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个研究背景和意义示例,教你写计算机专利权论文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专利权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专利权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专利权,侵权责任

今天分享的是关于专利权的6篇计算机毕业论文范文, 如果你的论文涉及到专利权等主题,本文能够帮助到你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商平台,专利权,侵权责任,“通知-删除”规则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日益兴起,同时个人维权意识更强,因而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以往更容易发生。而相关法律的滞后性难以应对电商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其中专利权由于其特点突出更是面临实践困境,因此对电商领域专利权侵权问题研究是有必要的。文章试图从探讨责任基础开始,结合电商实务、专利特点及现行法律,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认定困境和责任承担展开论述,思考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基础的探讨。首先是厘清有关概念。由于“经营”特点,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概念显然不同,且前者范围包含了后者。接着再分析电商平台的性质及行为。电商平台具有技术性、中立性以及商业性,这些性质又使得电商平台在具体行为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因此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最后分析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从侵权的普遍适用,到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再到专利侵权的专门适用,可见电商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责任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同时,结合实践也能发现当中存在适用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分析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的认定困境。先分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一般规则,即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在主观认定方面为“应知”标准,承担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其次,分析专利权存在的特殊性明显区别于著作权和商标权。而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不同专利之间的差异性也让专利权的保护难以统一处理,专利权方面确实存在侵权审查以及监管的困境。再结合法律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统一适用的问题,相同的规则在专利权领域可能加重了电商平台的义务,亦可能加重了其后果承担。文章第三部分,是对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承担的思考。首先,比较分析了域外与我国立法模式的不同之处,起源于美国的免责条款在我国是归责条款,且域外立法对专利领域的适用持谨慎态度,而我国则是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统一适用。接着综合前文的分析,参考域外经验进一步探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观要件对“应知”状态的适用应更加谨慎,对于不同专利可采取不同认定方案,承担方式上也不应该限于简单的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具体的规则设置应该适合电商及专利权特点,并且能够兼顾平台、权利人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三方利益。文章第四部分,是思考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在专利侵权中对规则的细化适用可以从电商平台和专利权人两方面入手,再引入契合专利权的特殊规则进行补充。一方面,电商平台在专利权领域首要任务是完成好信息传递义务,然后对“通知”应采取形式审查,在采取必要措施时是否采用“应知”及其标准需要进一步斟酌。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合格通知”的标准可以参考实践经验进行修正完善,“错误通知”的认定和归责需要明确要件。最后,考虑根据专利类型分别设定规则,同时引入“转通知”及“反通知”。为防止错误或恶意通知的频发还可以建立通知人担保制度,以此提高通知成本且减少电商平台的义务承担。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开放许可,专利实施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国外已成熟运行多年,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引入了该制度,其立法目标在于克服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提升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引进丰富了我国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和方式,也为我国解决专利有效率低、维持率低、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等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开放许可属于自愿许可的范畴,但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参与其中。我国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构建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但具体操作层面的系统对接、流程设计等问题还需要在后续修订或者制定配套细则时进行细化和完善,目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我国有效实施需要扩大开放许可的声明主体和传播途径,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机制、声明撤回规则、纠纷解决方式。从域外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对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既有相同点,也各自结合国情对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设计,其共性主要体现在年费优惠鼓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各方利益平衡。借鉴域外经验,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应在利益平衡、合同自由以及政府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通过适当扩大开放许可声明主体范围、引入电商平台参与开放许可、提供许可使用费参考计算方式、细化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规则、构建开放许可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为各方主体便利化适用这一新制度创造条件,提升许可交易效率,以促进其立法目标的实现。

“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的合理性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通知-删除”规则,电商平台,适用逻辑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伴随着线上交易的蓬勃发展,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专利权人维权困难,电商平台也应接不暇并面临着侵权风险。为了解决网上的专利侵权问题,协调专利权人、电商平台以及商户的利益,“通知-删除”规则被引入专利领域。尽管学界提出了许多完善的建议,立法层面也作出了一些调整,然而,该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始终面临着困境和质疑。因而,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重新审视该规则在专利领域适用的合理性,并对其提出合理化的改造。首先,对“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法律层面,梳理了现行相关法律的立法脉络;在实践层面,基于大量的司法案例,分析了“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其次,对“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进行溯源研究,明确了该规则作为一项著作权人和网络服务平台互相妥协的合作规则,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为著作权人提供快捷的维权途径,同时减轻平台的侵权责任,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逻辑,提出该规则专利领域的适用遇到了障碍:(1)电商平台的间接侵权故意难以判定;(2)专利权具有权利不稳定、保护范围模糊等特点,且电商平台不具备专利侵权判断能力和公信力,以致无法对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作出判断;(3)利益平衡被打破。最后,建议将“通知-删除”规则改造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丰富“必要措施”的形式,并进一步完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1)将反通知置于侵权判断和执行“必要措施”之前,为平台卖家提供对等的申辩机会,实现对部分恶意通知、明显错误通知的拦截,提高专利侵权判断过程的考虑周全性,并避免在卖家提出合理反通知后又匆忙推翻已实行的“必要措施”;(2)提出完善第三方侵权判断的路径,即规定电商平台承担督促形成合格通知和反通知的义务,确保专利侵权判定的结果是基于真实而全面的材料而作出;同时基于专利审查员自身的条件、实践经验以及时效性等因素的考虑,提出借助专利审查员进行专利侵权判断。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专利权,开放许可,专利实施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国外已成熟运行多年,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引入了该制度,其立法目标在于克服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提升专利许可的谈判效率、降低专利许可的交易风险、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引进丰富了我国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和方式,也为我国解决专利有效率低、维持率低、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等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通过专利授权部门公告作出声明,表明凡是希望实施其专利的人,均可通过支付规定的许可费而获得实施该专利的许可。开放许可属于自愿许可的范畴,但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相关服务参与其中。我国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共有三个条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明确构建了专利开放许可的制度框架,但具体操作层面的系统对接、流程设计等问题还需要在后续修订或者制定配套细则时进行细化和完善,目前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正在修订中。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在我国有效实施需要扩大开放许可的声明主体和传播途径,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定价机制、声明撤回规则、纠纷解决方式。从域外实践来看,不同的国家对专利开放许可的规定既有相同点,也各自结合国情对制度进行了本土化设计,其共性主要体现在年费优惠鼓励、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注重各方利益平衡。借鉴域外经验,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完善和实施应在利益平衡、合同自由以及政府服务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通过适当扩大开放许可声明主体范围、引入电商平台参与开放许可、提供许可使用费参考计算方式、细化专利开放许可撤回的规则、构建开放许可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途径,为各方主体便利化适用这一新制度创造条件,提升许可交易效率,以促进其立法目标的实现。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专利权,反通知,转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其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当权利人认为其著作权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手段防止损害扩大便可免于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态势,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是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商平台中专利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电商平台内专利侵权行为的增多不但影响专利技术的发展,更扰乱了电商经济运行秩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们将目光集中在了“通知-删除”规则上,期待该规则的引入能够规制电商平台内的专利侵权行为、恢复交易秩序。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制定初衷并非用于调整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因而该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指导方面: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第二,在规则的设计方面:对有效通知的标准规定不明,未针对专利侵权的特点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对电商平台审查通知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必要措施的详细解释,使得电商平台收到通知后只能采取隔断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和有效地规制手段使得电商平台内滥用通知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第三,在具体实践方面:缺乏配套的专利侵权通知审查机制,忽视了电商平台审查能力弱的事实,导致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增加;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不到位,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这些都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阻力。为了能让“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更好的实践效果,本文通过吸收总结域外对该规则的适用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完善该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对策。归纳出的主要对策有,在理论方面:坚持以利益平衡为主线,指导规则的设计与完善。在完善规则设计方面:针对专利侵权的特殊性,细化有效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明确电商平台审查专利侵权通知的义务;加快司法解释进程,扩大解释必要措施;引入保证金制度,减少专利权人滥用通知权的行为。在解决实际适用问题方面:建立电商平台专利审查衔接机制以提高平台审查通知的能力;改进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以提高措施实施的准确性;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缩短停止必要措施的等待时间、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范围的规定、对恶意通知的证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等。

电商平台专利侵权“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通知-删除”规则,专利权,反通知,转通知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通知-删除”规则源起于美国,其意是指在网络环境下,当权利人认为其著作权在网络中受到侵害时,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侵权通知,若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手段防止损害扩大便可免于承担责任。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经济蓬勃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态势,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但是电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电商平台中专利侵权行为不断增多的现象。电商平台内专利侵权行为的增多不但影响专利技术的发展,更扰乱了电商经济运行秩序。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法学领域的学者们将目光集中在了“通知-删除”规则上,期待该规则的引入能够规制电商平台内的专利侵权行为、恢复交易秩序。但是“通知-删除”规则制定初衷并非用于调整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因而该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适用也出现了一定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在理论指导方面: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通知-删除”规则在专利领域的适用。第二,在规则的设计方面:对有效通知的标准规定不明,未针对专利侵权的特点明确有效专利侵权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对电商平台审查通知的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缺乏对必要措施的详细解释,使得电商平台收到通知后只能采取隔断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担保措施和有效地规制手段使得电商平台内滥用通知权的行为频繁发生。第三,在具体实践方面:缺乏配套的专利侵权通知审查机制,忽视了电商平台审查能力弱的事实,导致了错误采取必要措施的可能性增加;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不到位,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证。这些都是“通知-删除”规则适用于专利侵权行为中的阻力。为了能让“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商平台专利侵权纠纷中获得更好的实践效果,本文通过吸收总结域外对该规则的适用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完善该规则在我国专利侵权领域适用的对策。归纳出的主要对策有,在理论方面:坚持以利益平衡为主线,指导规则的设计与完善。在完善规则设计方面:针对专利侵权的特殊性,细化有效通知应具备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明确电商平台审查专利侵权通知的义务;加快司法解释进程,扩大解释必要措施;引入保证金制度,减少专利权人滥用通知权的行为。在解决实际适用问题方面:建立电商平台专利审查衔接机制以提高平台审查通知的能力;改进专利领域“通知-删除”规则以提高措施实施的准确性;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缩短停止必要措施的等待时间、明确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范围的规定、对恶意通知的证明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等。

本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题。发布者:代码港湾 ,原文地址:https://m.bishedaima.com/lunwen/55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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