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虚假宣传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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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路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直播销售,虚假宣传,性质,区分,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网络直播销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因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引发实践纠纷。现行法律在解决该纠纷上存在困境。合理规制网络直播销售模式下的虚假宣传行为,事关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在实践中,网络直播销售主要借助电商平台、社交娱乐平台、自建平台三种载体,主要存在店铺直播、达人直播和公益直播三种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的突出现象有发布不实信息、刷单炒信、虚假折扣现象。通过梳理主要适用于规制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裁判案例所反映的现象,可以看出,我国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规制困境。首先,对不同运营模式下的主播、MCN机构、商家、平台身份性质认定不清。其次,法律未明确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区别。再次,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承担类型存在不确定性。最后,行政监管未能充分发挥规制作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在立法方面,美国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定更融洽。在信用评级方面,美国对商家的信用评级制度更客观。在监管方面,欧盟建立了统一的通讯服务平台,实现对数据的共享和监控。在纠纷解决方面,韩国建立了线上纠纷解决机制。上述经验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从应然的角度看,我国对网络直播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应该以《广告法》和《电子商务法》为主,同时应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首先,应明确主体、行为、责任三要素。在主体方面,应明确主播、MCN机构、平台、商家属于广告主体和非广告主体的情形。在行为方面,应明晰网络直播销售过程中属于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的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应主要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当公益主播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法律责任需区分是个人责任还是政府责任。其次,应在厘清主体、行为、责任的法律问题基础上,明确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公益直播、特殊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最后,我国应通过建立数据监测共享系统和建立完善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完善规制机制。

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营销,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营销的方式开始从线下营销转为线上营销,直播营销的热潮来袭。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作为新的经济业态逐步发展,直播带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尤其是在疫情过后,直播带货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模式,各大电商平台也开始加入直播带货的潮流,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的发展业态,对促进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技术性等特征,因此带来利处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违法行为。其中,虚假宣传行为在网络直播带货中逐渐蔓延,此行为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害,损害了正常的市场运行秩序。除了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部门也通过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开展相关活动打击虚假宣传行为,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监管。当前,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的业态,还在不断地发展中,由于销售模式新颖,参与主体复杂、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管依据不完善,导致在监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虚假宣传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中有明显的不足之处,不能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因此,本文对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发现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本文以“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为题,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的一般问题,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第二层次是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对流量数据进行虚假宣传、通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等。第三层次是虚假宣传行为的特殊性,特殊性从主观、客观、客观方面、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四个部分进行介绍,与一般的虚假宣传行为相比具有明显的特殊性。第四层次是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通过列举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发现我国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虚假宣传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完善,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等。第三部分是网络直播营销中虚假宣传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路径,主要分为三个层面,通过明确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完善监管等措施进行完善。

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法律监管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的发展已经进入稳定增长期,也发展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不断出现诸如人工智能、区块链、平台经济等新事物。平台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方式,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越性,最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足不出户”的购物体验感,帮助企业转型升级以充分把握发展机遇,不断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在平台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网络购物在中国已成主流,直播带货已成为当前最火爆且极受欢迎的一种营销模式。随着抖音、快手等平台主播人气高涨、迅速吸粉,一批“网红”主播应运而生。2019年疫情出现后,直播带货更是展现出实体店销售难以想象的便利优势,得到爆发式发展。近年来,直播带货可谓是发展的如火如荼:传统的电商平台(如淘宝平台)开发专门的直播APP方便消费者观看购物;短视频娱乐平台(如抖音平台)也相继成为直播带货的重要“场地”,直播带货发展成为最普遍的营销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相关问题与直播乱象逐渐显现:产品质量不过关、主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售后服务形同虚设等等,这都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2020年发布的消费者维权报告中,虚假宣传行为成为直播带货最突出的问题之一。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在法律规制过程中尚存在一系列问题:比如主播的身份与虚假宣传行为性质难以准确界定、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尚未统一、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等等。这一系列的问题,对于消费者、其他经营者和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值得深思的话题,尤其是随着直播带货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形之下,如何加强法律规制和司法监管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一部分,首先是对直播带货及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进行一个理论概述,了解直播带货的营销模式及发展特性以准确把握直播带货的内容、总结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类型以方便针对具体类型提出完善建议、归纳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成因以根据具体原因提出治理之策;第二部分,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进行一个现状考察,通过总结归纳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实践现状来分析直播带货虚假宣传所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认定和监管两个方面。第三部分,针对认定和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展开论述,具体分析这两方面存在的法律规制障碍。在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认定上尚存在主播身份及虚假宣传行为性质难以界定、虚假宣传认定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在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监管上尚存在监管存在交叉,难防监管漏洞等问题。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规制和监管的对策:首先在立法上完善相关法律,形成相互协调的综合治理模式;其次强调平台应发挥的作用,承担起平台应尽的责任;最后是促进相关主体协同监管,以对直播带货行为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管。期望最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其他竞争者的市场利益以及保持健康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

直播平台虚假宣传法律规制实证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互联网科技的高速发展带来了生活方面的诸多革新。不仅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免去了逛街的琐碎与距离的隔阂,也扩大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各大电商平台也顺势而上,如今的直播平台俨然成为大众购物消费的首选之地。然而高涨的直播购物热情也蕴藏着些许危机。某些不良商家违反法律规定,脱离实际进行虚假宣传,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播带货作为新兴的事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做了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救济规则,广大消费者权益难以完整得到保护。因此,必须建构完整的直播带货、直播宣传规范体系,以完善我国经济市场秩序,促进电商平台有序发展。本论文以目前主流的直播平台及其宣传手段作为切入点,包括其所进行的线上、线下两种主流渠道的产品介绍、说明标准问题,以聚焦典型案件的方式展开论述,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规制路径为目的,文章共有四章,结构大致如下所示:第一部分引述三个典型案例,总结直播带货、主播推荐中出现的值得关注的虚假宣传问题:首先阐明现阶段所针对的直播平台的定义和范围界定,包括其囊括范围、营收原理、常见直播展示形式。其次提出目前针对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监管不彻底问题和争议焦点,包括表现形式、监管主体。以明晰其中的法律要素,适用的规范,以及存在的深层次原因。意在为后文卓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综合治理的措施做铺垫。最后聚焦在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救济问题,以大众所掌握的救济手段为出发点,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力求以实际出发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完善我国现有救济手段。第二章节所针对的就是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和判定。其首先从直播范畴的界定、种类划分和发展历程进行概述,系统地介绍主流直播平台所处发展阶段,力求向大众展示本文聚焦的直播行业完整的演进历程和主流分类。其次,有的放矢地阐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的表现。主要从主体界定、主观要素、客体受众、客观效果来进行分析。此外总结概况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与表现形式,使其更为直观地展现在读者面前。第三章针对目前直播行业虚假宣传行为监管角度分析。首先阐述目前我国现存的有关法律制度、监管主体和监管措施。其次分析其中面临的困境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监管对象、治理手段、有关部门职责、处罚标准和行业自律性方面。为此文章建议扩大监管对象、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丰富治理手段、完善协调监管法律以及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以求进一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体制。第四章则针对受到直播平台虚假宣传行为后的救济措施展开探讨。第一节总结主流救济途径,主要有公民主动与商家协商的私力救济、寻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公力救济和面向媒体的社会救济。进而发掘其中各领域存在的不足与困境,包括举证困难、救济成本偏高、刑事救济手段模糊,缺少独立司法案由和平台自身反馈渠道不畅。为此文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包括举证责任倒置做好证据保全、完善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秉持谦抑性原则、设立虚假广告侵权纠纷案由以及畅通救济反馈渠道。最后,文章除了对突出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外,还试图从根源解释虚假宣传在直播行业肆意猖獗的深层次原因,以寻求卓有针对地建议,更希望唤起大众与学界对直播行业的重视,以希冀在未来的立法、执法过程中改进立法思维和执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发展好广大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生鲜产品,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惩罚性赔偿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消费者对蔬菜水果、米面粮油等食品的需求加大,电子商务平台成为满足大众生鲜产品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虽然电商生鲜产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迅速增长,但电商销售生鲜产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新型电商业态中突出保障消费者生鲜产品安全刻不容缓。学界对电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对电商销售生鲜问题产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不足。本文首先分析电商主体、生鲜产品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本理论,确定电商主体的类型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分析涉及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57个司法案例,分别分析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例。发现认定欺诈的情形存在疏漏,欠缺考虑履行欺诈的情形,使虚假宣传对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构成欺诈存在认定困难。消费者保护存在障碍,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差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对消费者而言过于困难。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比例较低,57个案例中仅有18个案例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单独起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案件仅有3起,且电商平台经营者均无需承担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结合维护交易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指导原则,提出明确欺诈的构成要件,区分缔约欺诈与履行欺诈,以客观标准认定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举证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为消费者;分析电商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的类型,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网络购物作为一种便捷的新型购物方式,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购物的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往往只能根据商家提供的文字、图片介绍以及其他买家的在线评价等信息内容来选择商品和服务,其中最为重要的参考指标就是网络店铺的综合信用。网络交易信用评价的作用在于通过对网络交易主体的交易信息和用户评价进行整合处理最终形成关于该主体的在线信用数据,例如店铺等级、信用度等,从而方便交易各方进行更直观的对比参考。但网络购物具有的虚拟性、信息不对称性、准入门槛低等特征,恰恰为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提供机会,导致好评返利、利诱或胁迫消费者删除不利评价、虚假交易等现象日益突出。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不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隐私权,还会损害电商平台的商业信誉,对网络交易市场秩序造成极大破坏,已经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因而急需采取法律手段对其实施必要规制,让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恢复其应有的信用尺度功能。法律规制是解决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乱象的关键,然而现有的法律规制框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在制度规制层面,首先,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立法仍处于初始阶段,而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立法规范还存在着法律层级低、立法滞后等系列问题。虽然新颁布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正在审议当中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对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的行为及责任给出了相应规定,但仍存在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全面、缺乏针对性等不足;其次,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虽对遏制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具有一定作用,但由于各大电商平台的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尚不统一,信用评价指标欠缺合理考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整体上缺乏可操作性,也就导致电商平台的自治功能受到限制。在实践规制层面,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追究网店经营者民事责任的司法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司法管辖权的确定、电子证据的适用及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依然处于不明确、不合理的境地;另一方面,网络交易信用监管模式单一,网店经营者身份审核不严以及缺乏专业的执法机构导致行政执法效能不高,因而也难以形成全方位的法律规制格局。基于此,需要从完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立法规范、改进电商平台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健全网店经营者民事责任追究的司法机制以及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效能等角度思考对策,以期能为从法律层面规制网店经营者虚构信用评价乱象提供可行建议。

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带货,直播主体,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智能终端的更新换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升级,传统的电商平台、内容平台以及社交平台出现了融合发展的态势,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的销售模式。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止2021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有70337万人,占总体网民的45%;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为12012亿元,增速为25%。而伴随着直播带货模式的快速发展,亦出现了一系列乱象,其中,虚假宣传现象尤为突出。《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报告(2021)》指出,全年消费者投诉案件中,虚假宣传问题占比高达31.64%。然而,我国有关直播到货虚假宣传的规制规范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内容零星、简单、过于原则化且欠缺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特殊性的考虑,规范效果差强人意。如是,司法及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仅是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不一,并且对于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责任承担主体亦较为混乱。这显然有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损于司法权威,有碍于直播带货这一新兴业态在我国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对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直击当前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依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为完善我国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以期适应并促进直播带货模式在我国有序、蓬勃发展。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绪论为第一章,其余二章到五章的内容简述如下:第二章,直播带货的概述。首先,本章界定了直播带货的内涵与特点,直播带货具有主体多元、内容多样、载体多种等特点;接着,介绍了直播带货的主要类型,以主播与商家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直播带货分为自营式直播带货与助营式直播带货;最后,本章分不同的直播带货模式分析了直播带货中主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后文的探讨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我国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及规制现状。首先,本章第一节梳理了我国当前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自2017年以来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相关司法及行政处罚案例逐年上升;依托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的特殊性,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影响的范围大、涉及的金额数量大,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频频爆出的虚假宣传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健康稳定。进一步,对我国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下的虚假宣传,其内容更加广泛、方式多元、形式多样。本章第二节,呈现了我国有关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规制的制度现状,包括法律与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治性规则三个层面。第四章,我国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本章阐明并剖析了我国制度现状下,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主要在于行为认定各异,归责主体混乱,过程监管弱化三个方面:其一,“虚假宣传”认定标准泛化,同案不同判。“虚假宣传”构成要件模糊、消极的“引人误解”认定缺位,司法实践中对直播带货中的不实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各异;其二,责任主体模糊,责任承担混乱。主播法律定位复杂,法律适用时存在困难;平台义务虽从无到有,但仍过于形式而易于规避,对于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责任究竟由何者承担、由其以何种法律身份承担实务中较为混乱。其三,监管职权交叉,监管实效低下。直播带货主体多元、模式多样使得监管主体也多元,部门间缺乏协同监管机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交叉,各自为阵的情形。第五章,完善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规制的路径探索。本章提出了对我国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规制的完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以为,规制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可从三个阶段进行:首先,事前规制,引入“实质性关联”要素,特定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认定标准;健全主播职业准入体系,提高主播整体素质,通过明定界限、提高主体素质,尽力探索事前降低虚假宣传的发生可能。其次,事中规制,构建行政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治性监管;强化平台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行业、平台三个层面,强化对直播带货的过程监督;最后,事后规制,明定不同情况下主播的法律地位,配置法律责任;明确平台连带责任主体身份,苛以平台先付赔偿责任,通过明确事后赔偿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生鲜产品,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惩罚性赔偿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消费者对蔬菜水果、米面粮油等食品的需求加大,电子商务平台成为满足大众生鲜产品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虽然电商生鲜产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迅速增长,但电商销售生鲜产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新型电商业态中突出保障消费者生鲜产品安全刻不容缓。学界对电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对电商销售生鲜问题产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不足。本文首先分析电商主体、生鲜产品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本理论,确定电商主体的类型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分析涉及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57个司法案例,分别分析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例。发现认定欺诈的情形存在疏漏,欠缺考虑履行欺诈的情形,使虚假宣传对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构成欺诈存在认定困难。消费者保护存在障碍,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差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对消费者而言过于困难。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比例较低,57个案例中仅有18个案例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单独起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案件仅有3起,且电商平台经营者均无需承担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结合维护交易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指导原则,提出明确欺诈的构成要件,区分缔约欺诈与履行欺诈,以客观标准认定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举证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为消费者;分析电商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的类型,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直播带货,直播主体,虚假宣传,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智能终端的更新换代、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升级,传统的电商平台、内容平台以及社交平台出现了融合发展的态势,在这一过程中,出现了直播带货这一新型的销售模式。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截止2021年12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有70337万人,占总体网民的45%;直播电商市场规模为12012亿元,增速为25%。而伴随着直播带货模式的快速发展,亦出现了一系列乱象,其中,虚假宣传现象尤为突出。《直播带货消费维权舆情报告(2021)》指出,全年消费者投诉案件中,虚假宣传问题占比高达31.64%。然而,我国有关直播到货虚假宣传的规制规范散见于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内容零星、简单、过于原则化且欠缺对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特殊性的考虑,规范效果差强人意。如是,司法及行政处罚案件中,不仅是对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不一,并且对于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责任承担主体亦较为混乱。这显然有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有损于司法权威,有碍于直播带货这一新兴业态在我国的持续健康发展。有鉴于此,本文对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问题展开系统研究,直击当前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依立法论与解释论的双重视角,为完善我国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以期适应并促进直播带货模式在我国有序、蓬勃发展。本文除绪论与结语外,共分为四大部分。绪论为第一章,其余二章到五章的内容简述如下:第二章,直播带货的概述。首先,本章界定了直播带货的内涵与特点,直播带货具有主体多元、内容多样、载体多种等特点;接着,介绍了直播带货的主要类型,以主播与商家的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直播带货分为自营式直播带货与助营式直播带货;最后,本章分不同的直播带货模式分析了直播带货中主要参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后文的探讨分析奠定基础。第三章,我国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及规制现状。首先,本章第一节梳理了我国当前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乱象。自2017年以来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相关司法及行政处罚案例逐年上升;依托直播带货销售模式的特殊性,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影响的范围大、涉及的金额数量大,在直播带货过程中频频爆出的虚假宣传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的健康稳定。进一步,对我国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相对于传统销售模式下的虚假宣传,其内容更加广泛、方式多元、形式多样。本章第二节,呈现了我国有关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规制的制度现状,包括法律与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治性规则三个层面。第四章,我国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本章阐明并剖析了我国制度现状下,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的规制困境。主要在于行为认定各异,归责主体混乱,过程监管弱化三个方面:其一,“虚假宣传”认定标准泛化,同案不同判。“虚假宣传”构成要件模糊、消极的“引人误解”认定缺位,司法实践中对直播带货中的不实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各异;其二,责任主体模糊,责任承担混乱。主播法律定位复杂,法律适用时存在困难;平台义务虽从无到有,但仍过于形式而易于规避,对于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责任究竟由何者承担、由其以何种法律身份承担实务中较为混乱。其三,监管职权交叉,监管实效低下。直播带货主体多元、模式多样使得监管主体也多元,部门间缺乏协同监管机制,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交叉,各自为阵的情形。第五章,完善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规制的路径探索。本章提出了对我国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规制的完善建议,是本文的重点内容。本文以为,规制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可从三个阶段进行:首先,事前规制,引入“实质性关联”要素,特定直播带货“虚假宣传”认定标准;健全主播职业准入体系,提高主播整体素质,通过明定界限、提高主体素质,尽力探索事前降低虚假宣传的发生可能。其次,事中规制,构建行政协同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治性监管;强化平台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行业、平台三个层面,强化对直播带货的过程监督;最后,事后规制,明定不同情况下主播的法律地位,配置法律责任;明确平台连带责任主体身份,苛以平台先付赔偿责任,通过明确事后赔偿主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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