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诸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革新式迅猛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Web3.0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以大数据技术为重要依托引领人类社会各领域呈现变革式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使得经营者实现向终端消费者的“个性化”推送、“贴心精准服务”等便民高效服务,促进人类社会实现便捷的美好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杀熟”等问题。鉴于广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嗤之以鼻,怨声载道,加之对该问题的已有的法学研究较少,笔者选择从法学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试图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切入,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载体,阐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础理论,探究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揭示现行法律对其规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及其成因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采集终端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利用算法分析消费者信息,得出有关消费者诸如“购买力”、“价格敏感程度”、“消费黏性”等个性化立体消费结论,进而根据得出的结论,给予不同终端消费者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差异化定价的行为。其本质是经济学上完全价格歧视的趋近化实现。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终端消费者三方主体,按照“采集-分析-定价”的三阶段技术路径得以实施。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基于电子商务的超时空性与信息供给必要性,功能性强大的大数据算法,电商平台经营者“理性经济人”角色,信息不对称、隔间效应、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等四方面原因而得以长期存在。四方面原因分别构成信息基础、技术支撑、本性驱动及庇护因素。第二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分析。通过规范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四个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具备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申言之,减损消费者福利;违背消费交易的平等原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构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四重损害。第三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在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检视我国包括《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在内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规制效果。经过考察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的特定条款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起到规制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适用局限和规制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包括法律条文内涵不清晰;传统“知情-同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及遭受“杀熟”消费者主张民事责任无力等三方面的规制不足。而《电子商务法》则在“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别标准的原则性,“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具体措施的单一具象性,遭受“杀熟”的消费者维权困难,“杀熟”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微不足道等四方面存在规制不足。第四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论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在实践中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存在一定局限和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违法性认定条款,防止规制脱逃;健全消费者激励机制,激励消费者维权;提高“杀熟”违法成本,抑制“杀熟”再犯等三方面建议对策。具体而言,通过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完善电子商务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成本;规定经营者行政处罚罚金奖金化,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加大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条款的罚款数额;改进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措施可以更好地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
B2C网络购物在线争议解决的困境和出路
这是一篇关于B2C网络购物,ODR,多元化纠纷解决,消费者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B2C网络购物纠纷数量激增对消费者保护造成的巨大压力。一方面,B2C网络购物消费者在虚拟环境下对自身权益保护的积极性较低,“厌诉”心理凸显,并容易轻视纠纷解决的程序正义。另一方面,传统法律制度体系在该新兴领域难以发挥应有制度实效。在此情形下,以便捷、高效、灵活著称的在线争议解决(ODR)机制在实践中快速发展,在B2C网络购物纠纷解决和消费者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ODR由非诉讼的替代性争议解决与信息与通信技术有机结合而成,包含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一系列纠纷解决方式,能够良好适应B2C网络交易小额、量大、面广的特点。随着《电子商务法》拉开了我国ODR发展合法化的序幕,推动ODR建设将成为B2C网络购物的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环。因此,对B2C网络购物中ODR发展的法理基础,社会治理风险和发展路径等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紧迫性。在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我国司法系统、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私人机构等多方主体广泛开展ODR的探索实践并取得一定实效。但是,我国当前的ODR发展仍面临许多问题,在法律层面上,ODR的制度供给不足并且难以嵌入非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之中。在实践层面上,电子商务平台内部和外部ODR发展不均衡,前者陷入“准公共权力”的监管空白致使纠纷处理无法形成消费者信赖的公信力基础,后者缺乏合理健全的发展机制而难以获得持续有效的发展动力,由此引发一系列法律及社会风险。究其原因,除了法律的“滞后性”在B2C网络购物纠纷解决领域的凸显外,还有寓于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的深层原因。鉴于此,本文在立足我国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并观察总结国内外ODR发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得出以下结论:要推动我国ODR健全、合理、有序的法制化发展,在制度层面,要进一步完善在线调解、在线仲裁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在线调解的司法确认制度、在线仲裁效力认定规则、电子证据认定规则等,同时要注重ODR平台纠纷解决流程完整性和规范性,积极引导消费者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改变B2C网络购物消费者在纠纷解决中的消极被动的弱势局面:在社会治理层面,要积极落实对电商平台内部ODR的监管,建立以“公正”为核心的ODR价值体系,完善平台信息公开化、一体化、“一站式”建设,并构建权责统一的ODR评估制度,提升其纠纷解决的公信力;在平台建设层面,要积极推动电商平台外部ODR的建设,整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资源,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联动机制,并逐步探索ODR的市场化发展路径。
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诸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革新式迅猛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Web3.0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以大数据技术为重要依托引领人类社会各领域呈现变革式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使得经营者实现向终端消费者的“个性化”推送、“贴心精准服务”等便民高效服务,促进人类社会实现便捷的美好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杀熟”等问题。鉴于广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嗤之以鼻,怨声载道,加之对该问题的已有的法学研究较少,笔者选择从法学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试图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切入,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载体,阐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础理论,探究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揭示现行法律对其规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及其成因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采集终端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利用算法分析消费者信息,得出有关消费者诸如“购买力”、“价格敏感程度”、“消费黏性”等个性化立体消费结论,进而根据得出的结论,给予不同终端消费者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差异化定价的行为。其本质是经济学上完全价格歧视的趋近化实现。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终端消费者三方主体,按照“采集-分析-定价”的三阶段技术路径得以实施。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基于电子商务的超时空性与信息供给必要性,功能性强大的大数据算法,电商平台经营者“理性经济人”角色,信息不对称、隔间效应、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等四方面原因而得以长期存在。四方面原因分别构成信息基础、技术支撑、本性驱动及庇护因素。第二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分析。通过规范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四个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具备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申言之,减损消费者福利;违背消费交易的平等原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构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四重损害。第三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在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检视我国包括《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在内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规制效果。经过考察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的特定条款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起到规制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适用局限和规制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包括法律条文内涵不清晰;传统“知情-同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及遭受“杀熟”消费者主张民事责任无力等三方面的规制不足。而《电子商务法》则在“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别标准的原则性,“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具体措施的单一具象性,遭受“杀熟”的消费者维权困难,“杀熟”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微不足道等四方面存在规制不足。第四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论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在实践中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存在一定局限和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违法性认定条款,防止规制脱逃;健全消费者激励机制,激励消费者维权;提高“杀熟”违法成本,抑制“杀熟”再犯等三方面建议对策。具体而言,通过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完善电子商务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成本;规定经营者行政处罚罚金奖金化,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加大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条款的罚款数额;改进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措施可以更好地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
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年来,诸如“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革新式迅猛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Web3.0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时代以大数据技术为重要依托引领人类社会各领域呈现变革式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使得经营者实现向终端消费者的“个性化”推送、“贴心精准服务”等便民高效服务,促进人类社会实现便捷的美好生活,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隐私泄露、“杀熟”等问题。鉴于广大消费者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嗤之以鼻,怨声载道,加之对该问题的已有的法学研究较少,笔者选择从法学视角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本文试图从消费者保护角度切入,以电商平台经营者为载体,阐述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基础理论,探究其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揭示现行法律对其规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及其成因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是指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采集终端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利用算法分析消费者信息,得出有关消费者诸如“购买力”、“价格敏感程度”、“消费黏性”等个性化立体消费结论,进而根据得出的结论,给予不同终端消费者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差异化定价的行为。其本质是经济学上完全价格歧视的趋近化实现。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涉及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终端消费者三方主体,按照“采集-分析-定价”的三阶段技术路径得以实施。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基于电子商务的超时空性与信息供给必要性,功能性强大的大数据算法,电商平台经营者“理性经济人”角色,信息不对称、隔间效应、网络外部性及锁定效应等四方面原因而得以长期存在。四方面原因分别构成信息基础、技术支撑、本性驱动及庇护因素。第二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分析。通过规范分析,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四个方面损害消费者权益,具备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申言之,减损消费者福利;违背消费交易的平等原则;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构成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对消费者权益的四重损害。第三部分: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不足。在论证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考虑到我国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检视我国包括《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反垄断法》在内的消费者保护立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规制效果。经过考察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的特定条款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在理论上可以起到规制作用,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定的适用局限和规制不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包括法律条文内涵不清晰;传统“知情-同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模式及遭受“杀熟”消费者主张民事责任无力等三方面的规制不足。而《电子商务法》则在“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判别标准的原则性,“提供不针对消费者个人特征的选项”具体措施的单一具象性,遭受“杀熟”的消费者维权困难,“杀熟”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行政责任微不足道等四方面存在规制不足。第四部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在论证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电子商务法》在实践中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杀熟”行为存在一定局限和不足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明确违法性认定条款,防止规制脱逃;健全消费者激励机制,激励消费者维权;提高“杀熟”违法成本,抑制“杀熟”再犯等三方面建议对策。具体而言,通过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完善电子商务法的违法性认定条款;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减少消费者的举证成本;规定经营者行政处罚罚金奖金化,提高消费者维权收益;加大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条款的罚款数额;改进电商平台经营者行政责任承担方式等具体措施可以更好地规制电商平台经营者大数据“杀熟”行为。
代购电商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海外代购,电商平台,电子支付,关税,消费者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代购电商服务平台是为在平台上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中立服务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上,代购经营者发布代购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通过登录电商平台浏览海外商品,选择代购经营者签订代购协议。代购电商服务平台可谓在网络海外代购业务中起到了连接代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第三主体。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代购业务和电商平台进行概述。代购业务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包含了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对代购业务内容的分析可以明确海外代购的定义以及流程,进而分析海外代购中销售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商平台在网络代购业务中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帮助或者促成交易完成,根据电商平台运营内容的不同可以对平台类型进行区分。但最终将代购电商平台定性为向代购方和消费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的服务平台。第二部分对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电商平台中开展的代购业务容易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在支付环节,买卖双方大多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付隐藏了包含备付金沉淀、挪用等风险;在税收征管环节,走私行为频发,税收征管难度大等国带来税收难题;在消费者保护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些问题的成因或是在于利益的驱使,或是在于制度的不完善,或是在于监管的缺位。第三部分对国内外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国内关于电商平台的规范通常以条文的形式散落在不同法律规范中,比较全面地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大多是一些行政规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力度有限。国外对于电商平台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欧盟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豁免,这些创设性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学习。此外,韩国通过赋予电商平台责任来保护代购消费者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对代购电商平台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针对支付问题应加强支付企业监管、完善备付金管理、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税收问题应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培养复合型税收专业人才、改进海关监管方式;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完善代购市场的准入机制、完善代购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代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拓宽消费者救济渠道。
代购电商服务平台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海外代购,电商平台,电子支付,关税,消费者保护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代购电商服务平台是为在平台上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交易主体提供中立服务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在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上,代购经营者发布代购商品信息,吸引消费者;消费者通过登录电商平台浏览海外商品,选择代购经营者签订代购协议。代购电商服务平台可谓在网络海外代购业务中起到了连接代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作用,成为重要的第三主体。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代购业务和电商平台进行概述。代购业务与普通商品交易不同,包含了多方主体,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对代购业务内容的分析可以明确海外代购的定义以及流程,进而分析海外代购中销售者、代购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电商平台在网络代购业务中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网络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帮助或者促成交易完成,根据电商平台运营内容的不同可以对平台类型进行区分。但最终将代购电商平台定性为向代购方和消费者提供中立技术服务的服务平台。第二部分对代购电商服务平台中产生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在电商平台中开展的代购业务容易产生不同的问题,比如在支付环节,买卖双方大多选择电子支付方式,电子支付隐藏了包含备付金沉淀、挪用等风险;在税收征管环节,走私行为频发,税收征管难度大等国带来税收难题;在消费者保护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时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这些问题的成因或是在于利益的驱使,或是在于制度的不完善,或是在于监管的缺位。第三部分对国内外关于电商平台的法律制度现状进行了分析。国内关于电商平台的规范通常以条文的形式散落在不同法律规范中,比较全面地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大多是一些行政规范,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对电商平台的规范力度有限。国外对于电商平台规范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和欧盟,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范,欧盟关于电商平台责任的豁免,这些创设性的规定都值得我国学习。此外,韩国通过赋予电商平台责任来保护代购消费者的做法也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对代购电商平台中产生的问题提出了法律规制方面的建议。针对支付问题应加强支付企业监管、完善备付金管理、明确监管主体;针对税收问题应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培养复合型税收专业人才、改进海关监管方式;针对消费者保护问题应完善代购市场的准入机制、完善代购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代购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拓宽消费者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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