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互联网平台的A公司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型劳动关系,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管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科学及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在此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涌现,市场中呈现出一片新业态。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新的职业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比如“跑腿”、“滴滴司机”、“外卖小哥”等等,在这些岗位中,从业人员不用再为某一企业提供服务,而是开始为平台服务,基于此,就产生了新型劳动关系。新型劳动关系在生活中的形式愈发丰富,由于其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异,因此对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就成为了保障用人平台与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本研究基于心理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通过对概念与理论的整理,为后文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本课题当前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挖掘研究创新之处,提升本研究的价值,并且明确研究方法与内容。以A公司新型劳动关系管理为例,对A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基于新型劳动关系管理,设计调查问卷,收集A公司2018~2022年在新型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案件,对案件进行梳理。并且从用工模式管理现状、规章制度管理现状、劳动培训管理现状、薪酬福利管理现状、劳动争议管理现状这五个方面,对管理现状展开分析。A公司在新型劳动关系管理方面,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企业用工模式混同、缺乏行之有效规章制度、从业者上岗培训缺失、薪酬福利有待提高、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这几个方面,基于上文总结的问题,本研究从明确企业与从业者责任、引导从业者参与内部制度制定、加强从业者培训管理、改善员工工薪福利、建立纠纷预警等方面,提出改善的对策。
贵州省统一12315消费者投诉互联网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统一12315消费者投诉,互联网平台,设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与社会的大众的工作、娱乐、生活中紧密的结合在了一切,在这种社会大趋势下,我国政府为了紧跟社会发展,迎合大众需要,也将政府工作与互联网络信息技术等紧密联系在了一起。就政府工作进行分析,其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关系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接受消费者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是当前我国政府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系,社会大众消费途径不断增加,商品经济的繁荣,满足社会大众购物需求的同时,也给社会大众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难题。当前,为了获得较高经济利益,部分不良商家在市场之中大肆售假贩假,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很多消费者都希望借助政府的力量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但是从政府方面来看,政府为消费者提供的投诉途径相对单一,电话投诉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投诉方式。这种投诉方式在应用过程中在时效性以及便捷性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很难满足现代消费者都投诉的需要。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我国在投诉平台设立上相对比较分散,从省市到乡镇,各地都设有投诉机构,但是这些机构之间联通相对较少,绝大多数机构进行注重自身任务的完成,难以从全局的视角对投诉问题进行解决,不利于消费者投诉问题的有效解决,同时与也不利于现代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容易给不良商家创造可乘之机,使其继续对消费者进行欺骗。鉴于此,本文主要选取贵州省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对贵州省消费者投诉平台进行重新打造,引入现代信息技术,采用J2EE开发框架和UML语言等对贵州省统一12315消费者投诉互联网平台进行设计,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新的投诉方式,并强化贵州省内部各级投诉机构之间的联通,增加对市场上不良商家的打击力度,通过现代互联网平台的应用,实现123125消费者投诉系统的信息化发展。
基于Java的休闲农业资源互换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休闲农业,互联网平台,Java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为了整合农民的闲置土地资源与城市居民的休闲观光需求,本文设计了一个休闲农业资源互换的互联网平台。通过撮合城市居民以劳动换取乡村食宿、城市居民以劳动换取农产品销售折扣、城市居民以劳动换取现金报酬的三种互惠交易模式,实现了盘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加农业劳动力供给,降低休闲农业参与成本,培育休闲农业项目的目标。本文不仅提出了明确的商业模式,而且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清晰明确的网站架构设计,前端页面设计,数据库设计,后端接口设计。并且基于Java语言和Sp ring Boot、Shiro、Spring Data JPA等框架,结合My SQL、Elasticsearch、Redis、OSS等组件,实现了高可用、高并发、高性能的后端程序。本文通过实践证明Java等信息技术可以很自然地与农业产业相结合,这也是农业信息化领域又一个成功的案例,对发展休闲农业的商业模式和理论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同时对涉农互联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A公司新型劳动关系管理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新型劳动关系,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管理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科学及技术的发展可谓日新月异,网络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在此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变,互联网平台企业大量涌现,市场中呈现出一片新业态。随着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发展,新的职业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比如“跑腿”、“滴滴司机”、“外卖小哥”等等,在这些岗位中,从业人员不用再为某一企业提供服务,而是开始为平台服务,基于此,就产生了新型劳动关系。新型劳动关系在生活中的形式愈发丰富,由于其与传统劳动关系存在差异,因此对新型劳动关系的管理就成为了保障用人平台与劳动者权益的关键。本研究基于心理契约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以及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理论,通过对概念与理论的整理,为后文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国内外学者的相关资料进行梳理与分析,总结本课题当前的研究现状以及不足之处,挖掘研究创新之处,提升本研究的价值,并且明确研究方法与内容。以A公司新型劳动关系管理为例,对A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介绍,然后基于新型劳动关系管理,设计调查问卷,收集A公司2018~2022年在新型劳动关系方面的争议案件,对案件进行梳理。并且从用工模式管理现状、规章制度管理现状、劳动培训管理现状、薪酬福利管理现状、劳动争议管理现状这五个方面,对管理现状展开分析。A公司在新型劳动关系管理方面,主要的问题集中在企业用工模式混同、缺乏行之有效规章制度、从业者上岗培训缺失、薪酬福利有待提高、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这几个方面,基于上文总结的问题,本研究从明确企业与从业者责任、引导从业者参与内部制度制定、加强从业者培训管理、改善员工工薪福利、建立纠纷预警等方面,提出改善的对策。
装饰画互联网平台模式创新研究——以BM公司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互联网平台,商业模式创新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近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房地产行业发展势头迅猛、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我国的软装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目前,我国软装市场需求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进而带动了国内装饰画市场需求量的突飞猛进。然而在市场需求增长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传统的装饰画行业整体缺乏行业规范和科学的商业模式,导致了行业发展存在许多问题,行业乱象较多:第一,行业集中程度低,企业产品单一化导致同质化恶性竞争严重;第二,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装饰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强,导致企业间相互抄袭模仿;第三,企业发展缺乏商业模式,导致销量增长乏力,利润率受到不断压缩;第四,装饰画行业门槛低,大批缺乏资质的企业涌入市场,行业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专业素质差距较大,加之无行业标准约束参考,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这些因素都阻碍了装饰画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复杂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装饰画企业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结合“互联网+”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才能在竞争中突出重围,并获得可持续性发展。本研究以“互联网+”大环境为背景,通过对我国现阶段装饰画行业的宏观环境分析、竞争环境分析,并结合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互联网+”背景下行业转型升级的解决方案、装饰画互联网零售平台的商业模式分析和行业发展建议。研究运用了文献法、比较法、SWOT营销分析工具、PEST分析工具、波特五力模型、企业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分析法、企业内部因素评价矩阵EFE分析法等理论工具,对装饰画互联网平台的搭建、发展模式等做出了详尽的分析。首先,文章概括出了科技高速发展、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新一代消费主力的崛起、国家对行业的利好政策的行业发展机会,以及对行业竞争等行业发展的威胁,从而进一步对装饰画互联网平台进行EFE矩阵分析。其次,通过对装饰画互联网零售平台的优劣势分析和机会挑战分析,结合行业存在的集中程度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产品单一同质化竞争、国内市场渠道有限,行业不透明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对应的平台解决方案,提出产品个性化定制战略、市场营销战略、品牌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最后,对装饰画互联网零售平台的市场定位、平台定位、平台盈利模式、平台的商业模式进行详细分析,阐述了平台的作品版权投资、艺术品租赁、装饰画定制工具、设计师场景搭配、艺术家居话题社区、二手闲置市场等七大业务板块,并对平台的功能进行阐述解释,并归纳出行业转型升级的发展建议。研究认为,在“互联网+”背景下传统的装饰画行业需要依靠互联网平台谋求可持续的发展。研究为装饰画行业在市场行业分析、“互联网+”发展路径、产业升级转型、商业模式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从需求升级带动产业升级,使装饰画能同时作为艺术品和商品两种属性实现社会化和市场化,对装饰画行业转型发展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社会层面上,平台提出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价格实惠、产品质量放心的互联网零售平台。平台提高人民群众对装饰画等艺术设计作品版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呼吁人们重视版权和著作权尊重原创,并可以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装饰画艺术审美的水平,对我国传统产业的保护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快速成长的创新型企业可能是旁氏融资吗?——拼多多案例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庞氏融资,亏损,补贴,互联网平台,拼多多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次贷危机后,得益于宽松的货币政策和金融市场对融资条件的放松,企业可以以低利率和低资本报酬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并进行投资。在资本市场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市场上可能同时存在多种类型的融资模式,其中包含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采取这两种方式融资的融资主体有着相似的发展模式,不同的是前者可以通过融资发展自身业务,最终扭亏为盈,而后者只能通过不断再融资维持企业运行,一旦资金链断裂,就面临着破产的风险。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在高度发达的股票市场上,科技型企业基于投资者对其未来市场规模和盈利的想象,可以在未盈利或微盈利情况下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但股票市场的选择并不总是成功的,因盈利模式无效、市场需求错估甚至是创始人欺诈而失败的案例比比皆是。投机性融资主体和庞氏融资主体在经济中占比升高加大了经济的脆弱性。因此,有必要从微观的角度对高成长性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分析。本文以明斯基提出的金融不稳定假说作为逻辑框架。首先对金融不稳定假说中导致金融不稳定的路径做一梳理,通过假设推理,明斯基认为经济中存在融资增加、投资规模扩大和预期利润增加三者之间的正向循环,融资结构是影响利润的重要因素。明斯基将企业的外部融资分为三种类型:套保融资、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融资结构存在着从套保融资到投机性融资的内生转变机制,庞氏融资的出现是经济周期转换的必然结果。其次本文对资本市场高速发展下上市企业的融资行为进行了分析。对于处在盈利状态的上市企业,可以利用市盈率增长比率简单判断其融资模式。对于在亏损状态下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进行股权融资的企业来说,企业自身经营所得的现金流无法满足投资者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因此是一种典型的投机性融资(或庞氏融资)。本文利用美股和A股上市企业披露的公开信息对亏损上市企业所属的行业进行分析,结论表明上市亏损企业多集中于生物医药和互联网等高成长新兴行业。研究此类公司是不是庞氏融资,首先需要判断其是否是资本寻找的高成长性企业,其次需要结合其所在行业研究亏损原因。最后本文对互联网电商平台“拼多多”的融资行为进行了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拼多多”所属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特征,论证了电商平台具有强烈的通过融资对用户补贴的动机,接着分析了“拼多多”的商业模式,认为“团购+社交”并不是拼多多独创的具有破坏性创新特征的商业模式,之后通过对“拼多多”财务状况和融资状况的分析,归纳总结其亏损原因和未来扭亏为盈的可能性。结论是“拼多多”并没有与传统电商显著不同的商业模式,高速成长源于融资对用户进行高额补贴。公司若不取消补贴则会一直亏损无法盈利,但若取消补贴则用户流失的风险。基于此,笔者认为“拼多多”的融资+补贴+低价+快速成长的模式可能是庞氏融资。需要明确的是,庞氏融资主体并非专指利用市场缺陷恶意欺诈的企业,对于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行业来说,市场缺乏经验,难以分辨投机性融资和庞氏融资,因此资本市场上既有“亚马逊”、“美团”等成功的正面例子,也有“蛋壳公寓”、“ofo单车”等失败的负面例子,市场的选择不一定正确。对企业融资行为进行研究,一方面有助于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资本更高效地配置,另一方面也启发科技型企业对其商业模式、亏损原因的思考,促使其更加谨慎地经营。
论我国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改革开放以来,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走向世界经济舞台中央,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互联网领域中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也层出不穷。互联网平台因为具有双边性和网络性的特征,使得传统的《反垄断法》规范不能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领域中反垄断案件。网络购物的行为是互联网平台主要的竞争方式,比如京东、淘宝、支付宝、微信红包等。这些平台的市场争夺也是越来越激烈,在此过程中,有的平台企业会运用其独特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相应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活动,从而影响其他竞争者的竞争积极性,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整个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形成了难以忽略的影响,比如,中国电商平台企业的“二选一”、腾讯与360之间的“3Q”战,等等。中国《反垄断法》其立法目的与宗旨,正是为打击商业垄断活动。但是,将这部法律应用到互联网平台时,就会发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尽人意之处。表现为传统实体市场领域中采取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机制适用于互联网平台领域中存在的困境、传统实体市场中划分的市场区域的标准适用于互联网平台领域中的不足、以及由于网络市场的特点(网络外部性、双边性、非价格中心主义、虚拟市场与实体市场的重叠覆盖性、影响因素多重性等)为传统网络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提供了难题。关于上述问题,本文重点从立法的层面研究了网络领域反垄断面临的技术难题,大致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领域的网络外部性、双边竞争性、地域范围模糊化、动态性以及数据化等特点,传统反垄断法的需求替代分析和定量SSNIP检验等方法运用到互联网平台中都会遇到一定问题。第二,互联网企业市场主导地位的形成具有明显不同于传统市场的特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竞争大于价格竞争,垄断与竞争同时双向运动的市场特征,稳定与多变并存的市场结构,促使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份额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使传统方法难以识别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主导地位。第三,互联网平台滥用互联网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如价格滥用、价格歧视、拒绝交易、指定交易和捆绑销售,比传统行业更为复杂。互联网行业的这些垄断行为不仅不能提升互联网市场经济效率,而且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针对互联网行业反垄断面临的这些困难,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借鉴国外的一些优良做法,并结合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基本国情,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笔者认为应在观念和技术两个层面去探寻合理的出路,解决困难:一是明晰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实现针对不同案件适用相同界定方法的目标,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二是在互联网行业相关市场的界定上,改进传统的SSNIP测试方法,努力解决SSNIP测试方法在互联网行业应用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文的内容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从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入手,分析互联网平台领域中垄断行为的表现方式,分为价格垄断和非价格垄断两种方式。第二部分是对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危害性的阐述,进而反思规制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是本文撰写的意义所在。第三部分是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相关市场和相关地域的范围界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等进行阐述。第四部分针对我国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规制遇到的困难,借鉴国外的一些优良做法,并结合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现状和基本国情,给出相关的完善建议,进而明确界定互联网企业的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完善我国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制度。
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平台凭借其技术上的优势已经成为互联网空间治理的重要主体。通过国家立法授权和互联网平台自行制定规则,互联网平台私权力对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影响日益突出。互联网平台私权力适当行使可以弥补国家权力在互联网空间领域的不足、维护互联网空间公共秩序、保护用户正当权益,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滥用则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侵犯用户正当权益。对互联网平台私权力的法律规制及其理论研究,有助于防止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滥用,避免互联网平台私权力的消极影响。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典型案例提出对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行使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首先通过腾讯文档浏览用户存储文件的事例引出关于互联网平台行使私权力存在的问题,了解现实中互联网平台私权力对用户正当行使权利的侵犯现象,说明对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进行基本理论的分析。所谓互联网平台私权力,就是指互联网平台通过其掌握的资源对用户或其他社会主体产生的影响力和支配力。互联网平台私权力的权力主体是互联网平台,权力对象主要是用户,也包括其他社会主体,私权力的支配既可以基于技术也可以基于经济因素。其内容包括规则制定权、信息传播权、信息审查权、数据控制权和账号限制权。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依据是:互联网平台私权力适当行使有效弥补了国家权力在处理屏蔽互联网空间有害信息以及对互联网空间进行管理的不足;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行使得当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互联网平台私权力的行使可以有效制约互联网空间大量侵犯用户正当权益的行为,保护用户正当权益。第三部分分析了互联网平台私权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过现实现象分析,就不难发现,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滥用现象十分严重,表现为: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滥用规则制定权破坏市场秩序、滥用信息传播权破坏舆论秩序、滥用信息审查权侵犯用户私人领域信息权利、滥用数据控制权侵犯用户数据权利、滥用账号限制权侵犯用户合同权利。之所以造成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滥用是因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政府部门监管不力;司法救济举证难、成本高;互联网平台缺乏自我监管的要求;互联网平台技术的不确定性。第四部分为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完善对互联网平台私权力的立法规制,立法保护用户数据权利和私人领域的信息,规范互联网平台私权力行使程序;强化互联网平台行政监管体系,对互联网平台制定修改规则的提前介入,建立跨部门跨地域协调机制加强监管;提高司法救济效能,互联网平台私权力有关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推广互联网法院对互联网案件的受理,扩大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加强互联网平台自我规制,细化私权力裁量判断标准,制定行业标准实现互相监管;构建算法审查与公开机制,审查互联网平台设计程序的目的,要求互联网平台披露算法模型决策的影响因素。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毕设货栈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485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