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垄断,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是依托于互联网,可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其具有双(多)边市场属性、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三个主要特征。因为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导致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具有非对称性、隐蔽性和具有竞争影响的交互性。这也就导致了在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与传统行业认定的条件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我国对于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遵循着先界定相关市场、后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最后进行竞争效应分析的三个认定步骤。那么,对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检视,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检视。因为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地理范围和替代关系变得难以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检视,厘清目前在认定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着法律规制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不清、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杂糅、平台不断动态变化且市场集中度高降低了市场份额的指引作用难题;最后从大处着手,即从认定的整个步骤出发,进行检视,分析目前认定步骤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检视出目前认定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完善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建议。要完善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调适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其次,要完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机制,一是要优化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二是要丰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三是明确《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条件。最后,要探讨“R-M-C模式”和“M-C模式”并进的可行性和适用方案,进而确立“R-M-C模式”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和“M-C模式”并进的违法性认定模式。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电商平台进行限定交易的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平台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后也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构建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论我国外资并购中反垄断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外资并购,反垄断,事前申报,事后监控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当今国际投资领域,国际直接投资有两种最基本的方式:新建(Incorporation)和并购(M&A)。跨国并购(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就是外资并购)这种国际投资新方式兴起于八十年代后期,在九十年代初的国际直接投资衰退中曾受到影响,近年来再掀高潮,并日益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受全球性跨国并购浪潮影响,外商在华投资也掀起一阵并购热。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尤如一把双刃之剑,对我国经济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一方面,它作为利用外资的一种方式,对盘活存量资产,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对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在推动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存在着自发的和不可避免的垄断趋势,而垄断则使获得高额垄断利润成为可能,最终却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把反垄断作为对外资并购实行规制的首要任务,并将其确定为外资并购立法的首要原则。我国对外资并购也应确立如下规制目标:防止和禁止垄断,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本国经济的安全,提高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然而,面对当前风起云涌的外资并购热潮,面对中国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规制企业并购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核心法律的《反垄断法》至今尚未出台,实践中出现了运行无序、损害相关方面权益的情形,急需法律对之实行有效规范和调整。鉴于此,笔者选择“论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作为硕士论文研究课题,拟就外资并购中反垄断规制的几个方面,即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基本原则、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实体规范和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程序规范作一初步探讨,并提出了构建和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以期能对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有关立法的完善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反垄断,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商平台是依托于互联网,可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其具有双(多)边市场属性、网络效应以及锁定效应三个主要特征。因为电商平台的特殊性,导致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具有非对称性、隐蔽性和具有竞争影响的交互性。这也就导致了在认定电商平台是否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与传统行业认定的条件存在很大的不同。目前我国对于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遵循着先界定相关市场、后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最后进行竞争效应分析的三个认定步骤。那么,对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检视,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检视。因为电商平台的特殊性,界定相关市场时地理范围和替代关系变得难以界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进行检视,厘清目前在认定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着法律规制的主体及相关责任不清、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杂糅、平台不断动态变化且市场集中度高降低了市场份额的指引作用难题;最后从大处着手,即从认定的整个步骤出发,进行检视,分析目前认定步骤存在的不足之处。针对检视出目前认定电商平台的限定交易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三个完善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认定的建议。要完善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调适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并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其次,要完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机制,一是要优化市场份额推定标准,二是要丰富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三是明确《反垄断法》中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适用条件。最后,要探讨“R-M-C模式”和“M-C模式”并进的可行性和适用方案,进而确立“R-M-C模式”在电商平台市场环境中,需要和“M-C模式”并进的违法性认定模式。对电商平台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进行研究,有利于对电商平台进行限定交易的行为进行规制,进而可以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和竞争平台企业的合法利益,最后也有利于我国反垄断法体系构建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反垄断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限定交易,反垄断,市场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电商平台多次实施“二选一”的背景下,如何对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成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当前,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主要法律路径为《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定交易制度。并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于2021年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也将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认定为限定交易行为。但适用限定交易制度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时存在不少困难,如电商平台相关市场界定困难、电商平台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等,这导致限定交易制度难以对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本文采用以法律理论为基础、立法文本和实践案例相结合的分析路径,探讨电商平台实施“二选一”行为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论述。除绪论外,本文正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电商平台行为的概念、成因、行为模式以及“二选一”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本章意在通过对上述内容的研究,明确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基本性质以及“二选一”行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第二部分论述了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必要性、主要法律依据以及法律规制困境。本章意在阐明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必要性,及规制依据。并说明在适用限定交易制度规制“二选一”行为时存在的相关市场界定困难、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困难等问题。第三部分的内容是针对第二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本章意在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现有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具体措施包括改进相关市场界定标准、改进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提升企业违法成本和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等。
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平台,补贴,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平台基于各种算法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资本优势无序扩张的垄断行为频发,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抑制了技术与产业创新,对经济效率和社会稳定构成了潜在威胁。补贴是平台经济领域长期、普遍存在的“隐性”竞争手段,更是加剧马太效应的资本游戏。互联网平台为争夺市场,持续不断以资金补贴特定对象,短期内可能表现为利润最小化甚至低于成本价亏损,但实质仍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尽管近期颁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平台反垄断指南》)等文件已对平台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亦表明对平台严监管的态度,但平台补贴行为仍难以受到有效规制,且现有相关执法案例较少,学界对此讨论比较有限。本文着眼于互联网平台补贴行为,主要以竞争法为视角,力求对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与分析。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概述。从几类平台普遍存在、引起诸多争议的补贴现象出发,认识互联网平台补贴的内涵与本质,借鉴欧盟反补贴法关于补贴的规定以明晰平台补贴的构成要件,并按照补贴的对象与表现形式两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此外,在认识互联网平台的双边市场特性基础上,从市场特性、产品特征等角度进一步分析平台补贴产生的深层原因。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对互联网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一是互联网平台以“烧钱”补贴的方式抢占市场,涉嫌价格违法,亦违背公平原则,是侵害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不当行为;二是以电商平台、社区团购平台为实例,分析平台存在凭借补贴不正当谋取市场优势地位的趋势;三是从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考量,分析平台补贴对前述主体造成的短期与长期影响,论证对平台补贴进行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第三部分阐述互联网平台补贴的法律规制现状、所面临的规制困境以及困境成因。先从《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视角分析其适用对规范平台补贴行为,预防该行为破坏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的乏力之处。再由表层的现行理论对平台补贴行为存在认识不足,过渡至深层的传统竞争法思维对禁止滥用资本优势的疏漏,阐明平台补贴陷入法律规制困境,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第四部分从调整竞争法立法理念、探讨平台补贴法律规制制度以及完善平台合规性监管三方面论及解决平台补贴法律规制问题的可行建议。一方面,转变竞争立法思维,将目光聚焦于行为背后的资本优势因素。另一方面,基于平台经济特性,优化与平台补贴相关的现有规制条款,并结合实况,提出将补贴作为独立的滥用行为类型予以规制的初步设想。同时,强化平台竞争监管,树立“事前监管”理念,构建多部门协调监管机制,促进平台合规性监管,以实现有效约束平台补贴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目的。
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互联网经济,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自由竞争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进入二十一世纪,全球也就进入了互联网经济发展的时代,互联网的应用不仅改变着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也推进了电商平台的诞生,让我们足不出户就可以进行购物、学习等。电商平台的诞生和发展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成果,作为一个中介平台,它连接了商家和消费者,跨越了时间和距离,弥补了实体门店的缺陷,让消费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因此它对国家经济起到了巨大的拉动作用。但是在各大电商平台争奇斗艳、百花齐放的竞争市场下,一些平台经营者却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方式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行为限定其交易,无论是强迫型还是自愿型“二选一”行为都是对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一种破坏,其应当由《反垄断法》进行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很早就已经出现,最近几年才开始成为社会热点被人们广泛关注,随着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该行为规制的重视,如何更好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进行规制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学术问题。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电商平台“二选一”反垄断规制问题进行详细论述。第一部分简单介绍了电商平台及“二选一”行为的定义和特征以及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从基本概念出发让读者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有一个清晰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当前我国反垄断相关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现状。第三部分分别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出发,全面分析了当前反垄断法规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第四部门结合美国、欧盟、日本三地在规制限定交易上所适用的法律制度和规制方式分析,并对此进行一定的总结并吸收借鉴,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此进行一定的吸纳。最后一部分分析了当前规制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完善建议。遵从存在问题的分析思路,从反垄断立法入手,到执法机构职能的履行,最后落实到司法,发挥司法的救济作用,充分保障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阶段不止专门的购物网站,许多交友型平台、小视频平台也纷纷开启了购物功能,因此如何避免这些电商平台出现“二选一”行为以及出现该行为之后构成垄断的判定和法律责任的承担仍然值得讨论。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的规制不仅是电商平台各方主体的迫切要求,更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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