稳定。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猛发展,反向刷单行为的危害性必定成几何倍增之势,网络交易的信誉体制以及信誉体制保护下的合法商家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本文结合经典司法案例,充分阐述破坏生产经营罪在立法之初的适用情形和现如今进入第四次工业时代应当如何运用。通过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深度解读“其他方法”。随后可以总结出将反向刷单行为纳入破坏生产经营罪的适用条件与合理性。明确反向刷单行为的具体性质,可以使网络市场中对于商家声誉和财产这一方面的损害内容进行有效的规制,也可以及时纠正我国基于文义解释解读法条进行定罪量刑的弊端。使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精确认定反向刷单行为的性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买卖双方的权益。
反向炒信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向炒信,破坏生产经营罪,捏造并散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购平台的发展脚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愈发快速,其便捷的销售与购物模式更是为我国脱贫攻坚事业的成功添砖加瓦,使其成为不容忽视的新式经济发展力量。实体经济的经营需要人流量的支撑,相应平台经济也需要各种数据的经营,存利而必争,这样必然会催生各商家之间不良竞争行为的产生,反向炒信便是其中一种方式。其指的是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通过自己或者雇佣他人大量购买商家商品,在收到货后恶意退款,以造成商家刷单炒信的假象,使电商平台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商家存在虚假交易而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的行为。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加之各学者因探讨视角不一对兜底条款的解释路径存在差异,致使学界对反向炒信的行为定性尚未达成一致,在刑法罪名的适用问题上也存在不同见解,为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如何进行正确处理仍需进一步探讨。本文选取实践中的司法案例,通过对具体反向炒信案件的行为定性进行法理分析,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在钟某某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行为性质的分析以及对罪名的适用问题上。首先通过探讨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寻求合理解释路径对“其他方法”进行适当扩张解释,得出其是对支撑生产经营的内部基本资料进行毁坏,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并结合反向炒信的行为模式及结果,由事实到规范,再由规范到事实,得出该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射程范围,并且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也不构成对生产经营的破坏,进而得出本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再者,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分析认定,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逻辑得出反向炒信中蕴含着构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在本罪的罪量标准尚未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仍需以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作为评价标准,从行为与罪量标准两方面对不能适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观点进行论述。综上,钟某某反向炒信的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做无罪处理,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
电商时代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以“恶意好评”为线索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时代,恶意好评,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解释,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的发展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新的平台和经营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价值空前提高,它们对于电商平台和商业经营者业务的开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因而有必要为它们提供刑法保护。但是刑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于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研究并不充分,并将一些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这种认定结论不仅有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不利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解释的更新。本论文以恶意好评案为线索,通过四个章节的论述,对这一案件的性质进行规范分析,并结合事实,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进行更新。在第一章中,作者对电商时代这一背景进行了分析,并结合背景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在电商时代尤其是电商平台中的异化进行了分析。分析的主要内容是电商平台中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产生机制和存在形式。在第二章中,作者对部分新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它们的危害性和行为模式。在此章中,作者对网络损害商誉行为的异化进行的分析,提出了电商时代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保护问题中的最大困惑——恶意好评行为。在第三章中,作者在对现有的关于恶意好评行为的认定结果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本章中,作者主要对将恶意好评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解构和批判。在入罪思路方面,笔者认为实质解释论是一种解释理念,它只是为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提供了理由,而为了通过目的解释和扩张解释得出妥当的解释结论,必须同时依靠其他解释方法。从我国刑法典的体系上来看,生产经营秩序并不是破坏生产经营罪特有的法益客体,破坏生产经营罪只是以侵害财产权或破坏生产资料的方式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而为了实现对生产经营秩序这一外延丰富的法益的保护,必须发现它在其他罪名中的体现。在第四章中,作者结合恶意好评行为的结果和手段之间的关系,从实质解释论出发对其进行了重新认定,认为其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在第五章中,作者结合前四章的分析结果,提出了自己的认定结论,认为恶意好评行为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并以此为线索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更新。作为行为对象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内涵和外延需要适应电商时代商业活动的发展,在电商平台中,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评价者不仅包括消费者,也包括了电商平台运营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当对这一事实作出回应,并据此对行为对象进行扩张解释。此外,此罪名的行为模式也应当作出相应的更新。第四章是对论文所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作者通过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解释的更新,构建了电商时代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的新模型,即“恶意评价行为”,并以此为电商时代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刑法保护提供了一种方案。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虚假广告罪,非法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使得线上购物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购物方式,互联网交易在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催生出了很多问题,比如各种形式的刷单行为。作为一种违反法律甚至构成犯罪的行为,刷单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更对电子商务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我国目前仅仅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依靠电商平台自身的规则来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但从效果来看并不佳。因此,为遏制愈演愈烈的刷单现状,有必要通过刑法来处理这一违法犯罪问题。鉴于此,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刷单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介绍网络刷单行为的主体、分类、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法律、规则对网络刷单的规制现状,明确刑法规制网络刷单的必要性,并结合司法案例中的有关实务与理论的争议问题对财产型刷单行为、信誉型刷单行为以及组织刷单行为进行分析,明确认定的标准和构成的罪名。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和网络背景,现有罪名足以规制网络刷单行为,无需设立新罪专门规制。
反向炒信的刑法定性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向炒信,破坏生产经营罪,捏造并散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购平台的发展脚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愈发快速,其便捷的销售与购物模式更是为我国脱贫攻坚事业的成功添砖加瓦,使其成为不容忽视的新式经济发展力量。实体经济的经营需要人流量的支撑,相应平台经济也需要各种数据的经营,存利而必争,这样必然会催生各商家之间不良竞争行为的产生,反向炒信便是其中一种方式。其指的是行为人出于不正当目的,通过自己或者雇佣他人大量购买商家商品,在收到货后恶意退款,以造成商家刷单炒信的假象,使电商平台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商家存在虚假交易而对其采取处罚措施的行为。由于现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加之各学者因探讨视角不一对兜底条款的解释路径存在差异,致使学界对反向炒信的行为定性尚未达成一致,在刑法罪名的适用问题上也存在不同见解,为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如何进行正确处理仍需进一步探讨。本文选取实践中的司法案例,通过对具体反向炒信案件的行为定性进行法理分析,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准确认定提供参考。在钟某某案件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对行为性质的分析以及对罪名的适用问题上。首先通过探讨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寻求合理解释路径对“其他方法”进行适当扩张解释,得出其是对支撑生产经营的内部基本资料进行毁坏,使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从而使生产经营无法继续。并结合反向炒信的行为模式及结果,由事实到规范,再由规范到事实,得出该行为不属于“其他方法”的射程范围,并且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也不构成对生产经营的破坏,进而得出本案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再者,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分析认定,结合本案行为人的行为逻辑得出反向炒信中蕴含着构成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但在本罪的罪量标准尚未具体明确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仍需以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作为评价标准,从行为与罪量标准两方面对不能适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观点进行论述。综上,钟某某反向炒信的行为因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应做无罪处理,通过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规定来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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