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责任,责任分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制并没有形成体系性规定,基本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等。这些法律规范通常规定的较为笼统、模糊,从而导致责任的界定十分艰难,裁判者在适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上述独立的规范较现阶段网络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均显得相对滞后。经过多年的准备与研讨后,2018年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既充分肯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又着重表达平台责任制度的变化,从间接责任扩张为自己责任、从行为规制模式演变为技术规制模式,责任加重的趋势显而易见。考虑到网络平台责任制度中,平台愈发彰显的公共属性以及运营过程中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其责任制度的分析研究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平台经营者对其自身行为的监管以及需承担的责任,二是对于运营过程中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通过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路径的探索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最终完成与市场激励相容的平台责任规制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基本理论,涵盖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演变历程、类型以及《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三个方面。结合多部法律相关规定,阐释平台经营者其责任由轻至重的演变过程以及涵盖的责任类型等内容。本文第二部分为平台经营者需要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原因、原则以及方式,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责任范围扩大的原因与现状、责任研究内外划分的释义、原因、原则及方式等。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准公共性及法律关系的多向性,从内与外两个角度,公益与私益两个层面,阐释责任划分制度的优越性与必然性,并以此建立系统化、体系化的责任分析模式。本文第三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内部责任,即自我管理的责任,主要涵盖保障网络安全、登记与核验、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交易信息的记录与保存、自营业务的显著标识等方面。并以保障网络安全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责任的来源、保障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需要面对的法律责任等。本文第四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外部责任,即对于除自身之外并有所关联的主体的责任,主要涵盖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并以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相应的责任”的理解问题以及平台经营者具体的责任分配与承担方式。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责任,责任分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制并没有形成体系性规定,基本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等。这些法律规范通常规定的较为笼统、模糊,从而导致责任的界定十分艰难,裁判者在适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上述独立的规范较现阶段网络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均显得相对滞后。经过多年的准备与研讨后,2018年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既充分肯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又着重表达平台责任制度的变化,从间接责任扩张为自己责任、从行为规制模式演变为技术规制模式,责任加重的趋势显而易见。考虑到网络平台责任制度中,平台愈发彰显的公共属性以及运营过程中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其责任制度的分析研究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平台经营者对其自身行为的监管以及需承担的责任,二是对于运营过程中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通过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路径的探索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最终完成与市场激励相容的平台责任规制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基本理论,涵盖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演变历程、类型以及《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三个方面。结合多部法律相关规定,阐释平台经营者其责任由轻至重的演变过程以及涵盖的责任类型等内容。本文第二部分为平台经营者需要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原因、原则以及方式,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责任范围扩大的原因与现状、责任研究内外划分的释义、原因、原则及方式等。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准公共性及法律关系的多向性,从内与外两个角度,公益与私益两个层面,阐释责任划分制度的优越性与必然性,并以此建立系统化、体系化的责任分析模式。本文第三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内部责任,即自我管理的责任,主要涵盖保障网络安全、登记与核验、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交易信息的记录与保存、自营业务的显著标识等方面。并以保障网络安全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责任的来源、保障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需要面对的法律责任等。本文第四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外部责任,即对于除自身之外并有所关联的主体的责任,主要涵盖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并以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相应的责任”的理解问题以及平台经营者具体的责任分配与承担方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研究——以《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2款适用为中心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随着电子商务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角色从传统的“中立者”转变为营利者和控制者,为规制电子商务经济的市场秩序,《电子商务法》首次规定了电商平台在普通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义务和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特殊领域的审核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由于第2款“相应的责任”的模糊表述,无法从法律规定和语义解释中确定平台经营者的具体责任形态,导致司法适用上的不一。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需要对其进行明晰。对于“相应的责任”应做体系性理解,在民事法律责任的框架下,根据电商平台在不同商品与服务领域的角色定位和不同类型,在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基础上,对平台经营者“相应责任”的具体形态进行认定:第一种情形是在普通商品和服务领域,规定在第38条第1款,电商平台对侵权人的直接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在论证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符合共同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认定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平台在生命健康领域的责任形态之辩:在区分审核义务和安保义务的不同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认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未尽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时,分为违反实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承担和违反形式审核义务的补充责任承担;平台应对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从平台环境安全到及时救助的全面注意义务,当违反该安保义务时与直接侵权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但鉴于传统安保义务与电商平台内安保义务在法律适用上的不同,通过采取限定主观过错的方式,将电商平台经营者违反安保义务的责任形态认定为相应的补充责任,其他情况根据平台经营者主观过错程度进行具体认定。此外,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应肯定电商平台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近些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也带来了许多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人们可以更便捷地购买商品,享受服务,也带来了与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纠纷。如何在复杂的电子商务环境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何来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都是人们所关心的话题。《电子商务法》的颁布也引起了相关学者的热议,尤其以第三十八条尤为引人关注,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着审核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文通过结合《侵权责任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对消费者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为切入点,明确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电子媒介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性。通过结合司法审判案例来明确,审核义务并不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所有的经营信息进行审核,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会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活动控制能力的提升而扩大。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要谨慎进行,在司法实践中要避免由客观事实直接推定主观态度的情况发生,相应责任作为《电子商务法》的创新之处,具体的责任形式仍有待法律具体规定,按照侵权法理论的推理可以认为其中包括按份责任与补充责任两种责任形式,相应责任的适用应当结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过错程度以及它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分析。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以《电子商务法》为例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传统交易市场逐渐被网络交易所替代,由此也引起诸多的网络交易侵权纠纷。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其对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予以详细的规定,成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侵权责任认定的直接依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但是随着“社交电商”的涌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界定趋向模糊。《电子商务法》以成文的形式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散见于数个法条中,没有予以系统的归纳和整理,条文内容较为笼统,导致在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以《电子商务法》为视角,结合第九条第二款,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概念的分析,从四个方面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主体界定予以把握;结合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将常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归纳为三种类型;并将与之对应的侵权责任类型和承担方式归纳为: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共同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最后,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望对实践提供借鉴。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当今世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电子商务被越来越多的人知悉,越来越多的商家、用户活跃在不同种类的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网络平台实现买卖双方的交易,突破了传统的时空观念,这不仅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也极大地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凡事都是有两面性的,也正是因为电商平台上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平台卖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快速扩大,并且网络用户利用交易平台行专利侵权以图经济利益之事的这种行为的数量呈现扩大的趋势,这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例如: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何种情形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等问题存在争议。但令人困扰的是,现行法规对于侵害专利权案件中的责任划分以及责任认定不够明确,实践中缺乏可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并且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方面的司法适用和配套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有待完善,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尽可能全面、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本文首先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专利侵权的相关概念,梳理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的特点、现状;进而阐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然后指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域外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的立法实践以及司法实践,概括域外实践给我国带来的启示;最后,结合域外启示提出完善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责任制度的针对性的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
这是一篇关于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责任,责任分配的论文, 主要内容为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前,我国法律体系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规制并没有形成体系性规定,基本是一些零散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等。这些法律规范通常规定的较为笼统、模糊,从而导致责任的界定十分艰难,裁判者在适用时可操作性不强。同时,上述独立的规范较现阶段网络交易平台的迅猛发展均显得相对滞后。经过多年的准备与研讨后,2018年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既充分肯定了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又着重表达平台责任制度的变化,从间接责任扩张为自己责任、从行为规制模式演变为技术规制模式,责任加重的趋势显而易见。考虑到网络平台责任制度中,平台愈发彰显的公共属性以及运营过程中各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其责任制度的分析研究应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平台经营者对其自身行为的监管以及需承担的责任,二是对于运营过程中与其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需承担的责任。通过对平台经营者责任研究路径的探索实现多元利益的平衡,最终完成与市场激励相容的平台责任规制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基本理论,涵盖了平台经营者责任的演变历程、类型以及《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三个方面。结合多部法律相关规定,阐释平台经营者其责任由轻至重的演变过程以及涵盖的责任类型等内容。本文第二部分为平台经营者需要区分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的原因、原则以及方式,主要包括平台经营者责任范围扩大的原因与现状、责任研究内外划分的释义、原因、原则及方式等。根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准公共性及法律关系的多向性,从内与外两个角度,公益与私益两个层面,阐释责任划分制度的优越性与必然性,并以此建立系统化、体系化的责任分析模式。本文第三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内部责任,即自我管理的责任,主要涵盖保障网络安全、登记与核验、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交易信息的记录与保存、自营业务的显著标识等方面。并以保障网络安全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责任的来源、保障网络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需要面对的法律责任等。本文第四部分为平台经营者的外部责任,即对于除自身之外并有所关联的主体的责任,主要涵盖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等。并以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为例展开具体分析,包括“相应的责任”的理解问题以及平台经营者具体的责任分配与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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