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篇关于B2C电商平台的计算机毕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B2C电商平台的5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B2C电商平台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新收入准则下B2C电商平台的收入确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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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B2C电商平台的收入确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收入准则,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计量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网络蓬勃发展的今日,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购”。而人们能够足不出户就轻松获取心仪的东西,这得力于各电商企业的成熟运营。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满足用户对商品品质和性价比的需求,电商的运营模式也在不断变化。然而原收入准则却难以满足电商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商业模式,各电商企业在应用收入准则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加快修订新收入准则的进程。经过多番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在2014年得已正式颁布。为保持与国际的趋同,我国财政部结合我国经济背景和特点,也修订了原收入准则,并在2017年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新收入准则对电商行业有什么影响,能否解决原收入准则下的问题?由于B2C是当今网购的主流模式,本文着眼于研究新收入准则对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四大B2C电商平台——天猫、京东、拼多多和苏宁易购(均已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在业务类型及其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的对比研究分析,得出B2C电商平台受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其他还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平台,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一方面,本文经过研究发现,新收入准则在B2C电商平台提供的广告营销业务、付费会员业务、客户奖励积分等业务的应用方面仍存在局限性,使得各电商平台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相应的会计处理仍然难以统一,因此建议有关政策制定者出台相关的细节指引。另一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根据自身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运用五步法模型,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以期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实务有所裨益。具体的建议包括:客户奖励积分应当区分是否与销售商品合同相关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广告营销业务应当根据定价方式区分展示类和效果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付费会员业务应当区分第三方平台的会员服务和电商平台自身提供的会员服务两项履约义务等。

新收入准则在电商平台的应用及影响研究——以京东和美团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新收入准则,B2C电商平台,O2O电商平台,收入确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在我国的经济社会中地位不断攀升。电商平台继承并发展了传统销售模式,由于电商平台经营复杂性,涉及各种各样的业务模式导致其收入核算没有统一标准,时常出现疑问,收入又是会计六要素中的重要构成要素,收入核算是否精准是财务报表使用者十分关注的话题。新收入准则是对旧收入准则的完善与补充,但并未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给出明确指引,因此电商企业的收入核算难题依旧没有彻底解决。因此,本文以京东商城(B2C)和美团外卖平台(O2O)为例,以小见大,通过这两家案例企业来研究电商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应用及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以此希望对国内2021年才实施新准则的电商企业有借鉴作用。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相关理论进行介绍,为后文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接着介绍了新收入准则产生的背景,及旧准则存在的困境和新准则的变化;其次介绍京东商城和美团外卖平台的基本情况及对新准则的应用情况;然后通过对两家案例企业具体应用的分析,总结概括电商行业在新准则下的应用,并分析受到的影响,分析新准则下电商企业在收入处理上仍旧存在的难点并提出适当建议;最后是对本文的研究总结以及展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知,收入准则的变更对电商企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微观上,统一了企业各类型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以及计量方式;宏观上,收入时点的提前,影响了企业的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也新增了两个报表项目。此外,还体现出新收入准则在电商企业收入方面存在的不足点。

新收入准则下B2C电商平台的收入确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收入准则,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计量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网络蓬勃发展的今日,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购”。而人们能够足不出户就轻松获取心仪的东西,这得力于各电商企业的成熟运营。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满足用户对商品品质和性价比的需求,电商的运营模式也在不断变化。然而原收入准则却难以满足电商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商业模式,各电商企业在应用收入准则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加快修订新收入准则的进程。经过多番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在2014年得已正式颁布。为保持与国际的趋同,我国财政部结合我国经济背景和特点,也修订了原收入准则,并在2017年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新收入准则对电商行业有什么影响,能否解决原收入准则下的问题?由于B2C是当今网购的主流模式,本文着眼于研究新收入准则对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四大B2C电商平台——天猫、京东、拼多多和苏宁易购(均已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在业务类型及其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的对比研究分析,得出B2C电商平台受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其他还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平台,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一方面,本文经过研究发现,新收入准则在B2C电商平台提供的广告营销业务、付费会员业务、客户奖励积分等业务的应用方面仍存在局限性,使得各电商平台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相应的会计处理仍然难以统一,因此建议有关政策制定者出台相关的细节指引。另一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根据自身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运用五步法模型,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以期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实务有所裨益。具体的建议包括:客户奖励积分应当区分是否与销售商品合同相关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广告营销业务应当根据定价方式区分展示类和效果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付费会员业务应当区分第三方平台的会员服务和电商平台自身提供的会员服务两项履约义务等。

消费者视角下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消费者视角,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扎根理论,层次分析法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科技的不断革新,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质的飞跃,也使人们的需求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由此引发的迅速扩张的网民规模和持续增长的网购人数,说明了网络购物这一“后起之秀”对现代人们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与此同时,B2C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迅猛,在此背景下,B2C电商平台如何从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其服务质量便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精准、快速地提升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完善且贴心的服务,已然成为电商平台关注的重点。本文对消费者视角下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进行研究,创建消费者视角下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在查阅相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对消费者实际访谈结果,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通过三级编码过程,获取消费者视角下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的4个主范畴和16个次范畴影响因素,得到理论模型,再运用层次分析法,通过专家打分的方式对各影响因素进行赋值,运用和积法计算出各指标的权重。各个指标对应权重如下:(1)4个主范畴:平台整体建设(0.4668)、商家服务(0.2776)、物流服务(0.0953)、售后服务(0.1603);(2)16个次范畴:易用性(0.1949)、商品性价比(0.1687)、管理机制完善性(0.1230)、售后流程简便性(0.1002)、安全性(0.0758)、客服服务质量(0.0533)、物流速度(0.0510)、个性化定制(0.0455)、售后人员负责程度(0.0382)、商品储备(0.0326)、社交互动性(0.0287)、工作人员服务意识(0.0234)、商品直观性(0.0230)、售后方案多样性(0.0219)、物流费用(0.0143)、物流信息及时性(0.0066)。最后,本文通过构建消费者视角下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的评价体系,并对平台整体建设、商家服务、物流服务、售后服务四个方面进行了合理化建议,以期能够对B2C电商平台服务质量的提高有借鉴和指导作用。

新收入准则下B2C电商平台的收入确认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收入准则,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计量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网络蓬勃发展的今日,人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网购”。而人们能够足不出户就轻松获取心仪的东西,这得力于各电商企业的成熟运营。为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满足用户对商品品质和性价比的需求,电商的运营模式也在不断变化。然而原收入准则却难以满足电商企业不断创新发展的商业模式,各电商企业在应用收入准则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导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在这一背景下,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加快修订新收入准则的进程。经过多番修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和《Topic606——源于客户合同的收入》在2014年得已正式颁布。为保持与国际的趋同,我国财政部结合我国经济背景和特点,也修订了原收入准则,并在2017年发布了新的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那么新收入准则对电商行业有什么影响,能否解决原收入准则下的问题?由于B2C是当今网购的主流模式,本文着眼于研究新收入准则对B2C电商平台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四大B2C电商平台——天猫、京东、拼多多和苏宁易购(均已执行新的收入准则),在业务类型及其新旧收入准则下的会计处理的对比研究分析,得出B2C电商平台受新收入准则的相关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我国其他还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平台,提供良好的参考和借鉴。本文的主要贡献有以下两点:一方面,本文经过研究发现,新收入准则在B2C电商平台提供的广告营销业务、付费会员业务、客户奖励积分等业务的应用方面仍存在局限性,使得各电商平台在实施新收入准则后相应的会计处理仍然难以统一,因此建议有关政策制定者出台相关的细节指引。另一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根据自身对新收入准则的理解,运用五步法模型,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以期对收入确认的会计实务有所裨益。具体的建议包括:客户奖励积分应当区分是否与销售商品合同相关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广告营销业务应当根据定价方式区分展示类和效果类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付费会员业务应当区分第三方平台的会员服务和电商平台自身提供的会员服务两项履约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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