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直播带货的“技术-多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模式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带货,平台治理,网络化治理,多利益相关者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下电商直播带货发展迅猛,直播带货成为各大电商平台的拓展商品销量和增加收益的新手段。但是电商直播带货的无序发展造成了诸多乱象,也形成了平台治理的新难题。本文聚焦电商平台直播带货的乱象,以网络化治理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在直播带货中运营、主播、用户、平台、政府、品牌方和行业协会七个利益相关者在直播带货中的行动与利益牵扯,探究了电商平台直播带货乱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最后在网络化治理的框架下提出直播带货治理的“技术-多利益相关者”模式的治理模型。根据直播带货的网络化结构和多利益相关者的行业特点,本文采用以下研究方法:1、参与式观察法:以淘宝、抖音和网易严选三个大型电商平台为基础,在三个平台内部的直播间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参与式观察。2、深度访谈法:访谈了30名直播带货的用户、25名直播带货从业者。3、文本分析法: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淘宝平台直播规范》和部分地区扶持监管直播带货的政策文本。4、软件分析法:探究了部分电商平台的软件设计和直播间的算法程序。研究发现,在电商平台的直播带货中,存在平台对主播的劳动压迫、主播的表演性人格造成虚假宣传、主播抵抗平台管理政策、运营制造直播间的不实价格等乱象问题。同时,用户卷入平台成为数字劳动大军,用户在直播间的语言和行为失范问题凸显。政府对电商平台治理出现了政策滞后等情况;以算法为代表的平台技术和平台的界面设计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头部主播的粉丝效应限制了中小品牌方的发展。本文最后回归网络化治理理论,结合电商直播带货的技术特点和研究发现,提出以“技术-多利益相关者”为模型对电商直播平台进行规范化治理。本文认为,在多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框架下,建立电商直播平台的算法问责机制、督促平台界面设计走向公共性、建立平台主播的劳动保障机制、扶持腰部主播成长、树立平台管理规则、提高平台界面设计的公共性是平台自治的可参照思路;在政府层面,本文提出了完善直播带货的政策法规、依法打击直播间的虚假夸大宣传、协同多利益相关者进行治理的具体策略;最后,本文认为用户在直播间中应树立理性自觉意识,主动维护直播带货的清朗环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电子商务出现至今,乘着信息技术的东风,电子商务经济规模迅速扩张,以电子商务为典型代表的数字经济正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市场,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不容小觑。在经历20多年自由竞争和野蛮生长之后,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对民众普遍关切的电子商务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给予了法律层面的回应,为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法律行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作为平台经济型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法律基础之一,尤其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但是,制度的构建固然重要,实践反思也必不可少。通过对有关案例进行梳理及分析可以发现,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同时司法对其的适用呈现保守态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权利救济产生了阻碍。要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确立平台义务的基础之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及责任形式等方面,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救济,引导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除第一章引言外共包含四章:第二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概念及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平台成为新的生产力组织者,与此同时一系列平台治理问题也逐渐凸显。针对频发的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生命、财产权益事件,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存在局限。因此,立法确立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引导平台有序发展、纾解监管难题的正当性。第三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兼具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双重属性,兼具注意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双重属性,同时还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民事责任内部还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第四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司法实践并未局限于文本的表达孤立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而是依据立法目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予以扩大解释,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面对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讼,司法保持了一贯的保守态度。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目前还存在义务内容不具体、民事及行政责任不明确、消费者维权救济难等问题。第五章研究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首先,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合理设定平台义务。其次,在具体的建议方面:第一,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避免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第二,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同时规定违反第38条第2款可能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适当调整举证责任、厘清义务性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救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电子商务出现至今,乘着信息技术的东风,电子商务经济规模迅速扩张,以电子商务为典型代表的数字经济正呈现迅猛发展的态势。目前,我国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的最大市场,数字经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不容小觑。在经历20多年自由竞争和野蛮生长之后,201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对民众普遍关切的电子商务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给予了法律层面的回应,为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内的法律行为、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定法的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作为平台经济型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法律基础之一,尤其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关注。但是,制度的构建固然重要,实践反思也必不可少。通过对有关案例进行梳理及分析可以发现,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同时司法对其的适用呈现保守态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权利救济产生了阻碍。要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确立平台义务的基础之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内容及责任形式等方面,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救济,引导电子商务经济的健康发展。除第一章引言外共包含四章:第二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概念及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使得平台成为新的生产力组织者,与此同时一系列平台治理问题也逐渐凸显。针对频发的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生命、财产权益事件,传统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存在局限。因此,立法确立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引导平台有序发展、纾解监管难题的正当性。第三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兼具公法和私法义务的双重属性,兼具注意义务和合同附随义务的双重属性,同时还属于行政法上的第三方义务。因此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民事责任内部还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第四章研究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现状及问题。司法实践并未局限于文本的表达孤立地理解安全保障义务,而是依据立法目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予以扩大解释,基于利益衡量原则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予以界定;面对要求电商平台承担安全保障责任的诉讼,司法保持了一贯的保守态度。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司法适用目前还存在义务内容不具体、民事及行政责任不明确、消费者维权救济难等问题。第五章研究完善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首先,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合理设定平台义务。其次,在具体的建议方面:第一,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内容包括危险预防义务、危险避免义务和危险救助义务;第二,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1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同时规定违反第38条第2款可能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第三,适当调整举证责任、厘清义务性质,保障消费者权利的有效救济。
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实践机制与制度逻辑——以浙江省义乌市L村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数字治理平台,乡村治理,平台治理,数字乡村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手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当前,全国多地应用乡村数字治理平台,探索“线上+线下”基层治理模式,打破基层治理的时空限制,为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升级寻找新的突破口。基于数字治理平台快速发展的实践背景,本文以浙江省义乌市L村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为例,总结数字治理平台在乡村场域的运行特征,并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提出本文分析框架,从效率机制、合法性机制和社会网络三个维度对数字平台优化乡村治理效能的制度逻辑展开研究。本文首先对浙江省义乌市L村案例的实践展开描述,从平台嵌入动因、嵌入过程与平台后期拓展三个方面总结乡村数字治理平台实践过程。结合实践案例,本文从数字赋能、流程再造、民主参与三个维度总结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运行机制。分析表明,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以技术赋能乡村,创新治理手段,通过转变基层治理理念,优化治理流程,打造基层民主参与新形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其次,本文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试图从效率、合法性和社会网络层面分析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制度逻辑。第一,效率逻辑是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首要逻辑。数字治理平台发挥数据优势,优化治理流程,有效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信息成本、政策执行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提高基层治理效率和效能。第二,数字治理平台的合法性逻辑体现为,一方面,平台顺应当前乡村数字治理转型的政策趋势,受到上级领导注意力分配影响,基层政府重点对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进行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数字治理平台优化治理流程,强化村民民主参与,在乡村社会获得价值合法性认同。第三,社会网络逻辑从乡村社会关系出发,体现为实现基层治理多元治理转变。通过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中介作用,实现上级职能部门的垂直接入,重塑乡村社会的基层干群关系,强化基层党员的桥梁连接作用,形成以村民为主导的乡村治理网络新型关系。L村的实践案例表明,乡村治理数字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基层治理能力滞后,技术学习成本高,平台规划不统一,一体化程度低等现实挑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从外部要素整合和平台内部结构优化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不断完善数字平台顶层设计,切实转变治理思维和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整体性、数字化、现代化基层政府。
电商平台市场的培育与监管最优控制设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市场,平台治理,演化博弈论,平台定价控制策略,电商平台市场演化管控模型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现阶段,在线网购已经成为年轻人的热潮,电商平台经济早已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研究如何通过监管与控制手段来治理平台,使平台演化到预期状态受到许多国内外知名学者的关注。本文从自动控制视角研究平台演化,讨论最优控制设计。在电商平台市场演化的基础上,研究设计实现平台收益最大时的最优控制。通过演化博弈理论来刻画平台定价控制策略与平台状态间的关系,来解决平台收益最大化时的决策问题。提出一种平台定价动态控制策略:当平台定价控制量值大于零时,代表通过对卖家采取惩罚控制策略改变平台状态;当平台定价控制量为负时,代表通过对卖家采取补贴策略改变平台控制。通过分析平台定价控制策略在不同阶段的作用,综合考虑控制效果和控制代价,提出了具有约束性的容许控制集作为最优控制方案。然后,通过Pontryagin Maximum Principle计算出最优控制系统模型的最优解析解。利用Python 3.9软件进行数值仿真,得出最优定价控制下优质电商平台市场如何高效培育的结论。最后,基于最优定价控制下电商平台市场培育结论,通过将卖家分为诚信卖家和欺诈卖家,提出电商平台市场培育的管控措施,进一步研究如何对平台进行治理。利用Python 3.9软件进行数值仿真,得出实现平台最大预期收益的条件,验证方案的正确性,具体工作如下所示。(1)电商平台市场培育演化博弈研究本文以电商平台市场为研究对象,基于演化博弈论和最优控制理论,把电商平台市场抽象为理想化模型进行研究。首先,进行合理性假设,构建支付矩阵,求出各参与方的收益。为了实现平台期望收益最大,提出了电商平台市场收益最优时平台最优定价控制策略。然后,从自动控制理论视角对电商平台市场进行演化分析,为后期研究电商平台市场演化过程中动态定价如何影响平台状态、平台状态稳定均衡点问题、以及在平台保证增长速度基础上兼顾平台投入等问题做了理论分析。其次,对电商平台市场培育演化博弈问题进行合理性假设,利用复制子动态刻画平台状态的演化。建立卖家群体和买家群体二维演化博弈模型,根据演化博弈假设条件,求出复制子动态方程。最后,求解二维演化博弈模型的演化稳定策略,结合现实情况,对电商平台市场培育演化博弈模型的结果进行稳定性分析,并给出一种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容许控制假设。(2)平台定价控制下电商平台市场培育的最优定价策略设计和仿真研究本文在电商平台市场培育演化博弈研究基础上,提出最优定价策略,建立最优控制系统模型。首先,引入目标函数,在初始条件、初始状态、动态约束和容许控制等条件约束下,寻求最优控制量使目标函数最小。然后,通过引入哈密顿函数,对最优控制系统模型进行求解。为了便于理论分析,对动态系统进行合理性解耦,把一个复杂、多维问题简化,计算出最优控制的解析解。利用Python 3.9软件,对表征电商平台市场演化的主要指标进行数值仿真。研究显示,在平台定价容许控制范围内,随着权重的增大,控制上限和下限对状态方程影响时间变短,进入平台卖家数量达到最优值时间更短,进入平台卖家数量达到最优值更大,控制效果更好。从降低成本角度考虑,较小的平台定价控制更能节约成本,产出更高。从平台治理角度来讲,在平台培育期,对卖家采取补贴控制,能够快速壮大平台;在平台繁荣期,对违规卖家采取惩罚控制,能够减少卖方的道德风险行为,从而减少买家逆向选择,促进平台繁荣。(3)基于奖励与惩罚的电商平台市场的监管与控制设计为进一步研究平台监管问题,减少卖家欺诈行为,打造优质平台。我们将卖家群体细分为诚信卖家群体和欺诈卖家群体,提出了电商平台市场监管与控制奖惩策略,通过对初始参数和优化参数下电商平台市场演化管控模型的仿真,计算出平台实现收益最大化条件。研究显示,平台要想获取最大收益,平台市场中卖家销售产品质量要有针对性,同时,对违规的欺诈行为进行监管、对优质卖家进行培育。平台采取奖惩机制对平台进行治理,加大违规行为惩治力度,能够吸引更多优质买家、卖家进入平台,扩大平台收益。通过分析仿真结果,演化博弈结果和预期研究目标一致,电商平台市场监管与控制奖惩策略方案合理且高效。
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实践机制与制度逻辑——以浙江省义乌市L村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数字治理平台,乡村治理,平台治理,数字乡村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乡村社会的治理模式和手段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当前,全国多地应用乡村数字治理平台,探索“线上+线下”基层治理模式,打破基层治理的时空限制,为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升级寻找新的突破口。基于数字治理平台快速发展的实践背景,本文以浙江省义乌市L村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为例,总结数字治理平台在乡村场域的运行特征,并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提出本文分析框架,从效率机制、合法性机制和社会网络三个维度对数字平台优化乡村治理效能的制度逻辑展开研究。本文首先对浙江省义乌市L村案例的实践展开描述,从平台嵌入动因、嵌入过程与平台后期拓展三个方面总结乡村数字治理平台实践过程。结合实践案例,本文从数字赋能、流程再造、民主参与三个维度总结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运行机制。分析表明,乡村数字治理平台以技术赋能乡村,创新治理手段,通过转变基层治理理念,优化治理流程,打造基层民主参与新形式,提升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其次,本文结合新制度主义理论框架,试图从效率、合法性和社会网络层面分析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制度逻辑。第一,效率逻辑是乡村数字治理平台的首要逻辑。数字治理平台发挥数据优势,优化治理流程,有效降低乡村治理中的信息成本、政策执行成本和监督管理成本,提高基层治理效率和效能。第二,数字治理平台的合法性逻辑体现为,一方面,平台顺应当前乡村数字治理转型的政策趋势,受到上级领导注意力分配影响,基层政府重点对乡村数字治理平台进行资源投入。另一方面,数字治理平台优化治理流程,强化村民民主参与,在乡村社会获得价值合法性认同。第三,社会网络逻辑从乡村社会关系出发,体现为实现基层治理多元治理转变。通过充分发挥乡村精英的中介作用,实现上级职能部门的垂直接入,重塑乡村社会的基层干群关系,强化基层党员的桥梁连接作用,形成以村民为主导的乡村治理网络新型关系。L村的实践案例表明,乡村治理数字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存在基层治理能力滞后,技术学习成本高,平台规划不统一,一体化程度低等现实挑战。需要在未来的实践中从外部要素整合和平台内部结构优化两个维度,双管齐下。不断完善数字平台顶层设计,切实转变治理思维和政府职能,推动建设整体性、数字化、现代化基层政府。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源码工坊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490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