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由于网络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维权时,常常步履维艰。2018年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路上的一大进步,本文将通过分析理论和实例的方式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展开讨论。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理基础的角度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的性质以及依据所在,平台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属于民事义务还属于行政义务,以及其为危险源的开启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以及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信赖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笔者分别从立法、司法实践的角度的具体分析电商平台的现状以及适用;第三部分,笔者从电商平台经营者负有的安保义务标准的不明确,以及在具体案件中履行义务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其补救义务不明确三个方面分别分析实务应用中的不足;第四部分,针对不足提出的完善建议,包括完善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市场的新兴主体,以及其占据的市场份额已然举足轻重,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其所享受的权利以及应当担负的义务。以便顺应时代,建立更为安全的互联网交易平台。
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算法歧视,算法,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推动着人工智能算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深度应用,在此过程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利用算法进行消费歧视的现象频频出现。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扰乱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目前我国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研究还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漏洞,市场竞争秩序还存在不稳定因素。因此本文主要通过文献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具体而言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等进行介绍,从宏观上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第二部分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进行具体分析,首先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重点介绍了算法歧视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具体表现;最后论述了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论文的第三部分,围绕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带来的危害,总结了我国现阶段法律规制的困境。第四部分,选取美国和欧盟为代表,详细论述了国外的法律规制现状以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的第五部分,针对第三部分的研究困境,借鉴第四部分的国外经验,提出了几点电子商务领域中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通过这五部分的论述,以期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推动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平台经济视域下“大数据杀熟”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长,给经济社会的运行带来深刻变化。建立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跨越电商平台、行业平台之后第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外部性和技术隐蔽性,加之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带来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凸显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时代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未得到有效配合的典型体现,暴露出数据资源争夺、市场垄断、价格歧视、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滥用等新市场样态下的新问题。为深入探析并解决“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使用问卷调查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从现象、路径与成因、性质以及域内外立法规制等四方面对“大数据杀熟”展开较全面分析。其中,现象分析主要通过调查了解“大数据杀熟”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路径与成因分析明确了“大数据杀熟”以差别定价可达成为基础,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日益严重为基本条件,当然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多重信息不对称;性质分析主要围绕“大数据杀熟”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法律性质展开;规制分析则侧重辨析国内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体现为:1.明晰“大数据杀熟”的含义,揭示其法律性质;2.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3.建议实现相关法律的联动规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加强算法技术的规制能力,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对其的有效规制。
大数据“杀熟”背景下电商平台消费者消费意愿影响因素调查
这是一篇关于大数据,差异化定价,消费者权益,个人隐私,感知被“杀熟”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进步,电商平台们开始进行一些有损消费者的行为,他们利用大数据技术获得消费者的隐私、偏好进行针对性的营销,来满足自己的私利。这无疑是对个人隐私的践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对电商平台来说伤害了赖以生存的消费者的信任,将最终失去消费者市场,导致两败俱伤。本文首先介绍网络电商平台如何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对消费者进行差异化分类,根据不同类别的消费者分别定价的现状,然后对涉及本论文的背景知识如大数据、电商平台以及差异化定价行为(大数据“杀熟”)进行详细的研究概述,包括其定义、特点、发展历程和中外学者对这些知识的研究现状等。接着介绍了本文中使用的理论模型泽瑟摩尔理论,通过该理论延伸出本文主要要讨论的感知价值、感知商品质量、感知服务质量、感知商品价格、感知风险、感知被“杀熟”和购买决策之间的关系,将感知价值作为感知商品质量、感知服务质量、感知商品价格、感知风险对购买决策的中介变量来进行验证,将感知被“杀熟”作为感知风险与购买决策的调节变量进行验证,以求得出对本文有价值的信息。本文是以消费者为第一视角的调查问卷构建的数据模型,得出影响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因素主要是感知价值、感知商品质量、感知服务质量、感知商品价格、感知风险、感知被“杀熟”、购买决策七个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最后通过对分析模型得出的结论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并对文章的研究的不足部分做出说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消费者权益,责任配置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法》的公布,使平台经营乱序的现象得以解决。当前平台经济正不断向着智能互联网阶段深化发展,新型电商平台不断涌现,基于公平原则与利益均衡原则,不应以一刀切的方式要求平台经营者履行与能力不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同的责任,故应当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类型化研究。鉴于《电子商务法》第38条规定具有原则性与模糊性,导致司法机关对该法条的理解存在较大的差异。通过对案例进行类型化梳理,提出以下问题:其一,对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不一,表现在对义务的内容与限度认定不一。其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认定存在分歧,表现在援引的法律不一致,同时对于责任的具体形态认定也并不一致。平台类型化,是研究安保义务的重要前提。依据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类型与服务对网络消费合同的作用强弱的不同,将其分为辅助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必要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并基于上述分类标准,对两类平台展开对安保义务内容与责任的类型化研究。对于是否履行安保义务的认定,一方面,应先需厘清义务的内容,具体包括:一是危险预防义务,其项下包含资质审核义务与危险告知义务;二是危险避免义务,其项下包括交易数据备份义务与事中及时通报义务,三是危险救助义务,其项下包含事后止损义务与协助维权义务。另一方面,明确以高于一般注意义务标准、危险控制程度与可预见标准以及消费者信赖利益标准三大标准,对两类平台经营者所应当履行的义务限度予以明确化与区分化,以统一认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方式。对于责任的认定,鉴于网络领域日趋复杂和纠纷日益多样化,对责任的认定也应当灵活化与多元化。基于原因力、法律体系以及价值取向与选择三大维度,明确以承担补充责任为原则,以承担连带责任为例外的责任认定具体适用规则。具体到辅助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一般情形下承担补充责任;而必要型服务类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坚持强归责的立场予以承担更为严格的连带责任。两类电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区分在于前者以精细化为主,后者以严格化为主。通过责任灵活分配机制,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以实现电商平台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构建多元主体风险主体共担的制度。
长沙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信息系统设计与实现
这是一篇关于投诉举报,工商局,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早在1999年2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下达了关于统一了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统一号码“12315”,各地设立12315电话接线指挥中心的文件。该12315中心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方面做出很多工作,在对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良商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12315”号码不仅仅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一个拨打号码了,已经发展成像“110”、“119”一样的众所熟知的投诉举报热情,有困难找工商,也成为了服务的潮流,12315电话已不仅是工商机关服务为民的一个窗口,它已经成为联系广大人民的“民心工程”。加强12315中心的建设,通过使用12315投诉举报系统信息的统计工作,定时公布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能有效的为做好消费者权益维护工作提准确的数据及依据。本文的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在技术选择上,选用了目前移植性、安全性与复用强的J2EE技术。为了降低开发过程中的成本,提高程序开发的效率,用Spring-Framework为框架,利用Hibernate实现数据持久层管理,用Struts实现MVC开发模式。俗称Hibernate+Struts+Spring的架构模式。本文从作者的工作情况出发,首先对开发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阐述,然后对构建系统所需的MVC模式和J2EE技术中涉及的相关技术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之后从长沙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情况出发对系统进行需求分析,将系统的主要功能划分为受理处理模块、短信平台模块、数据分析模块、查询模块等。本文主要对其中的受理处理模块进行研究和实现。12315投诉举报受理处理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包括了登记中心、分流中心、审批中心、反馈中心、综合查询、统计报表、绩效考核、预警中心、系统管理等模块的设计与实现。对各模块的功能和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后进行数据库设计,使用了业务展示层、业务逻辑层和数据访问层共三层的模式进行系统设计。最后通过实际的测试表明,本系统安全可靠,满足了长沙市工商局12315中心的工作需求。
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生鲜产品,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惩罚性赔偿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平台如雨后春笋一般涌现。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消费者对蔬菜水果、米面粮油等食品的需求加大,电子商务平台成为满足大众生鲜产品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随着大众传媒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也随之增强。虽然电商生鲜产品交易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迅速增长,但电商销售生鲜产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新型电商业态中突出保障消费者生鲜产品安全刻不容缓。学界对电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研究虽然由来已久,但对电商销售生鲜问题产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实证分析不足。本文首先分析电商主体、生鲜产品及惩罚性赔偿的相关基本理论,确定电商主体的类型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分析涉及电商销售生鲜产品的57个司法案例,分别分析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案例。发现认定欺诈的情形存在疏漏,欠缺考虑履行欺诈的情形,使虚假宣传对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构成欺诈存在认定困难。消费者保护存在障碍,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差异,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对消费者而言过于困难。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比例较低,57个案例中仅有18个案例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单独起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案件仅有3起,且电商平台经营者均无需承担责任。针对上述问题,文章结合维护交易公平,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指导原则,提出明确欺诈的构成要件,区分缔约欺诈与履行欺诈,以客观标准认定虚假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举证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认定知假买假的购买人为消费者;分析电商平台承担惩罚性赔偿连带责任的类型,明确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
平台经济视域下“大数据杀熟”法律分析
这是一篇关于平台经济,大数据杀熟,价格歧视,消费者权益,个人信息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持续增长,给经济社会的运行带来深刻变化。建立在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基础上的平台经济是互联网平台跨越电商平台、行业平台之后第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平台经济特有的网络外部性和技术隐蔽性,加之大数据的广泛使用带来系列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日益凸显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大数据杀熟”是大数据时代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未得到有效配合的典型体现,暴露出数据资源争夺、市场垄断、价格歧视、数据泄露、以及算法滥用等新市场样态下的新问题。为深入探析并解决“大数据杀熟”相关的法律问题,本文使用问卷调查法、规范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从现象、路径与成因、性质以及域内外立法规制等四方面对“大数据杀熟”展开较全面分析。其中,现象分析主要通过调查了解“大数据杀熟”表现形式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路径与成因分析明确了“大数据杀熟”以差别定价可达成为基础,以平台经济领域垄断日益严重为基本条件,当然最直接的因素在于多重信息不对称;性质分析主要围绕“大数据杀熟”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法律性质展开;规制分析则侧重辨析国内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并借鉴国外经验,进而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体现为:1.明晰“大数据杀熟”的含义,揭示其法律性质;2.系统梳理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制局限性;3.建议实现相关法律的联动规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细化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加强算法技术的规制能力,以期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对其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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