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篇关于法律规制的计算机毕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法律规制的7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法律规制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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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算法歧视,算法,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着人工智能算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深度应用,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消费歧视的现象频频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扰乱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还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漏洞,市场竞争秩序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等进行介绍,从宏观上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重点介绍了算法歧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最后论述了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论文的第三部分,围绕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制的困境。第四部分,选取美国和欧盟为代表,详细论述了国外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的第五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研究困境,借鉴第四部分的国外经验,提出了几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通过这五部分的论述,以期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法律责任,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了很多人的第一选择,电子商务经济也已经成为了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网络刷单行为就是其中的一种。网络刷单行为的存在不仅侵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网络交易秩序。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有利于对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行业良性发展。全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论述:第一章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概述。在对网络刷单行为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明确了网络刷单行为的性质,并对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范畴进行分析,明确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涵义及特征,为网络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基础。第二章网络刷单行为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国家干预理论、多元共治理论、信用监管理论三个方面阐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为构建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制度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主体。主要从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主体及主体功能两个方面分析,对公权力主体及社会主体作为规制主体在网络刷单行为中的功能进行剖析,明确网络刷单行为责任主体及法律责任。第四章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行为方式。主要从公权力规制、平台监管、行业协会监管、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四个方面来阐释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规制的正当性以及对刷单行为进行规制的具体行为方式,明确对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体系。第五章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中的问题及完善。主要针对我国法律及制度对刷单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目前对于网络刷单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关建议。

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新型购物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购物的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往往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文字、图片介绍以及其他买家的在线评价等信息内容来选择商品和服务,其中最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网络店铺的综合信用。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网络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和用户评价进行整合处理最终形成关于该主体的在线信用数据,例如店铺等级、信用度等,从而方便交易各方进行更直观的对比参考。但网络购物具有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性、准入门槛低等特征,恰恰为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提供机会,导致好评返利、利诱或胁迫消费者删除不利评价、虚假交易等现象日益突出。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还会损害电商平台的商业信誉,对网络交易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因而急需采取法律手段对其实施必要规制,让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恢复其应有的信用尺度功能。法律规制是解决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乱象的关键,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制度规制层面,首先,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而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立法规范还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滞后等系列问题。虽然新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正在审议当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对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的行为及责任给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不足;其次,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虽对遏制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各大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尚不统一,信用评价指标欠缺合理考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整体上缺乏可操作性,也就导致电商平台的自治功能受到限制。在实践规制层面,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追究网店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司法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司法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适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然处于不明确、不合理的境地;另一方面,网络交易信用监管模式单一,网店经营者身份审核不严以及缺乏专业的执法机构导致行政执法效能不高,因而也难以形成全方位的法律规制格局。基于此,需要从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立法规范、改进电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健全网店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机制以及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效能等角度思考对策,以期能为从法律层面规制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乱象提供可行建议。

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购物,刷单行为,法律规制,市场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与传统领域不断结合,“互联网+购物”使得网络经济繁荣昌盛,网络购物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据商务部统计,我国网络零售交易额从1.31万亿元增长至5.16万亿元,年均增长40%。2016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26.1万亿元,占全球电子商务零售市场的39.2%,我国的电子购物市场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不可否认,网络购物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网络购物兴起的同时,新的经济问题也随之而来。我国网络经济发展过快,商家追求利益以致于忽略了商业道德,相应的法律体系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网络监管不力,导致刷单炒信、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售假等问题频发。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竞争手段给消费者带来严重了误导,给电商平台带来各种纠纷。近年来,刷单已经成为网络经济竞争的常态,甚至演变成一种社会现象。刷单寄生在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之上,逐渐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甚至还出现了专业化、公司化、规模化的倾向,刷单行为俨然成为网络经济行业发展的绊脚石,制约着整个行业的发展。为了能够使“互联网+购物”这一模式健康发展,恢复电商行业的整体信誉度,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弥补了互联网购物平台这一方面的一些法律空白,专门针对网店刷单开出了法律罚单,提高了网店经营者和刷单平台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新法明确规定网店经营者不得在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方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同时提高了违法成本,对于刷单的网店经营者以及组织刷单经营者最高可处200万元的罚款,甚至被吊销营业执照,逐出市场。新法的规定,不仅表明了对刷单的规制亟不可待,同时也表现出了国家对整治刷单行为的重视。本文主要针对现实中网络购物中刷单这一社会现象,探讨我国对网络购物中刷单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关问题,并提出一定的解决对策,以求我国网络购物中的刷单行为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网络经济市场能够健康长远的发展。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二选一”,垄断性分析,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我国电子商务经济从无到有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慢慢积聚资源形成了平台经济新业态。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版图之一,与国家产业升级、现代化新征程的建设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随着用户规模的逐步扩大,各种全新的模式层出不穷、财富资源也在迅速积累,催生了数家超大规模的电子商务平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有很强的边际效应,也不需要共谋整合上下游供应链,因此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电商平台在市场中排除及限制竞争的行为,在整个电商市场内掀起“二选一”风波,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更是引起了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关注,2021年出台政策强调要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箭头更是直接指向当下互联网平台越演越烈的“二选一”行为。电子商务平台的“二选一”行为是个通俗的直观描述,其不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是指电商平台在经营中排除或者限制交易的一种行为。但目前已经有许多关于“二选一”的纠纷被法院立案调查,所以若能对“二选一”行为进行一个完整的识别与准确的法律规制,有利于做出正确的司法价值判断。本文以现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为基础,结合实践中的困境: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反垄断法》的适用难度较高,而且赔偿数额较小,威慑力偏弱;《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规范的“二选一”范围较窄;《电子商务法》存在定位不清、条件不明的问题等。力图客观理性地予以分析,探索适当的法律规制路径,剖析电商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反垄断行为的多面向及多维规制架构和具体方式的内涵,并向外延伸探索这几部法律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力求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与自由,最大限度助力电商平台向前进一步合规有序的发展。

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检视

这是一篇关于格式条款,网络购物合同,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技术蓬勃发展,电子商务经济随之快速发展。各种电商平台出现,让消费者可以坐在家里拿着手机就买到各式各样的商品。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于网络经营者来说,无法与数量庞大的网络购物消费者一一磋商合同条款。因此,格式条款获得了网络经营者的青睐,但由于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是出于重复使用的目的,由网络经营者单方事先预订,其在设立之初就不可避免地具有对网络经营者利益的倾斜保护,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由于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公平而产生的合同纠纷。为了交易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对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合理的法律规制,用以达到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平衡。本篇论文分为四章,对我国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检视。第一章为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概述,第一节阐述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相关内容定义。第二节分析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区别于一般格式条款的七大特点。第三节讲述我国网购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结合现实情况进行分析,发现由于网络缔约环境的特殊性,存在着消费者决策理性受局限,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形态和内容不合理,以及消费者法律救济受限等问题。认为目前经营者提供的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加剧了信息不对等,蒙蔽消费者盲目冲动消费,因此急需完善网购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方法。第二章围绕我国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展开,从立法规制、司法规制两方面入手,认为我国立法规制中存在:订入规则中经营者的提示注意义务的“显著性”标准不明确、效力规则缺乏弹性、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变更的规制阙失三个问题。司法实践中难以判断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真实知悉情况、经营者提请注意义务合理性判断标准不一和小额交易诉讼动力不足三个问题。第三章为域外网购合同格式条款规制的借鉴。第一节介绍了美国的规制方法,如消费者的网购合同撤销权,格式条款内容应采取利于消费者阅读的方式等,可以适用于我国格式条款订入规则限制。第二节介绍了欧盟的规制方法,其中,黑名单与灰名单制度对我国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有着借鉴意义,消费者犹豫期制度也为减少网购合同纠纷提出了新思路。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盟对于我国网购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建议,可以当作经验,借鉴到我国法律规制中。第四章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我国网购合同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建议进一步从外观和言辞表达两方面提升条款内容的显著性。构建消费者犹豫期制度,使消费者与经营者缔约网购合同是完全出于理性决策作出,并有足够时间知悉格式条款内容。合理分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义务,完善网络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合理的设置网购消费者的阅读义务,缓解司法审查压力。在行政执法上,建议实现审查网络购物格式条款内容,制作网络购物格式范本,登记备案网购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内容,在事后监督实施工作,加强改进监管技术手段,引导平台经营者增加格式条款内容救济方法,弥补小额交易消费者诉讼动力不足的困境。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生活常态的背景下,规范网络购物合同格式条款,对公平交易,营造良好的网络购物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路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直播销售,虚假宣传,性质,区分,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网络直播销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引发实践纠纷。现行法律在解决该纠纷上存在困境。合理规制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的虚假宣传行为,事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实践中,网络直播销售主要借助电商平台、社交娱乐平台、自建平台三种载体,主要存在店铺直播、达人直播和公益直播三种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的突出现象有发布不实信息、刷单炒信、虚假折扣现象。通过梳理主要适用于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裁判案例所反映的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规制困境。首先,对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主播、MCN机构、商家、平台身份性质认定不清。其次,法律未明确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再次,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类型存在不确定性。最后,行政监管未能充分发挥规制作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立法方面,美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更融洽。在信用评级方面,美国对商家的信用评级制度更客观。在监管方面,欧盟建立了统一的通讯服务平台,实现对数据的共享和监控。在纠纷解决方面,韩国建立了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上述经验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从应然的角度看,我国对网络直播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应该以《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为主,同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明确主体、行为、责任三要素。在主体方面,应明确主播、MCN机构、平台、商家属于广告主体和非广告主体的情形。在行为方面,应明晰网络直播销售过程中属于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应主要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当公益主播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法律责任需区分是个人责任还是政府责任。其次,应在厘清主体、行为、责任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明确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公益直播、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最后,我国应通过建立数据监测共享系统和建立完善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完善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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