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篇关于刑法规制的计算机毕业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刑法规制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刑法规制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刑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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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刑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模式,刑法规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是一种基于合同的新型消费支付产品。随着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通过网络支付方式触达用户已然成为消费领域的“新宠”。目前,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主要是蚂蚁金服·支付宝的“花呗”、京东的“白条”以及苏宁消费金融公司的“任性付”等。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一步刺激了个体消费欲望,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拓展。电商平台推出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初衷在于拉动消费,因而并不支持用户将信用额度变现。换言之,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出现是为了带给用户全新的消费体验,而不是为用户提供新型的“套现”渠道。目前,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现象层出不穷,但由于法律依据的模糊性、案件刑民交叉的复杂性等原因导致司法审判出现困境。本文对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予以归类,主要分为“串通型”套现、“冒用型”套现及“组织型”套现三种行为模式,并对每种行为模式辅之以典型案例进行释明。本文以“无讼”APP中有关“花呗”、“白条”、“任性付”套现的案例作为研究范本,梳理出不同种类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行为所引发的争议点,并重点以刑法规制为着力点,阐述并论证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以及对如何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进行全方位解读。本文总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规范性阐述。第一节,简要概述。即对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作简要阐述;第二节,归纳行为模式。即对利用“花呗”、“任性付”等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典型行为作深入剖析,并将行为划分为“串通型”、“冒用型”以及“组织型”等三种套现模式,梳理归纳相关案例;第三节,阐述审判困境。即对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所面临的审判困境进行深入分析,主要从法律依据的模糊性、刑民交叉的复杂性以及控、辩、审观点的差异性三方面进行重点论述。第二章主要是对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进行罪与非罪的界定。第一节,梳理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罪与非罪有关的理论要点。由于信用卡与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因此,梳理信用卡套现的有关理论,可以对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提供思路借鉴;第二节,主要对不同类型套现行为的罪与非罪作定性判断。主要论证:第一,“组织型”套现能否定性非法经营罪?对这种行为是应该区分情况处理,还是可以一概纳入刑法圈的处罚范围?第二,对利用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用户行为进行刑、民关系的符合性判断,注重分析套现用户主观方面是否受非法占有目的支配,区分其行为是构成民事的合同违约,还是构成刑事犯罪。第三章主要是涉及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行为此罪与彼罪的界定。第一节,明确相关的观点:第一,基于现有法律法规的文义解释对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明晰其与信用卡的区别,并论证其不属于信用卡、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不能构成信用卡类犯罪;第二,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可以成为诈骗类犯罪的对象。第二节,着重对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的“串通型”套现和“冒用型”套现的相关争议性罪名进行辨析。即在已论证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不属于信用卡以及承认具有识别功能的机器可以被骗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串通型”套现究竟构成诈骗罪亦或是贷款诈骗罪;“冒用型”套现是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亦或是贷款诈骗罪。第四章主要阐述如何做好防范利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行为,重点论述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层面的衔接。一方面,主要从实体、程序及监管等三个方面对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行刑衔接的困境进行具体阐述。在实体上,主要是针对两法衔接的困境进行解读;在程序上,主要是由于行政法与刑事法在处理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处罚上并不明确,因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也面临是否需要移送、案件移送的标准、移送的程序等方面的困境,从而很难与刑事司法程序进行有效衔接;在监管上,电商企业要加强对其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监管,完善相关的平台规则,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进行监控,一旦监测到可疑交易要立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加强监管,针对查处到的利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行为,要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但由于行政机关的处罚多以罚款、征税为主,在涉及公民个人隐私方面的取证权有限,因此,在监管上,行政机关执法存在难度,加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清晰,导致两法在监管衔接上也面临困境。另一方面,基于对两法衔接困境的分析后,探索其合理规制路径,从而为我国电商平台所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健康发展提供可行性建议。

“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薅羊毛,虚拟财产,诈骗罪,盗窃罪,刑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新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公民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也越发增强。对于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和公民法律权益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法治成为我国强国战略的价值方向标,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也是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发展动力。我国为建设网络强国,需要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网络虚拟空间相对应的法治建设,更是实施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诸如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为了打开下沉市场、吸引新兴用户,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在其平台推行特定的优惠或补贴机制,因此也催生了“薅羊毛”这一行为。“薅羊毛”行为指的是通过搜集和利用各大线上商户的优惠信息来实现低价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介于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导致刑法上关于“薅羊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刑法界始终存在极大争议。因此,明晰这些所谓的新型“薅羊毛”行为中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为进一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十分重要。本文以“薅羊毛”行为为研究主旨,主要从“薅羊毛”的概念、特征以及“薅羊毛”的刑法属性入手,对“薅羊毛”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薅羊毛”行为的民刑界限,目的是对这种层出不穷的“薅羊毛”行为作出合理且准确的刑法认定,将涉及违法犯罪的“薅羊毛”行为合理归罪,其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理清了“薅羊毛”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行为模式,这为理解复杂的“薅羊毛”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参考,可以更准确的作出判断,有针对性的进行司法认定。第二,将刑法上涉及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能否被骗”、和“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等各种理论观点进一步整合到“薅羊毛”行为中,综合分析各种理论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结合理论与实践认可“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可以被骗”以及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必要说”等观点。结合刑法学界的相关理论,重新将“薅羊毛”行为的入罪、罪名认定等进行大致的系统梳理。第三,将“薅羊毛”行为结合不同司法实践案例,总结出了司法实务中认为“薅羊毛”不同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者等原因,并提出了“薅羊毛”本身行为以及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以达到解决“薅羊毛”行为在司法判例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的目的,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薅羊毛”案件的不同类型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十分复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薅羊毛”案件的认定和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所以司法实践上处理“薅羊毛”案件时应该综合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秉承着合理入罪的原则,尽量不能忽视个案因素。

暗网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暗网犯罪,刑法规制,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暗网是一种加密网络,一种可以帮助使用者隐匿网络使用痕迹的网络。随着网络的发展,大众开始接触暗网这一特殊的网络空间,从“章莹颖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源于暗网中的绑架论坛开始,在媒体的宣传下,大众了解到暗网中拥有违法行为的生存空间,之后基于暗网拥有保护个人网络使用状况隐私的这一特征,逐渐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兴趣,暗网一度被宣传成为绝对的自由世界。暗网中除了日常的浏览网页等行为,还充斥着大量的犯罪行为,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制暗网犯罪的法条仅有三个,分别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及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暗网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目前并未引起立法者和司法者足够的重视,我国刑法体系对其的规制尚不健全,对此,本文在分析暗网的具体运行方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法条及相关规定,探究规制暗网犯罪的现实路径。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暗网犯罪的基本概况”。这一部分分为暗网、暗网犯罪以及其立法规制现状这三个方面,第一方面通过梳理暗网的具体运行方式来理清暗网能够更好的保护网络使用者在网络中的使用痕迹的原因,同时明确暗网中的网络运行特征以及两类主要的暗网空间,分别为暗网论坛以及暗网黑市;第二方面明确暗网犯罪的概念以及本文所要研究的犯罪范围;第三方面理清我国现有法条对其的具体规定,该研究对象不包括利用暗网实施的其他犯罪,而是指将暗网也作为犯罪因素可以规制的罪名,经过研究我国刑法法条,确认有三个罪名可以对此进行规制,在此基础上对三个罪名进行了仔细的研究,解决其当前存在的理论争议以及明确其现有的规制缺陷。第二部分为“刑法规制暗网犯罪的必要性”。这一部分通过分析暗网犯罪对国内以及国外所具有的危害性来表明暗网犯罪这一类犯罪本身已经达到了被刑法进行处罚所需要具有的法益侵害性,同时,理清目前我国刑法规制暗网犯罪的不足,结合当今网络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暗网犯罪已经切实的危害到了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这两方面的现状来表明对其进行规制的现实紧迫性。第三部分为“刑法规制暗网犯罪的法理剖析”。以敌人刑法理论作为规制暗网犯罪的总的原则,明确针对暗网犯罪时应该持有的态度为敌对的态度,同时,结合帮助行为正犯化以及抽象危险犯的原理,作为为暗网犯罪查缺补漏设置新的罪名时的基本原理,也为规制暗网犯罪确定一个宏观的规制理念。第四部分为“刑法规制暗网犯罪的对策”。以现有的刑法体系为基础,新设可以将暗网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的新罪名,从源头就开始对其进行规制;针对已有的三个法条,改进其目前存在的缺陷以增加司法适用的可能性,让法条中的罪名真正发挥作用;对于暗网犯罪中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对其进行特殊处理,以表达法律对其绝对禁止的态度,防止有行为人对暗网犯罪存有侥幸心理,也可以纠正大众对其的错误看法。

“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薅羊毛,虚拟财产,诈骗罪,盗窃罪,刑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新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公民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也越发增强。对于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和公民法律权益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法治成为我国强国战略的价值方向标,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也是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发展动力。我国为建设网络强国,需要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网络虚拟空间相对应的法治建设,更是实施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诸如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为了打开下沉市场、吸引新兴用户,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在其平台推行特定的优惠或补贴机制,因此也催生了“薅羊毛”这一行为。“薅羊毛”行为指的是通过搜集和利用各大线上商户的优惠信息来实现低价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介于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导致刑法上关于“薅羊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刑法界始终存在极大争议。因此,明晰这些所谓的新型“薅羊毛”行为中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为进一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十分重要。本文以“薅羊毛”行为为研究主旨,主要从“薅羊毛”的概念、特征以及“薅羊毛”的刑法属性入手,对“薅羊毛”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薅羊毛”行为的民刑界限,目的是对这种层出不穷的“薅羊毛”行为作出合理且准确的刑法认定,将涉及违法犯罪的“薅羊毛”行为合理归罪,其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理清了“薅羊毛”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行为模式,这为理解复杂的“薅羊毛”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参考,可以更准确的作出判断,有针对性的进行司法认定。第二,将刑法上涉及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能否被骗”、和“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等各种理论观点进一步整合到“薅羊毛”行为中,综合分析各种理论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结合理论与实践认可“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可以被骗”以及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必要说”等观点。结合刑法学界的相关理论,重新将“薅羊毛”行为的入罪、罪名认定等进行大致的系统梳理。第三,将“薅羊毛”行为结合不同司法实践案例,总结出了司法实务中认为“薅羊毛”不同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者等原因,并提出了“薅羊毛”本身行为以及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以达到解决“薅羊毛”行为在司法判例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的目的,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薅羊毛”案件的不同类型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十分复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薅羊毛”案件的认定和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所以司法实践上处理“薅羊毛”案件时应该综合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秉承着合理入罪的原则,尽量不能忽视个案因素。

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网络刷单,刑法规制,兜底条款的解释,刑法谦抑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速,网络购物早已成为人们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电子商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也为解决就业问题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从某种程度上讲,电子商务与实体店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客源与流量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一些网店的经营者常常通过非正常的手段来提升自身经营的信誉度,以获取更多的客源与流量,提升经营效益,获取高额利润。这些非正常手段中,最受网店经营者“青睐”的就是网络刷单行为。现如今,网络刷单行为对人们而言是一个比较熟悉的话题。面对愈演愈的网络刷单行为,一些电子商务平台也不断制定相应的行业规范,然而对于遏制网络刷单行为,并没有起到彻底的治理效果。基于此,我国刑法开始有所作为,将情节特别严重的网络刷单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各地“网络刷单”入刑的相关案例也不断出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李某成立刷单平台,组织网络刷单的行为以及董某反向刷单案。尽管,两个案件判决已经尘埃落定,但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对此的讨论却从未停止。对于网络刷单的定义,法益侵害性,刑法规制的正当性,以及规制路径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整体上对于网络刷单行为进行概述,分析网络刷单行为的定义、类型等。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刷单行为刑法规制的正当性,该部分主要从网络刷单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对其进行刑法规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进行论述。第三部分分析了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困境。由于目前刑法条文对网络刷单行为没有统一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刷单行为地认定比较混乱。因此,各地法院在审理相类似的案例时往往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第四部分分析了网络刷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首先,需要在现行的刑法框架下恰当的选择罪名对网络刷单行为进行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地评价;其次,展望未来,与时俱进,针对网络刷单行为,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兜底条款”进行合理的解释,防止任意地扩大解释。最后,非刑罚处罚措施也不能缺位,要进一步完善前置法。同时电商平台应当尽快建立并完善符合实际的信用评价体系以及违规处罚体系,形成治理网络刷单现象的多元治理机制。

“薅羊毛”行为的刑法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薅羊毛,虚拟财产,诈骗罪,盗窃罪,刑法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新时代背景下网络信息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公民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也越发增强。对于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犯罪,刑法作为维护国家和公民法律权益最重要的一道防火墙,法治成为我国强国战略的价值方向标,推进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也是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发展动力。我国为建设网络强国,需要营造一个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网络虚拟空间相对应的法治建设,更是实施我国网络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诸如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为了打开下沉市场、吸引新兴用户,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在其平台推行特定的优惠或补贴机制,因此也催生了“薅羊毛”这一行为。“薅羊毛”行为指的是通过搜集和利用各大线上商户的优惠信息来实现低价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介于民事行为与刑事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导致刑法上关于“薅羊毛”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定,在刑法界始终存在极大争议。因此,明晰这些所谓的新型“薅羊毛”行为中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为进一步对该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十分重要。本文以“薅羊毛”行为为研究主旨,主要从“薅羊毛”的概念、特征以及“薅羊毛”的刑法属性入手,对“薅羊毛”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薅羊毛”行为的民刑界限,目的是对这种层出不穷的“薅羊毛”行为作出合理且准确的刑法认定,将涉及违法犯罪的“薅羊毛”行为合理归罪,其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内容。第一,理清了“薅羊毛”行为的主要类型以及行为模式,这为理解复杂的“薅羊毛”行为模式提供了一个参考,可以更准确的作出判断,有针对性的进行司法认定。第二,将刑法上涉及的“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能否被骗”、和“处分意识是否必要”等各种理论观点进一步整合到“薅羊毛”行为中,综合分析各种理论的合理之处与不合理之处,结合理论与实践认可“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犯罪对象”、“机器可以被骗”以及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必要说”等观点。结合刑法学界的相关理论,重新将“薅羊毛”行为的入罪、罪名认定等进行大致的系统梳理。第三,将“薅羊毛”行为结合不同司法实践案例,总结出了司法实务中认为“薅羊毛”不同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诈骗罪以及破坏生产经营者等原因,并提出了“薅羊毛”本身行为以及相关行为的罪名认定,以达到解决“薅羊毛”行为在司法判例中“同案不同判”问题的目的,达到司法公正的效果。除此之外,由于“薅羊毛”案件的不同类型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的情况十分复杂,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薅羊毛”案件的认定和审判结果也大相径庭,所以司法实践上处理“薅羊毛”案件时应该综合分析具体案件事实,秉承着合理入罪的原则,尽量不能忽视个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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